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知识点:刑法的适用范围

发布时间:2020-09-25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知识点:刑法的适用范围,一起来看看吧!

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空间、时间方面的适用范围,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法律效力。包括刑法的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含义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某刑罚法规对国内和国外发生的犯罪的适用范围,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于什么人有效。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的适用原则

当今世界各国有以下几个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原则:

1.属地原则:又称领土原则,指对在国家主权统治领域内的犯罪行为适用犯罪地国的刑法。

2.属人原则:又称国籍原则,即本国公民无论在何地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属人原则中的“人”是指犯罪人而非被害人。

3.保护原则:又称安全原则,指对于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行为,无论犯罪人的国籍和犯罪地如何,都应当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管辖原则:即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无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注意:这四个原则有适用的优先顺序,即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三)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包括对地域的效力与对人的效力。

1.我国刑法对地域的效力:

1)凡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中国刑法。

“领域”又称“领土”,包括领陆、领水(内水和领海12海里)、领空、底土(即领陆、领水以下的底土)。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主要是指:其一、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其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不适用大陆刑法。其三、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刑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其四、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

“我国领域内犯罪”的理解:

第一,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第二,在犯罪未遂的场合,犯罪结果的期望发生地为中国的,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

第三,犯罪行为是一个过程的,其预备、实行行为之一部分或一个环节发生在中国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第四,在共同犯罪的场合,共同犯罪人之一人或共同犯罪行为之一部分发生在中国的, 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共同犯罪是一个整体,无论是实行行为还是组织、教唆、帮助行为发生在中国领域内,无论是共犯行为的一部分还是全部发生中国领域内,都认为是在中国犯罪。

第五,在外国驻华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应当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发生的犯罪。

使馆馆舍和外交官享有司法豁免权,只是意味着:一,未经使馆首长的同意,我国司法当局不能进入该使领馆抓捕犯罪嫌疑人、调查取证;二,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交官员,享有司法豁免权;三,其他人在外国驻华使领馆犯罪的,仍不排除我国依据属地原则适用中国刑法处罚。

2)凡是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拟制领土)内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

*中国的船舶和航空器指在中国登记的船舶和航空器,以悬挂中国国旗为标志。“航空器”扩大理解为包括一切可载人的飞行器,包括宇宙飞船和空间站。

2.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

1)我国刑法对我国公民的效力:

A.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B.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包括有以下两个内容:

其一,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

“国家工作人员”的理解见刑法第93条;“军人”的理解见刑法第450条。

其二,我国(其他)公民在我国领域外 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如258条重婚罪2年以下或者拘役),可以不予追究。

“我国领域外”的理解,包括其他主权国家统治的区域,以及无人管辖的区域如公海、南极、太空、其他星球。“我国领域外”不等于“我国境外”。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属于我国境外(如走私罪、组织偷越国(边)境罪等),但属于我国领域内。

“最高刑”的理解为“量刑幅度的最高刑”

例如:第243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没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可不予以追究的范围)

“可以”的理解为“通常”、“倾向于”

2)我国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

A.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适用我国刑法,但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B.外国人(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我国的刑法效力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其一,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实施针对我国家或者公民的犯罪,而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即实施双方可罚原则)

其二,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适用的犯罪范围,仅限于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即国际犯罪或国际法上的犯罪,如非法毒品交易、劫持民用航空器、恐怖主义罪行、反人类罪、战争罪、种族灭绝罪等。近年来,国际法规定的犯罪有扩大的倾向。

(四)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

10条: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凡是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法院的刑事管辖权不受外国刑事判决的约束。我国尚不承认外国刑事判决在中国具有“一事不再理”的效力。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含义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即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的行为是否适用即是否具有溯及力。

(二)刑法的生效、失效和溯及力

1.刑法的生效时间有两种:一是公布之日起施行;二是公布一段时间后施行。

2.刑法的失效时间有两种:一是由立法机关明确宣布废止;二是自然失效;

3.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一个新制定的刑事法律适用于它生效前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

*罪刑法定原则与事后法的适用问题

对于刑法的溯及力,各国的立法例有四个原则:一是从新原则;二是从旧原则;三是从新兼从轻原则;四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12条):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至1997年9月30日刑法生效前这段时间内发生的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包括正在上诉的案件),应按照以下不同情况处理:

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刑法没有溯及力。

2)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刑法,不以犯罪论,即刑法有溯及力。

3)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本法无溯及力。但是如果本法处刑较轻,适用本法,本法就有溯及力。

4)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判决生效后申诉的,再审时仍应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而不是有利于申诉人的事后法。)

*继续犯与连续犯及同种数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1)犯罪行为继续到后一个法律生效时间的,应当适用后来的新法。

2)犯罪行为连续到后一个新法生效时间的,若行为开始时的法律也认为犯罪的,应当适用后来的新法。

(三)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1.“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司法解释的施行之日为审判时而非行为发生之日,因此可能施行于其生效施行前发生的行为)

2.“对于司法解释施行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即司法解释只适用于未决案)

3.“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竞合时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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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设甲乙丙丁四国就流经四国的多国河流的航行事项于2009年缔结条约,规定缔约国船舶可以在四国境内的该河流中通航。2015年,甲国新当选的政府宣布因乙国政府未依条约的规定按时维修其境内航道标志,所以甲国不再受上述条约的拘束,外国船舶进入甲国境内的该多国河流河段,均须得到甲国政府的专门批准。从2015年起,甲国开始拦截和驱逐未经其批准而驶入甲国河段的乙丙丁国船舶。并发生多起扣船事件。依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几项正确?( )

A.由于乙国未能履行条约义务,甲国有权终止该条约
B.即使乙丙丁三国一致同意,仍不足以终止该三国与甲国问的该条约关系
C.若乙丙丁三国一致同意,可以终止该条约
D.甲乙两国应就其各自的不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查条约法——条约的效力。《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条约当事国一方违约时,他方可以终止该约或暂停条约作为对对方不法行为的一种对抗,必须满足必要和成比例原则,一方并不严重的违约不能导致另一方的废约。对于乙国未能及时维修航道的行为,不能构成终止条约的必要和成比例的理由。甲国首先应敦促其履行义务,而不能以此为借口废除条约。甲国以此理由提出终止条约,并单方面采取强制行动的行为没有条约法的根据,A错。甲国政府片面实施强制行动,并扩展至其他缔约国,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引起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但甲乙两国的责任并非同等,而是应就其各自的不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D对。甲国政府的行为构成了重大违约,对于甲国的行为,乙丙丁三国有权与甲国终止条约关系,也可选择在所有当事国之间终止条约关系,即终止该条约,B错,C正确。

关于法律责任竞合的特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数个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
B.责任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
C.一个行为符合多个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D.多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答案:A,B,C,D
解析:
考查法律责任竞合的特点。

甲国在其宣布的专属经济区水域某暗礁上修建了一座人工岛屿。乙国拟铺设一条通过甲国专属经济区的海底电缆。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不能在该暗礁上修建人工岛屿
B、甲国对建造和使用该人工岛屿拥有管辖权
C、甲国对该人工岛屿拥有领土主权
D、乙国不可在甲国专属经济区内铺设海底电缆
答案:B
解析:
【考点】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详解】专属经济区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新区域。它的法律地位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所以C选项错误。沿海国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对该区域内以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活动拥有排他性的主权权利和与此相关的某些管辖权,由此对其他国家在该区域的活动构成一定的限制。专属经济区不是本身自然存在权利,需要国家以某种形式宣布建立并说明其宽度。专属经济区的制度不影响其上空和底土本身的法律地位。沿海国和其他国家在该区域的权利义务构成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所以D选项错误。其主要内容为:①沿海国拥有以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海水、风力利用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②沿海国对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和设施、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事项拥有管辖权。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③为行使上述权利,沿海国可以制订与公约规定一致的专属经济区法规。并可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其法规得到遵守,包括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④在对于外国船舶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时。还应遵行以下规则:对于被捕的船只及其船员,在其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担保后,应迅速予以释放;沿海国对于在专属经济区内仅违犯渔业法规的处罚,如有关国家间无相反的协议,不得包括监禁或任何形式的体罚;在逮捕或扣留外国船只时,沿海国应通过适当途径将所采取措施和随后进行的处罚迅速通知船旗国。

在法庭审理中,控方向法庭出示被告人实施抢劫时所持的匕首。关于对该匕首,应当履行的法庭调查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让被害人辨认
B.让被告人辨认
C.听取辩护人意见
D.听取诉讼代理人意见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调查核实证据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由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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