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知识点:侵犯知识产权罪(重点罪名)

发布时间:2020-10-0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知识点:侵犯知识产权罪(重点罪名),一起来看看吧!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一)定义

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客观方面:

1)行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两个“相同”:“同一种商品”是指同一品种的商品或完全相同的商品;“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民事侵权行为除了两个相同以外,还可以包括“相似”)

2)对象:注册商标。即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3)程度:情节严重。

2.主体:自然人或单位

3.主观方面:故意。

(三)司法认定:

罪数问题: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商品的,从一重论处。

二、侵犯著作权罪

(一)定义

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的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客观方面:

1)行为:表现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形式:

A.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象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过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视为“复制发行”。)

B.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C.未经录音录象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D.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2)程度: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3.主观方面:故意,并具有营利的目的。

(三)司法认定

1.共犯问题:明知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著作权罪的共犯论处。

2.罪数:

1)实施侵犯著作权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以侵犯著作权罪一罪论处;

2)实施侵犯著作权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数罪并罚。

3.罪与非罪的界限:侵犯著作权罪只将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的(2)(3)(5)(7)项规定为犯罪行为,除此四项行为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能构成犯罪外,其他侵权行为即使情节严重也不构成犯罪。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

(一)定义

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客观方面:

1)行为:表现为以非法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A.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

B.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C.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D.明知或者应知前述三种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

2)对象: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权利人”——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3)程度:造成重大损失。(立案标准: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A.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B.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3.主观方面:故意。

(三)司法认定

1.共犯问题:明知他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共犯论处。

2.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2)与盗窃罪的界限。过去盗窃他人商业秘密,包括技术成果和诀窍的,以盗窃论。现在法律作了专门规定以后,只能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

3.罪数:行为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后,又使用该商业秘密制造产品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或者只是单纯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制造产品而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均从一重论处。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于哪些种类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A:某卫生局对某酒店作出警告和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酒店认为这会严重损害其声誉
B:某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户魏某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C:公安局对陈某作出行政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
D:某国土资源局责令某铅锌矿停产
答案:B,D
解析:
行政处罚中的听证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对事实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它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只适用于需要听证的案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需要听证的案件包括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因此,BD项正确。

案情:快乐国际夜总会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3环,是北京快乐国际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经营的顶级娱乐场所。该公司成立于1993年,为中外合资公司。夜总会餐饮娱乐项目包括KTV 包房、餐厅、桑拿中心、客房等,各娱乐项目分账簿记账营收。2010年5月I】日晚10点多,朝阳区公安分局对快乐国际夜总会进行突击检查,发现KTV包房有侍女陪带、客房部存在卖淫等违法活动。2010年5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查封夜总会所有包房、餐厅、桑拿中心、客房等,扣押账簿,冻结北京快乐国际娱乐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上的所有资金。 2010年5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作出快乐国际夜总会停业6个月的决定。
在5月11日晚执法行动时,李某(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K,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工作所在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在该夜总会110客房休息,因为饮酒过量,感到不适,点单要服务生送酸梅汤到客房。正当女服务生送酸梅汤进人110客房之际,朝阳区公安分局民警破门而入,一时间闪光灯频频,李某被民警带回。5月12日,北京市各大报纸都刊登了“北京警方出击快乐国际夜总会重拳打击娱乐场所卖淫嫖娼”的消息,其中,赫然就有李某衣衫褴褛的照片。5月15日,李某涉嫌嫖娼被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0元。李某之妻赵某是高校教师, 事件发生后,坚决要求与李某离婚。李某饱受家人谴责、妻子离婚之苦,精神抑郁,自杀三次未遂。
问题:
1.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查封、扣押、冻结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2分)
2.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作出停业6个月的处罚是否应当举行听证?(2分)
3.北京快乐国际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中方投资者服从处罚,外方投资者不服可否起诉? 以谁的名义起诉?(3分)
4.李某不服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希望提起行政复议。本案的被申请人是 谁?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谁?(3分)
5.李某不服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希望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由哪个法院管辖?(3分)
6.假设在一审期间,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撤销了对李某的处罚决定,法院应当如何处 理?(3分)
7.李某可否申请国家赔偿?如果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程序的程序如何?可否申请精神损害赔偿?(6分)

答案:
解析:
1.不合法。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据《行政强制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
本案,夜总会的餐厅、桑拿中心并无违法行为,属于合法经营,且各有账薄,分别记账菅收,公安机关毫无区分地查封、扣押和冻结所有资金的行为不合理。
2.应当告知北京快乐国际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该公司申请听证的,则应该组织 听证。
《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3.可以起诉;可以以外方投资者自已的名义起诉。
4.被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
行政复议机关是北京市公安局或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5.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区法院、经常居住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及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6.如果李某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李某撤诉,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不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的,可以裁定准许撤诉。
7.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李某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有两种选择:(1)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2)单独提起赔偿之诉。如果李某选择单独提起赔偿之诉,应当先向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提出赔偿申请;如果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不予答复或者对其赔偿数额、方式等不满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下列关于民事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委托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不可能多于法定代理人
B.法定代理人可以是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人
C.法定代理人的被代理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
D.委托代理人的被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

答案:A,B,C,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57~59条。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