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知识点:重点罪名(2)

发布时间:2020-09-19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知识点:重点罪名,一起来看看吧!

三、徇私枉法罪

(一)定义

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刑事诉讼中,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到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国家司法机关正常活动与国家的司法公正。同时也可能侵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其受到追诉。“无罪的人”:是指未实施任何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人。

2)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诉。

3)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

3.犯罪主体:司法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根据司法解释,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在办案中故意提供假材料和意见,或者故意作鉴定,严重影响刑事追诉活动的,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犯罪动机是徇私、徇情。

(三)司法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认识水平、工作能力不高而造成错案的,不能以犯罪论处。由于隶属关系,不得不执行上级错误命令,造成错案的,如果不是有共同徇私枉法的共同故意和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

2.罪数:司法工作人员因受贿而枉法追诉、裁判的,应从一重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3.责任主体的认定:

1)共同实施的同一枉法裁判行为,罪责如何划分?——看其是否有犯罪的故意。

2)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责任主体如何认定?——看其是否有犯罪故意;反对决定的人排除。

3)经过主管领导决定实施的枉法裁判行为,领导责任如何认定?

A.如果该领导明知有枉法裁判行为而积极支持的,构成本罪共犯;

B.如果无犯罪的共同故意,不构成本罪;

C.如果该领导由于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可构成玩忽职守罪。

4.本罪是行为犯,不以情节严重为要件;情节严重是加重构成要件。

5.共犯认定:非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6.司法工作人员捏造犯罪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诉的认定:

1)如果该司法工作人员为本案件的承办人,则构成徇私枉法罪;

2)如果该司法工作人员不是本案件的承办人,则构成诬告陷害罪;

7.罪数: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的,从一重处断。

四、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一)定义

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负有审判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

2.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三)司法认定

1.罪数:司法工作人员因受贿而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枉法裁判的,从一重处断。

2.责任主体的认定:

1)由合议庭讨论的案件,共同承担责任,但评议时持异议着免责;

2)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共同承担责任,但持异议着免责。

五、私放在押人员罪

指负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行为。

六、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律师潘某认为《母婴保健法》与《婚姻登记条例》关于婚前检查的规定存在冲突,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了进行审查的建议。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母婴保健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婚姻登记条例》
B.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后认定存在冲突,则有权改变或撤销《婚姻登记条例》
C.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需向潘某反馈审查研究情况
D.潘某提出审查建议的行为属于社会监督
答案:D
解析:
本题为选非题。《母婴保健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婚姻登记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立法法》第88条第1款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故A项对。《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法规仅享有撤销权,不享有改变权,故B项错,应选。
《立法法》第101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故C项对。
社会监督与国家监督相对。社会监督是非国家机关的单位、个人所进行的监督。故D项对。

共用题干
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

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是本案的唯一原告
B:王乙是本案的唯一被告
C:王乙与王丙应当是本案的被告,王甲不是本案的被告
D:王乙、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答案:A,D
解析:
【考点】原告和被告地位的确定【详解】本题主要考查追索赡养费案件的诉讼中如何确定被告方当事人。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民诉意见》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本题为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属于前述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若原告只对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提起诉讼,而未对其他子女提起诉讼,则应当将其他应当支付赡养费的子女追加为共同被告,一同解决对原告的赡养问题。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考点】一般地域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民诉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追索赡养费案件,王某应作为原告,其子女王甲、王乙、王丙应作为共同被告,根据前述规定,王某、王甲、王乙、王丙四人的住所地法院都享有管辖权,故A、B、C、D皆应选。
【考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本案中王乙准备将存折上的3000多元钱转至他人账户,有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故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B项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本案属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故可以采取先予执行措施,D项应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过一程中,行为主体故意破坏和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妨碍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本案中王乙转移财产的行为并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故A项错误,不选。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证据保全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这是法院决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原因。二是证据保全应在开庭审理前提出。本案并不符合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条件,故C项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D。
【考点】起诉的条件【详解】《民诉意见》第152条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本题中因王某经常要看病,原来所确定的赡养费已经不敷王某的开支,故王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赡养费,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受理。故C项说法正确,应选。正确答案为C。

关于民事证据的证明力,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它是由法官进行任意判断的
B、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不能成为证据,也就没有任何证明力
C、当事人对自己承担证明责任的事实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
D、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定大于传来证据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证据的证明力。《民诉解释》第105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故A选项所言“任意判断”是错误的。《民事证据规定》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所以B项和D项是错误的。《民诉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故C选项所言证明标准应为“高度可能性”,C选项错误。

下列关于宪法的分类,正确的选项是:


A.世界上第一部宪法是1787年的《美国宪法》,欧洲的第一部宪法是1791的《法国宪法》

B.中国是典型的刚性宪法国家,宪法的修改程序严于普通法律,宪法修正案要求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普通法律只需要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可

C.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典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宪法,而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其宪法往往体现为实质意义上的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等形式

D.1889年的《明治宪法》和1830年的《法国宪法》是两部典型的钦定宪法
答案:C
解析:
A选项错误,宪法按照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又叫文书宪法或者制定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成文宪法具有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成文宪法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是由一系列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构成。不成文宪法的宪法性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和普通法律一样。因此世界上第一部宪法是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世界宪法之母)而非1787年《美国宪法》,1787年的《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所以A选项错在遗漏了“成文”二字。B选项错误,普通法律的通过不是二分之一以上,而是过半数。这个可不一样,因为涉及到本数的问题,前者包含本数,后者不包含本数。D选项错误,因为1830年的《法国宪法》属于协定宪法(还有另外一部典型的协定宪法,即《自由大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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