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知识点:犯罪主体

发布时间:2020-09-25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知识点:犯罪主体,一起来看看吧!

一、犯罪主体概述

(一)内涵

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二)外延

1.自然人犯罪主体。指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并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

2.单位犯罪主体。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的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

二、自然人犯罪主体

自然人必须具有备刑事责任年龄与(狭义的)刑事责任能力两个基本条件,才可能成为犯罪主体。

(一)刑事责任年龄

1.含义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自然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2.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这八种应当指八种犯罪行为,而非指八种具体罪名。(注意:269条的转化抢劫,不适用于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但携带凶器抢夺对于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则以抢劫罪论处;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当然也成立犯罪)

3)不满14周岁的,一律不负刑事责任。(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6)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年龄的计算:实足年龄,以日计算,公历,生日第二日起算。未成年人的危害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但是否“违法行为”(客观违法论、主观违法论)。

3.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相关司法解释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有上述情形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若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3)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3次,盗窃数额虽然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定为犯罪: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的;三,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二)刑事责任能力

1.含义

刑事责任能力又称“归责能力”,是指行为人辨别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四分法:完全、完全无、相对无、减轻)。限制责任能力不等于部分责任能力(偏执狂)

广义的刑事责任能力包括刑事责任年龄。

2.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任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的确定标准:

A.医学标准(或称“生理学标准”),即行为人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患有某种真正的精神病(区分精神病与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前者包括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器质性或症状性精神病、妄想性精神病、反应性精神病、病理性酒精中毒、白痴与痴呆状态等;后者包括各类型的神经(官能)症、变态人格、性变态、轻度或中度低能、情绪反应、药瘾、慢性酒癖(或称慢性酒精中毒)、一般性醉酒(或称一般急性酒精中毒)等)B.心理学标准,即行为人在行为时由于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因为精神病人不一定在精神结构的所有方面都是错乱的,可能在某些方面是正常甚至超常的。如果精神病人实施的是自己能够辨认和控制的某种危害行为,不能认定其行为时完全无责任能力。)此外,确定精神病人有无责任能力,还须“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即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依法作出技术(专家)鉴定,然后由人民法院根据鉴定结论并结合案情等作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能力的判断。

4)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主要就生理性醉酒(一般醉酒)而言。将醉酒人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是出于刑事政策的考虑,不因为醉酒在事实上减弱辨认控制能力而减轻其罪责。

病理性醉酒是一种疾病。如果这种病人因饮酒而导致完全丧失辨别控制能力,视为完全无责任能力人。但如果这种病人是故意或过失导致自己陷入醉态,并实施危害行为的,不排除成立犯罪的可能。——原因上的自由行为。(如丈夫因醉酒而疯狂将妻子杀害)

5)又聋又哑(既聋且哑)的人或者盲人(双目失明)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自然人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1.定义与理解

指刑法明文规定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身份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如公务、军人、在押罪犯等。

特殊犯罪主体所要求的身份通常是以特定公职或者职业为内容的。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现役军人(军职犯罪);医务人员(医疗事故罪);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职务侵占罪)等。此外,还包括其他一切与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如纳税人(抗税罪);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伪证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罪)等。

特殊身份必须是实施危害行为时就具备的特殊资格和已经形成的特殊地位、状态。故首要分子不是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特殊身份只是针对实行犯(正犯)而言,对教唆犯和帮助犯则不受身份限制。特殊犯罪主体的身份要件是由刑法分则规定的。

2.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

1)定罪身份又称作为构成要件的身份,是具有定罪意义的身份,如贪污罪主体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真正身份犯)

2)量刑身份又称影响刑罚轻重的身份,指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如第238条第3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不影响是否成立犯罪,而影响量刑。(不真正身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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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办案机关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 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B.在讯问和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C.赵某16岁时犯抢夺罪,审判该案时已满18周岁,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应当对其相关 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D.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 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答案:B,C,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 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选项A中表述为“应当”,故选项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 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 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 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 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 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 补充陈述。故B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 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 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 予以保密。C选项中赵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即使审判时已满18周岁,也同样适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故C 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 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故审判时被告 人未满18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 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D选项正确。

下列关于证券交易所的职权的说法错误 的有:( )
A.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 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B.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 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
C.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 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
D.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 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 险基金由证券业协会管理

答案:B,C,D
解析:
。《证券法》第113条规定,未经证券交易 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故A项正确。第114条规定,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 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 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 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故 B项错误。第115条第3款规定,证券交易所根据需 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 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此处是备案 非批准。故C项错误。第116条第1款规定,证券交 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 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交 易所理事会管理。此处是由证交所理事会管理而非证 券业协会。故D项错误。

关于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经法院调解,老李和小李维持收养关系,可不制作调解书

B.某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生效后,一方以违反自愿为由可申请再审

C.检察院对调解书的监督方式只能是提出检察建议

D.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制作成调解书

答案:A
解析:
选项A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据此可知,检察院对调解书的监督方式并非仅限于提出检察建议,还可以提出抗诉。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据此可知,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不能制作调解书。

法官王某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规范?()

A、根据领导批条办案,谁的官大就按谁的批示办理
B、同学朋友问案,总能仗义地告之案件审理和合议情况
C、对双方律师宣称、该吃可以吃、该喝可以喝,案子该怎么办还怎么办
D、一方托情相约,在承诺保密的情况下,同意私下单独接触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法官法》第7条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第32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贪污受贿;(三)徇私枉法;……(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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