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直开了外挂!国家司法考试“抢分”绝技来了!

发布时间:2019-04-03


今天小编可把压箱底的东西拿出来啦!那就是国家司法考试“抢分”绝技,简直就像开了“外挂”,特别适合小伙伴们在最后的一个月冲刺时使用,快快收藏、学习吧!

一、快速记忆法条

由于考前一个月时间比较紧,因此不宜再通记全部法律法规,而且也无法记住。应当通过前期的全面复习和做真题,找到司考命题的重点所在,下功夫记忆重点法条,强化对重点法条的理解记忆。以法条为基础,以点带面的复习,重点强化记忆是这一阶段的重点任务。

复习重点法条的时候,大家可尝试以下两种记忆方法:

1.关联记忆法

在记忆某法条时,把与该法条相关的法条放在一起记忆。例如,在看到《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时,应联想到《刑法》第878889条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

2.对比记忆法

在记忆某法条时,把与该法条相似的法条放在一起对比记忆,以免相互混淆。例如,关于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时的清偿顺序的问题,《破产法》第37条、《公司法》第195条、《商业银行法》第71条、《保险法》第91条都规定了清偿顺序。大家一定要把这些法条对比记忆,弄清各自的适用范围以及各种清偿顺序的特殊之处,否则极易记混。

二、提高选择题命中率

选择题的选择通常是“一半选项一半解题”。即选项往往包有大量的信息,可以提示我们该从哪个方向进行思索,或将哪部分知识进行筛选、判别。同时也存在一些干扰选项。一方面给我们增添了答题的难度,但另一方面也减轻了答题的难度。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如何在题干的要求下,以干求肢分析各选项,排除干扰。 其实,考官在设置选项之时会自觉不自觉地参照某种规律,这种潜在规律多半发端于设计选项的目的。这些规律往往也利用人类思维中某些常见的弱点,比如说在逻辑判断与推理中常犯的错误等等。由此可见,排除法是选择时最为基本,也是最为有效的方法之一

关于排除法的十点提示:

1.在单项选择题中,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项存在承接、递进关系,即选项同时成立,则正确项只能在上述选项之外去寻找。

2.在单项选择题中,如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项内容相近或类似,即这两个或两个以上选项会同时成立,则正确项只能在上述选项之外去寻找。

3.单项选择题中,一旦出现一对内容互相对立的选项,则正确选项往往由这两个对立选项中产生。

4.在单项选择题中,如果四个选项属于同一类别的四种情形,可以考虑选择其中情节最严重的一个作为答案。

5.在单项选择题中,如果一个选项的表述与其他选项存在着明显差异,则该选项为正确答案无疑。

6.在单项选择题中,如果四个选项存在部分内容相同的情况,则互相之间相同点最多的选项最有可能为正确选项。(当然,此规则存在例外情况。例如:2007年卷一第29题。)

7.若存在两对内容互相对立的选项,从两对对立项中分别选择一个选项作为正确选项。

8.如果存在两对互近项或类似项,而这两对选项内容对立,则其中一对互近或类似项为正确选项。

9.如果存在一对内容互相对立的选项,而其他两项不存在内容对立的情况,那么在此对立两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项。

10.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择项之间存在承接关系或递进关系,即数个选项能同时成立,则往往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项应一同入选。

三、卷四(案例分析题)怎么练?

要想在短期内提高卷四答题能力不太可能,所以在考前30天左右,考生应开始进行卷四的复习准备,为最后突破打下坚实基础。

1.练习不可少

要提高综合性案例分析题和论述题的分析能力和答题技巧,一定数量的练习是必不可少的。毕竟答题是一种实践活动,不能只靠纸上谈兵,只有在具体的练习中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答题能力,深刻领会他人介绍的答题技巧。在作答每一个题目时应坚持独立思考,亲自动笔写出答案,然后再对照参考答案认真分析自己的答题情况。不明白的地方要仔细查阅并研究相关法条,以求下次遇到考查此知识点的题目时不再重蹈覆辙。注意培养良好的答题思路和技巧,使自己能够简明扼要地答出考查知识点。需要强调的是,平时练习中一定要亲自动笔写答案,而非仅仅在头脑中想一想便急于翻看参考答案。

2.法律文书要不要看?

司法文书题这几年一直没有考查,但并不等于以后也不考,建议把基本的司法文书种类作为复习重点,无需花费太多时间在生僻的文书上。对于一种司法文书的复习,不仅要严格掌握其形式方面的要求,而且要注意其内容方面的特点。由于司法文书种类繁多,形式、内容方面又有许多共通之处,所以一定要注意通过比较的方法进行复习,及时总结类似文书之间的差异,从而实现对它们的精确掌握。

如果大家认真掌握了上文介绍的“外挂”技巧,相信一定会在司法考试中杀出一条血路!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是权责统一原则的基本内容之一
B:主要适用于羁束行政行为
C:是合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D:属于实质行政法治范畴
答案:D
解析:
【考点】比例原则【详解】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这两个原则是有层次性的,即行政行为只有在合法的前提下,才能讨论其合理性。合理性原则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便是比例原则,因此行政法的比例原则是合理行政的必然要求,而非合法行政的必然要求,C选项错误。所谓行政法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学界通说认为,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行政法的权责统一原则基本内涵是“有权必有责”,是与合理性原则并列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即谓行政权力必须伴随着行政责任,也可以理解为: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实际上是赋予行政机关的义务和责任,行政机关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和行动依法履行其职责,擅自放弃、不履行其法定职责或者违法、不当行使其职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A选项错误。一般认为,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主要适用于裁量行政行为,在少数羁束行政行为也存在适用比例原则的需要。据此B选项错误。一般认为,合法行政是一种形式行政法治,而合理行政是实质行政法治,因此行政法的比例原则属于实质行政法治范畴,D选项正确。

★ 明代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在京王公大臣审理重囚的制度称、()
A.九卿会审 B.大审
C.朝审 D.秋审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明代的会审制度。明代天顺三年(公元1459年),英宗命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从此形成制度。这一制度被称为朝审。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

甲乙两公司因贸易合同纠纷进行仲裁,裁决后甲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乙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此时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A:裁定撤销裁决
B:裁定终结执行
C:裁定中止执行
D:将案件移交上级人民法院处理
答案:C
解析:
【考点】撤销与执行程序的并存。详解:根据《仲裁法》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本题中甲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乙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只能裁定中止执行。所以,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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