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知识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罪名)6

发布时间:2020-10-0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知识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罪名),一起来看看吧!

十、诬告陷害罪

(一)定义

指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他人的人格、名誉权利;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犯罪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

3.犯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并具有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

(三)司法认定

1.“捏造事实”的认定:

1)捏造事实包括以下情形:

A.无中生有,凭空捏造;

B.在存在一定犯罪事实的前提下,行为人捏造证据,对他人栽赃陷害;

C.借题发挥,将他人的非犯罪事实捏造为犯罪事实;

D.行为人故意歪曲事实,将构成轻罪的行为捏造事实使其扩大为重罪事实,以期加重他人的罪责。

2)捏造的事实是否必须为犯罪事实?通常情况下如此。但如果行为捏造自认为是犯罪事实的事实,是否构成本罪,存在争议。

2.“告发”的认定:

1)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活动;

2)告发的形式包括:

A.一般为主动告发;

B.行为人在刑讯逼供下被迫胡乱告发;

C.行为人为逃避罪责,诬告其他人员的。

3.“他人”的认定:

1)犯罪对象为“他人”,包括犯人,自我诬告不构成犯罪。

2)他人是否包括单位?原则上本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单纯诬告单位不构成本罪,但有时诬告单位会意图使相关的责任人受到刑事追究,也可构成本罪。

3)受害人必须明确具体。

4.法定从重情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5.罪与非罪的界限:

1)诬告陷害罪与一般诬告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情节是否严重。情节不严重的不构成犯罪;

2)诬告陷害罪与错告、检举失实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意图。如果不是有意诬告,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以犯罪论。

6.此罪比彼罪的界限:

1)与诽谤罪的界限:

A.主观方面不同:本罪的目的是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而诽谤罪的目的是破坏他人的名誉;

B.行为方式不同:本罪是捏造犯罪事实并向有关机关、单位告发,后者是捏造有损他人名誉或人格的事实并散布,但不是向有关单位告发;

C.捏造的事实不同:本罪是捏造犯罪事实,后者是捏造足以损坏他人人格和名誉的事实。

2)与报复陷害罪的区别:

A.客体不同:本罪客体为公民的人身权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报复陷害罪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监督权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B.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为一般自然人,报复陷害罪的对象为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

C.主体不同:本罪主体为一般自然人,报复陷害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D.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本罪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为目的,后罪无这种限制;

E.客观方面不同:本罪是捏造犯罪事实进行告发,后罪是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进行压制报复陷害。

3)与伪证罪的界限:

A.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为一般主体;伪证罪主体为特定案件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

B.发生时间不同:本罪发生在侦查之前,伪证罪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C.犯罪客体不同:本罪捏造的是全部犯罪事实,伪证罪只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的虚假证明、鉴定、记录与翻译。

十一/十二、侮辱罪;诽谤罪

(一)定义

1.侮辱罪:指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2.诽谤罪: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司法认定

1.侮辱罪与诽谤罪均为亲告罪,告诉的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侮辱、诽谤他人导致他人自杀的,不定为故意杀人罪,也不成立侮辱、诽谤罪的结果加重犯,只是评价为“情节严重”。

十三、刑讯逼供罪

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1.特殊主体: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特殊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转化犯: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并从重处罚。(这里是指刑讯逼供直接造成被害人伤残、死亡的情形,不包括被害人因此而自残、自杀)

十四、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指以暴力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1.“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2.本罪为亲告罪,但“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致使被害人死亡”包括:(1)在实施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过程中,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自杀。如果以故意杀人、故意重伤方式干涉的,成立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3.行为方式:行为手段上仅限于暴力手段,采用非暴力手段,不能构成本罪。

十五、重婚罪

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1.“重婚”包括法律婚姻,也包括事实婚姻。所谓“事实婚姻”是指以夫妻名义同居共同生活的情形。通常左右邻居也以为他们是夫妻。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通奸或临时同居,未达到事实婚姻程度的,不成立重婚罪。1958年最高法《重婚批复》中指出:“如果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拆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姘居,不能为人是重婚。”

2.不以重婚罪论处的情形: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谋生而重婚的;因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又与他人结婚的;因强迫、包办婚姻或因婚后受虐待外逃重婚的,被拐卖后再婚的。

十六、遗弃罪

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1.犯罪对象包括:

1)丧失劳力,无生活来源而需要他人经济上予以供给的人;

2)有经济收入,但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照顾的人;

3)因年幼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2. 特殊主体: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

3.特意将被害人遗弃在荒郊野岭等人迹罕至地方的,定故意杀人罪。

4.“情节恶劣”在司法实务中主要有:因遗弃而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因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而在走投无路中自杀的;或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被害人情形的;或遗弃者屡教不改的;或遗弃动机十分卑鄙的,等。

十七、拐骗儿童罪

指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使其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行为。

1)本罪与拐卖儿童罪的区分在于不具有出卖的目的。

2)如果先是基于收养目的拐骗儿童,后来又出卖的,定拐卖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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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中国古代社会一些启蒙作品多涉及当世的法律观念和司法制度,这在下列的哪些表述中有所体现?( )(2011年)

A.《幼学琼林》:“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
B.《弟子规》:“财物轻,怨何生,言语忍,忿自泯”
C.《增广贤文》:“礼义生于富足、盗出于贫穷”
D.《女儿经》:“遵三从,行四德,习礼义,看古人,多贤德,为法则”
答案:A,B,C,D
解析:
在古代中国,儒家文化的浸润形成了东方民族独特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这种民族个性在法律领域表现出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无讼”和“厌讼”的观念。在发生纠纷的时候,人们更愿意通过调解、和解而不是诉讼的方式寻求问题的解决,这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故选项A涉及到法律观念。选项B,意思是把财物看轻了,相互间的怨恨从哪里产生呢说话相互忍让了,愤恨自然就消除了。财物轻,怨何生,这是轻财;言语忍,忿自泯,这是息争,同样涉及法律观念。选项C,意在强调贫穷是犯罪的根源;选项D,“三从四德”在古代不仅是道德而且是法律,“为法则”,均涉及了法律观念,故本题应选A、B、C、D。

共用题干

文园小区的嘉泰物业公司将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花彩物业公司。某区建委责令嘉泰公司2个月内予以改正,并罚款30万元。嘉泰公司不服向某区法院起诉。诉讼中,某区建委将罚款改为20万元。嘉泰公司未申请撤诉,并对改变后的罚款20万元也向某区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某区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B:某区法院可以仅就改变后的罚款20万元进行审理
C:法院认为罚款30万元违法的,应当判决确认其违法
D:某区建委将罚款改为20万元只能在一审期间进行
答案:A,C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63条第1款、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行政审判的依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裁判必须遵循的根据。详言之,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而对其作出裁判时,在有法律、法规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律、法规是人民法院直接适用的根据,人民法院无权拒绝适用。故A项正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这是从总体和一般意义上对法律、法规在行政审判中的地位作出的规定,由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我国整个法律规范体系中的等级、效力和地位并不相同,它们在行政审判中的作用也有差异;同时,低层级的法规规范必须符合高层级的法规规范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而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具体适用法律时,必须从法律规范整体结构上的规定来审查和裁判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能单从某一法律规范的规定来简单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故B项正确。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故C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指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据此,法院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仅能审查判断其是否合法、有效,还可审查判断其是否合理或适当。故D项错误。


《行诉撤诉规定》第2条规定:“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一)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二)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四)第三人无异议。”根据该条第1项,A项应选;根据该条第2项,B项应选;根据该条第3项,D项应选;根据该条第4项,C项应选。


证人出庭作证为原则性规定,但并非没有例外。经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可以选择提交书面证言的作证方式。A选项忽视了证人提交书面证言的作证方式,故A项是错误的。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行政机关欲申请王某、秦某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而非开庭审理前,且需要取得人民法院许可。而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则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据此,B选项混淆了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和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是错误的。行政诉讼证据中的证人包含了一类特殊主体即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作为行政诉讼原告和第三人的证人。《行诉证据规定》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1)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2)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3)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4)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5)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C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根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就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进行审查或者交由有关部门鉴定。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王某如果系精神病患者,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不能作证。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故本题应选A、B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反补贴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法院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的依据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的只能是部门规章,不包括地方政府规章,故A项错误。该《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在作出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时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根据。”据此,B项正确。上述第6条排除了WTO规则在反补贴行政案件中的直接适用力。故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98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涉外行政案件,是指原告或第三人中有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的行政案件。上述《规定》第2条规定:“与反补贴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款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向国务院主管机关提出反补贴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条第2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含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故D项“反补贴行政诉讼案件属于涉外行政案件”正确。但是,《行政诉讼法》中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并无一般行政案件与涉外行政案件的区分,涉外行政案件的审限应当适用该法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故D项“其审限规则与一般行政案件的不同”的说法错误。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这需要具备下列两个条件:(1)有关行政机关对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执行力;(2)被诉行政行为的执行不需要等待其具有确定力。故A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94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中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据此,B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根据该款第2项,原告申请停止执行,法院应审查是否具备相应条件才可裁定是否停止执行,故C项错误。根据该款第3项,法院依职权主动裁定停止执行,只能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即避免执行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D项错误。


《行诉法解释》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本题中,被告区建委将罚款改为20万元,也构成“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故A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50条第2款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既然嘉泰公司对改变后的罚款20万元也向某区法院起诉,故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罚款20万元进行审理。嘉泰公司对原罚款30万元的案件也未撤诉,故法院对罚款30万元、20万元均应审理并作出相应裁判,B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50条第3款规定:“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C项正确。《行诉撤诉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或者再审期间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或者再审申请的,参照本规定。”据此,二审、再审期间,被诉行政行为也可发生改变。故D项错误。

关于深入推进民主立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B、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C、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
D、健全立法机关领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
答案:D
解析:
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而非“领导”。因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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