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知识点:犯罪主观方面(1)

发布时间:2020-09-25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知识点:犯罪主观方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概述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主观要素。

在我国,罪过(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是所有犯罪的必备要件。反对客观归罪(或称“结果责任”:即,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即使主观上没有罪过,也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并且,我国还在刑事立法上确立了罪责原则。《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罪过的心理与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同时性。

例如:甲意图在次日的集体狩猎活动中伪造以外事件杀害其妻子,但是,在当天擦枪时,却因为走火而将妻子打死。甲虽有杀妻故意,但该故意与走火致人死亡的行为及结果并无同时性。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

二、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含义

《刑法》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据此,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明知故犯

(二)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内容)

犯罪故意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因素两个心理要素组成。

1.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认识内容:通常情况下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即可。或说,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所作所为是损害社会或者他人利益的。特定情况下必须对犯罪构成事实所属情况要存在明知。如:盗窃枪支罪。有些甚至立法明确规定,例如:“明知他人有配偶”、“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等。

问题:是否需要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通常不需要,但例外需要。例如,确实不知法律而实施;或相信有权机关;或法律冲突。

2)认识程度:即是“必然性”还是“可能性”。

直接故意包括:其一,明知其必然发生,而希望其发生;其二,明知其可能发生,而希望其发生。明知其必然发生,而为的,只能是直接故意。

2.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1)希望:是指对危害结果持积极追求心理;放任:既不积极追求也设法避免,听之任之(纵容)。

2)“希望”或“放任”是针对危害结果而不是针对危害行为。

(三)犯罪故意的种类

1.直接故意

1)含义: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必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构成:必然发生+希望发生

可能发生+希望发生

2.间接故意

1)含义: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构成:可能发生+放任发生

3)间接故意的几种常见情形:

其一,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例如:拐卖妇女,怕被走近的警察发现,捂住妇女嘴,放任妇女窒息而死。

其二,为追求某一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例如:为了打野猪,而对可能打死打伤附近的行人的危害结果采取放任态度,结果将行人打死伤。

其三,在突发的情绪冲动下,不计后果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

例如:甲与乙素不相识,甲只因为乙碰了他一下,还出言不逊,便拔出携带的刀朝乙的胸口捅了一刀,扬长而去,导致死亡。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其一,认识因素方面;直接故意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必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间接故意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其二,意志因素方面:直接故意是希望,积极追求;间接故意是放任,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听之任之。

例如:甲想毒杀妻(直接故意),但放任儿子吃了(间接故意)。

(四)犯罪故意的认定或推定

法官认定犯罪故意,实际上是对犯罪人心理的猜测、揣度(以法官之心度罪犯之腹)。通常依据客观方面并结合常情、常识进行认定。例如:行为方式、打击工具、打击力度、打击次数、行为过程等

推定:表现在某些犯罪,只要有行为人实施了该行为,就推定行为人具有该罪的故意。如果有相反的事实证据足以证明其是无辜的,可推翻这种推定。

如果行为明知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只要没有表现为“希望”该结果的发生,则认定为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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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的保安员张某因擅离职守造成公司财物被盗,受到公司扣除年度奖金的处罚。张某心怀不满,一晚趁值夜班之机,将公司的生产用电变压器破坏。公司发觉后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作出对张某拘留15日、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并就张某赔偿公司的损失对双方进行调解。张某可以对下列哪些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

A.公司扣除张某奖金的处罚决定
B.公安局对张某拘留15日的处罚
C.公安局对张某罚款100元的决定
D.公安局对赔偿公司损失进行的调解
答案:B,C
解析:
考查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诉讼受案范围。A项,张某所在公司对张某的处理,是普通组织的自我管理,不是行政行为。D项,公安局对赔偿问题进行的调解属于行政调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第1条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关于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的异议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异议都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
B.异议都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
C.申请异议当事人有部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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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执行异议以及第227条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的规定,AB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书面异议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被驳回的,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项错误。

邱法官在出席会议期间,参加会议组织的联欢活动,发现会务组安排她与自己正在审理的案件的被告代理律师同桌相邻而坐。此时全体代表已就坐,除了给邱法官安排的座位之外已无空位。在这种情况下,邱法官的下列哪一做法最符合法官职业道德规范?

A、按号就坐,但装作与律师不认识,与其不说一句话
B、按号就坐,可以与律师寒暄,但是不交谈案件事务
C、仅与同桌的人调换座位,但桌号不变
D、马上与会务人员联系调换座位,不与律师同坐一桌
答案:D
解析:
【考点】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详解】法律禁止法官与任何一方当事人单方接触,为了避免引起公众的误解,D项的做法是最好的。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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