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知识点:犯罪构成概述(1)

发布时间:2020-09-25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知识点:犯罪构成概述,一起来看看吧!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是以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规定为标准对犯罪构成所作的划分。所谓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或变更所形成的犯罪构成。

2)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具体又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从犯罪进程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完成形态(既遂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未完成形态(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犯罪构成。

1:甲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将乙杀死了。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既遂。

2:丙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砍杀乙某,但乙某没有死。该情形虽然不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但符合故意杀人罪修正的犯罪构成,也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未遂。

第二类是从正犯共犯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正犯形态(实行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共犯形态(教唆犯、帮助犯)的犯罪构成。

1:甲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是《刑法》分则正条(第266条)规定的实行行为,因此,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为诈骗罪的实行犯,德日刑法也称之为“正犯”。

2:乙自己没有实施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实行行为,但乙教唆丙去实施诈骗,或者为丙实施诈骗提供帮助。这两种情形种,虽然不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不成立诈骗罪的实行犯(正犯),但符合诈骗罪的修正的犯罪构成,也成立诈骗罪,为诈骗罪共犯,即共犯中的教唆犯或帮助犯。

2.普通的犯罪构成与派生(加减)的犯罪构成

普通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是从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构成的“处罚结构”入手对犯罪构成所作的划分。

1)普通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法益侵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2)派生的犯罪构成:是指以普通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普通的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由于派生的犯罪构成相对于普通犯罪构成的处罚基准态而言或者加重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因此,也称为“加减的犯罪构成”,具体包括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两种情形。

例如:《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该法条中,前面规定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普通的犯罪构成,后面规定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的犯罪构成。

如果甲以出卖为目的,拐骗了妇女乙,则该情形符合拐卖妇女罪的普通的犯罪构成,成立拐卖妇女罪,应适用《刑法》第240条规定的第一档法定刑,即处五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丙以出卖为目的,拐骗了妇女丁,并奸淫了丁,则该情形符合拐卖妇女罪的加重的犯罪构成,成立拐卖妇女罪,为加重犯,应适用《刑法》第240条规定的第二档法定刑,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里需注意:在这种情形中,虽然表面上看,丙的行为可同时符合拐卖妇女罪的普通的犯罪构成和强奸罪的普通的犯罪构成,但由于立法者已将“奸淫被拐卖的妇女”设定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犯,并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因此,丙的行为符合拐卖妇女罪的加重的犯罪构成,并且优先适用,丙只以拐卖妇女罪一罪论处,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犯,适用《刑法》第240条加重(或升格)的法定刑,而不是以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由此可见,相对于数个普通犯罪构成而言,一个加重的犯罪构成具有优先适用的效果。而熟知《刑法》分则中那些高发常见犯罪的法定加重事由对案件的正确定性非常必要。

3.关闭的犯罪构成与开放的犯罪构成

1)关闭的犯罪构成:又称封闭的犯罪构成、完结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在犯罪构成的规定上,已经将犯罪的所有要素完全地表示出来了。

2)开放的犯罪构成:又称敞开的犯罪构成、需要补充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只记述了犯罪要素的一部分,其他部分需要法官在适用时进行补充。如不真正不作为犯中,究竟哪些人负有作为义务,由法官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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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中国环宇公司与某国艾易达公司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合同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在北京。双方未约定仲裁规则及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依相关规定和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如环宇公司提请仲裁,艾易达公司对仲裁协议效力有争议的,可在审理过程中提请仲裁机构解决
B.如当事人将仲裁协议效力的争议诉至中国法院,应适用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
C.如仲裁协议有效,当事人提请仲裁的,应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
D.如仲裁协议有效,环宇公司在审理中提请更改仲裁请求的,仲裁庭不能拒绝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依《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贸仲规则》)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故A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本题仲裁机构及仲裁地均指向中国,应适用中国法,而不是双方选择的法律。B错误。关于仲裁的法律适用,依《贸仲规则》第4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仲裁。C正确。关于仲裁请求的更改,依《贸仲规则》第17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申请对其仲裁请求更改,被申请人也可以申请对其反请求进行更改,但是仲裁庭认为其提出更改的时间过迟而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可以拒绝其更改请求。D错误。

关于党的领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主要体现于总揽法治事业的全局,为法治事业谋大局、定战略、把方向、主大事
B.为了实现党对法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应发挥党的领导的灵活性和效率原则
C.坚持党的领导,需要处理好审判独立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
D.党的领导与法治建设相辅相成,要将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与法治的特殊功能很好地结合起来
答案:A,C,D
解析:
党对法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必须遵循法律程序,而非强调灵活性和效率原则。因此B项错误。

张某与李某共有一台机器,各占50%份额。双方共同将机器转卖获得10万元,约定张某和李某分别享有6万元和4万元。同时约定该10万元暂存李某账户,由其在3个月后返还给张某6万元。后该账户全部款项均被李某债权人王某申请法院查封并执行,致李某不能按期返还张某款项。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李某构成违约,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5万元
B:李某构成违约,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6万元
C:李某构成侵权,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5万元
D:李某构成侵权,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6万元
答案:B
解析: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或日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本题中,张某和李某之间就10万元暂存在李某处以及到期返还6万元是有约定的,因此构成合同关系。但李某未能返还6万元并非李某的过错,因此不符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可能构成侵权,但符合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违约。因此本题选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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