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知识点:犯罪主观方面(2)

发布时间:2020-09-25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知识点:犯罪主观方面,一起来看看吧!

三、犯罪过失(★★★★★)

(一)犯罪过失的含义

《刑法》第15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据此,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二)犯罪过失的构成要素(内容)

1.认识因素: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或已经预见其可能性

2.意志因素:疏忽大意或轻信避免

(三)犯罪过失的种类

1.疏忽大意的过失

1)含义: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心理态度。

2)构成: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

A. “应当预见”必须同时具备两方面:

其一,行为人有预见的义务。

这种预见的义务来源于法律的规定,或者职务、业务的要求;或者长期形成的共同生活准则。

例如;从楼上扔重物应当预见可能砸死砸伤行人。酒后驾驶应当预见可能发生事故。

其二,行为人当时具有预见的能力。

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预见能力?应根据行为人本人的身心状况、知识经验、水平能力等主观条件和当时的气候、地理条件、环境等客观条件全面考虑,实事求是地作出判断。以主观标准为根据,以客观标准为参照,是我国通行的主张。

“应当预见”或者“没有预见”都是针对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而言的,而不是针对行为本身而言的。例如司机甲给汽车加油时用打火机照明引起火灾。

B.“疏忽大意”:粗心大意、马虎、不认真负责。

例如:护士给病人输液时,仅凭印象随手从床头拿起一瓶液体就给病人使用,结果错拿了煤油当成了盐水,导致病人死亡。

2.过于自信的过失

1)含义: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构成:已经预见+轻信避免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分

都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区别:

1)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不同。间接故意预见的可能性程度/概率大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预见程度。

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意愿的。因此,行为人对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往往采取积极的态度和措施(不希望);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对危害结果发生也罢,不发生也罢,都不在乎,甚至纵容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行为人对避免危害结果往往持消极态度。(无所谓)

四、犯罪主观方面的其他问题

(一)无罪过事件: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刑法》16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称为“无罪过事件”,具体包括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二)犯罪目的

1.含义

指行为人希望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某种特定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2.两种情形

1)作为直接故意内容的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与犯罪行为具有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关系,犯罪行为受犯罪目的的制约与支配,从属于犯罪目的,并且犯罪目的必然指向一定的客体,在犯罪活动过程中有导向作用。

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它是犯罪人主观恶性的体现。

2)目的犯

分则条文对主观故意的特别要求,将某种特定目的作为该罪的主观要件。

例如: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罪(以传播或者牟利为目的);行贿罪(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

(三)犯罪动机

是指刺激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

例如:滥用职权罪中的“徇私舞弊”即犯罪动机。

(四)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学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事实状况上的认识偏差,它可能影响到罪过的有无与罪过形式,也可能影响到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既遂、未遂形态,从而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包括法律认识上的错误和事实状况的认识错误。

1.法律认识错误

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发生误解。具体包括三种情况:

1)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误认为合法。例如: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对外交往中收到某外宾作为礼品赠送的价值10万元的名贵金表据为己有。以为不存在违法犯罪问题。

2)将自己的合法行为误以为是违法犯罪行为。例如:复制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作品,以为成立犯罪。

3)对自己行为的罪名或刑罚轻重存在误解。

对于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采取实事求是的做法。例如,原本行为合法,行为人以为是违法的,仍认定为合法。原本行为违法,行为人意味合法的,仍认定违法。

2.事实认识错误

指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

1)对象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不一致。

其一,同一犯罪构成(构成要件)内的对象错误。

例如:甲将加班的丙当成乙杀害。

其二,不同犯罪构成(构成要件)之间的对象错误。

例如:想杀大熊猫,却杀了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偷东西,却偷了枪。

(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

打击错误问题:行为人对对象的辨认无错误,但在实施侵害行为时,行为出现误差以致实际侵害的对象与意图侵害的对象不一致。(司法实践中定犯罪既遂)

2)工具错误

例如:把白糖当成砒霜。(区别于愚昧犯如使用糖精水煮鸡蛋杀人)

3)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指行为人最终造成了犯罪结果,但导致犯罪结果的实际过程与预想的进程不一致。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乙的全部犯罪,些列那些说法是错误的?
A.对乙应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出售、购买假币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B.对乙应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出售、购买假币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C.对乙应在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中择一重罪从 重处罚
D.对乙应以贪污罪、受贿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A,B,C,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下列哪些情形构成累犯?()

A:张某17岁时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7年后出狱。出狱第2年,他又犯故意伤害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B:王某在21岁时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出狱第4年,他又犯抢劫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C:刘某在21岁时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其执行12年后被假释。在被假释的第6年,刘某又犯贩毒罪,应当被判处无期徒刑
D:孙某犯叛逃罪5年徒刑期满,3年后又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答案:C,D
解析:
【考点】累犯。详解: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类。对于一般累犯,《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对于特别累犯,《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选项A:张某犯第一个罪时不满18周岁,所以不构成累犯。选项B:王某的第一个罪是过失犯罪,所以不构成累犯。选项C:刘某的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第4年,满足一般累犯的时间要件。其他要件也符合。所以,刘某构成累犯。选项D:由于孙某后来所犯罪名并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中的任一类罪,因此,孙某并不成立特别累犯。但后罪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第3年所犯,因此成立一般累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D。

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哪一项支出可以加计扣除?

A、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
B、为安置残疾人员所购置的专门设施
C、赞助支出
D、职工教育经费
答案:A
解析:
【考点】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内容【详解】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A项支出可以加计扣除;B项为安置残疾人员所购置的专门设施不是法定的安置残疾人员的工资,不能加计扣除;C项赞助支出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第(六)项明确规定不允许扣除的项目;D项同样不属于法定允许加计扣除的支出。故正确答案为A。

以下合同中,属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调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是、

A、中国甲公司向韩国乙公司购买船舶的合同
B、中国甲公司收购美国乙公司股票的合同
C、中国甲公司与英国某家具公司签订的家具买卖合同,但是英国公司不知道甲公司所购买的家具是用于甲公司董事长的家庭装饰
D、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的飞机买卖合同
答案:C
解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条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本题中,A项的标的物船舶、B项的标的物股票以及D项的标的物飞机,都不属于公约的调整范围。至于C项,虽然家具的用途是用于家庭装修,但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则可以适用公约,所以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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