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知识点:危害公共安全罪(重点罪名)3
发布时间:2020-10-0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知识点:危害公共安全罪(重点罪名),一起来看看吧!
十、交通肇事罪
(一)定义
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主体:自然人一般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注意:本罪中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应指航空人员、铁路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因为航空人员违章造成重大飞行事故的,成立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职工违章造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的,成立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刑法〉对此已作了专门规定。但航空人员、铁路人员以外的人员造成重大飞行事故或者铁路运营事故的,也成立交通肇事罪。)
2.行为: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行为人必须处在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或者与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有着直接关系;
(2)行为人必须是在交通运输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3)必须是实际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3.主观:过失。(这种过失只是行为人对自己违章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至于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本身,则往往是明知故犯。)
肇事工具与肇事地点
从交通工具的角度看,以前是威胁到公共安全的机动车。三轮车、自行车则不包括在其中。现在理论上认为即只要在运行过程中危害到公共安全,都可以作为本罪的肇事工具。自行车、三轮车可以包括在其中,助动车以及残疾车等非机动车也可以成为本罪的肇事工具,但不包括在街上的滑冰车。
从肇事地点来看,必须是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的公路、城镇道路以及水路上,交通管理部门只对实行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处理。如果发生在机关、厂矿、学校、封闭的住宅小区等没有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因使用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形,同样是使用交通工具,但由于不在交通管理的范围内,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处理。故对此种情形,高法的解释认为: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三)司法认定:
1.立案标准的认定:
根据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追究刑事责任: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远以上的;
(4)致1人以上重伤,负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B.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C.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D.明知的无牌证或者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E.严重超载驾驶的;
F.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3.交通肇事罪的共犯问题:
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4.“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认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具有2000年11月《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也就是说,即便行为人不逃逸,也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已成立交通肇事罪,却还逃逸,因此加重处罚。如果交通肇事后逃逸只是交通肇事罪成立的必备条件之一,例如,致1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成立交通肇事罪,适用第一档法定刑,而非第二档法定刑,否则就对逃逸行为进行了重复评价。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5.转化犯问题的认定: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6.罪与非罪的界限:
(1)与意外事故的界限——看主观
(2)与一般交通事故的界限——看结果
(3)驾驶非机动车辆如自行车、马车等肇事的处理(肯定说:其一、我国立法并没有将驾驶非机动车辆肇事排除在交通肇事罪范围之外;其二、驾驶非机动车辆肇事完全可以危害公共安全。)
7.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犯罪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构成犯罪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犯罪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定罪处罚。
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偷开机动车辆,在偷开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成立交通肇事罪。
8.罪数问题:
(1)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避,在逃避中又违反交通法规,而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成立交通肇事罪同种数罪,按一罪处,另罪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2)交通肇事后,为躲避他人拦截、横冲直撞,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可能丧失持放任态度,以致又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罚。
(3)本罪与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的区别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关系,属于法条竞合关系,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按照本罪论处。
(四)刑罚适用问题
1.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理解
(1)“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在实践中肇事人逃逸的目的大多是想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是怕受害方或者其他围观群众因激愤对其进行报复、殴打等。同样是逃跑,但后者逃离现场后能够报告单位领导或者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
(2)“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制。虽然有观点认为:应当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在实践中大多是这样。但有的肇事人并未在肇事后立即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而是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如果仅仅将逃跑界定为逃离现场,可能会影响对该类犯罪行为的惩处。所以,只要在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都应当作此理解。
2.对“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置受害人于不顾,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3.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逃避追究,不顾他人安危,继续超车超速行驶的,以至又撞死撞伤人或者造成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如何定性?
(1)行为人肇事后,为逃避追究而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又违反交通规则而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当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同种数罪。对此不应当实行并罚,另罪作为量刑情节来考虑。
(2)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躲避他人的拦截,横冲直撞对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可能损失持放任的态度,以至又撞伤、撞死他人的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危及的不仅是交通运输安全,而且危及的是公共安全。行为人后一阶段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对此,要与先前的交通肇事罪实行数罪并罚。
4.行为人在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为逃避追究,又故意用车将被害人轧死的,直接定为故意杀人罪;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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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C:张某关于实施伪造、变造行为的供述
D:判别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真伪的鉴定结论
B、审计机关实行垂直领导,审计机关只接受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对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C、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不仅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还包括国家机关
D、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由国务院予以保证
B.确定被告人有罪需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C.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全面认同和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D.按照该规定,可以得出疑罪从无的结论
A.郑某在律所实习期间,只具备律师资格证书,就可以开始以律师的名义从事业务活动
B.郑某若没有完成一定的业务量,是不能够申请律师执业证书的
C.郑某2年前被开除公职后,又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所以他不能够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D.在郑某考取律师资格证书前,有过过失犯罪,所以他最终还是不能领取律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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