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知识点:妨害司法罪(重点罪名)

发布时间:2020-10-0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知识点:妨害司法罪(重点罪名),一起来看看吧!

一、伪证罪

(一)定义

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

1)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他人的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2.犯罪客观方面:

1)法定的伪证行为:

A.虚假证明(仅限于作为方式,若由于各种原因不敢作证或不愿作证,不宜作为伪证罪处理);

B.虚假鉴定;

C.虚假记录;

D.虚假翻译。

2)伪证行为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包括侦查、起诉、审判的整个过程。

3)必须是就“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做伪证。

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并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目的。

(三)司法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而是由于行为人业务水平或工作能力不高,或因为过失作出了与案件不符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不构成伪证罪。如果证人根据自己的回忆作了陈述,即使与客观事实不一致的,也不成立犯罪。

2.共同犯罪问题:如是证人受他人威胁、贿赂、引诱、教唆作伪证的,不成立伪证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分则的特别规定定罪处罚,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6条)、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7条)。

二.帮助、伪造证据罪

指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1.主体:自然人一般主体,但不包括当事人本人和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本人毁灭、伪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证据不另定罪。刑事诉讼的辩护人、代理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2.司法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从重处罚。

三、窝藏、包庇罪

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1.事前通谋的,以共犯论处。

通谋与明知是不同的。如果只是知道作案人员要去实施犯罪,事后予以窝藏、包庇或者事先知道作案人员要去实施犯罪,未去报案,犯罪发生后又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都不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共同犯罪者之间互相窝藏、包庇的,其不能成为窝藏、包庇罪的犯罪主体。

2.窝藏与包庇的区分:

1)窝藏主要是发生在行为人与罪犯之间。即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犯罪人逃匿。

2)包庇则是指作假证明包庇,即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为犯罪分子掩盖罪行或者开脱、减轻罪责。

3.刑法中关于包庇类犯罪的特别规定:

1)第362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包庇罪定罪处罚。

2)其它特殊类型的包庇罪

如刑法第294条(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305条(伪证罪)、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307条(妨害作证罪)、第417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349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3)单纯知情不举,不成立窝藏、包庇罪,但明知他人有间谍行为,安全机关其调查有关情况、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是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第311条)

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1.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的犯罪活动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定本罪:

1)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

2)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

3)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

4)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

5)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它证明和凭证的;

6)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它证明和凭证的。

2.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3.“他人的犯罪”:并不意味着本犯的行为完全符合犯罪成立条件,在本犯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年幼者而不具有可谴责性的场合,对其利用盗窃、抢劫、抢夺等方法所获得的财物仍然应当认为是赃物,可以成为本罪对象。

4.主体:自然人+单位。

五、脱逃罪

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刑罚执行场所或押解途中逃走的行为。

1.主体: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包括在押解途中的人。如果是错误被关押的人,则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2.脱逃罪也可以是不作为犯。如外出后不归。

六、虚假诉讼罪

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主体为自然人或单位。

2.提起虚假诉讼,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从一重定罪,并从重处罚。

3.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从一重定罪,并从重处罚。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2011年7月5日,某公司高经理与员工在饭店喝酒聚餐后表示:别开车了,“酒驾”已入刑,咱把车推回去。随后,高经理在车内掌控方向盘,其他人推车缓行。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如机动车未发动,只操纵方向盘,由人力或其他车辆牵引,不属于酒后驾车。但交警部门指出,路上推车既会造成后方车辆行驶障碍,也会构成对推车人的安全威胁,建议酒后将车置于安全地点,或找人代驾。鉴于我国对“酒后代驾”缺乏明确规定,高经理起草了一份《酒后代驾服务规则》,包括总则、代驾人、被代驾人、权利与义务、代为驾驶服务合同、法律责任等共六章二十一条邮寄给国家立法机关。关于高经理起草的《酒后代驾服务规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2011年)

A.属于民法商法规则
B.是立法议案
C.是法的正式渊源
D.是规范性法律文件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为选非题。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酒后代驾服务规则》是由高经理起草的,并不是国家制定的,也没有得到国家认可,故不属于法律规则,更谈不上属于民商法规则了,故选项A说法错误,应选。立法议案,是指依法享有提案权的主体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制定、修改、废止某项法律的正式提案。根据《立法法》第14、15、26、27条的规定,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主体仅包括: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仅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高经理作为一个公民,无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律案,故选项B说法错误,应选。
法的正式渊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作出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资料。对于正式渊源,法律人必须予以考虑,或者说法律人有义务适用它们。《酒后代驾服务规则》是由高经理起草的,并不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授权的组织制定的,不具有法律效力,故不属于法的正式渊源。选项C说法错误,应选。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酒后代驾服务规则》不具有法律说服力,不能构成法律人的决定的大前提,故该《规则》也不是法的非正式渊源。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授权的组织依法制定并发布的,以条文的形式规定的行为准则,具有普遍约束力、能作为法律适用依据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酒后代驾服务规则》是由高经理起草的,并不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授权的组织制定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也不能作为法律适用依据,故选项D说法错误,应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017年)

A.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
B.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C.“一府两院”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唯一形式
答案:A,B,C
解析:
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第1款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故A项正确。《宪法》第3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故B项正确。该条第3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故C项正确。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外,还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故D项错误。

甲为年满22周岁的青年工人,乙为年满15周岁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甲问乙是否敢拿一块石头砸丙,乙便捡起一块石头向丙扔去,将丙砸伤,花去医药费2000元。对此损失,应由( )。
A.甲承担
B.乙的监护人承担
C.主要由甲承担,乙的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D.主要由乙的监护人承担,甲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案:C
解析:
因教唆行为而导致的共同侵权问题。依《民通意见》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本题中,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甲的教唆下,乙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丙的损害,甲、乙之间形成共同侵权,但甲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乙的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题中乙为限制民事行为人,依据《民通意见》的相关规定应属正确,本题中如果把乙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变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依据《民通意见》的规定,本题的答案将是A项。依据我国2009年刚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二款的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题的答案将是C项。因此说,在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民通意见》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是不相同的,在这种情形下,必须依据法理,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侵权行为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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