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知识点:扰乱公共秩序罪(普通罪名)

发布时间:2020-10-0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知识点:扰乱公共秩序罪(普通罪名),一起来看看吧!

一、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指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

1.伪造或者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论处。

2.方式:

1)有形伪造。即没有制作权限的人冒用单位的名义制作。

2)无形伪造。有制作权限的人以单位的名义制作虚假的公文、证件、印章。

三、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是指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

四、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五、组织考试作弊罪

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

六、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指为实施考试舞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

七、代替考试罪

是指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八、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1.如果是利用计算机实施特定的犯罪的,如盗窃罪……,以相应的犯罪论处。

2.牵连犯:如果又获取国家秘密的,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九、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1.纯粹是捣乱的目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果有具体的目的,定具体犯罪。

2.技术性破坏,定本罪。如果是物理性破坏,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十、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指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十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人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十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或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十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十四、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十五、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指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十六、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十七、传授犯罪方法罪

指用语言、文字、动作、图像或者其他方式,将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的行为。

1.本罪为行为犯,传授即成立犯罪,不管对方是否实施了该犯罪方法,不管是否造成危害结果,也勿论对方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主观为故意。

3.传播包括公开或秘密传授,包括当面直接或间接转达传授。

4.罪数问题:

1)行为人以不同的犯罪内容,对不同对象或同一对象实施了传授或教唆行为时,传授行为教唆行为各自独立,应以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所教唆的犯罪数罪并罚。

2)行为人以同一犯罪内容对一人或数人同时实施传授行为和教唆行为,应按吸收原则,择一重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传授犯罪方法给他人,并且明知他人是去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的,则二者成立共同犯罪。对于传授犯罪方法的人,从一重罪处罚。

十八、聚众淫乱罪

是指聚集多人进行淫乱或者多次参加多人进行的淫乱活动的行为。

十九、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指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行为。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除其尸体器官的,以本罪定罪处罚。

二十、开设赌场罪

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1.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有关公法与私法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公法与私法是法典法系国家的一项基本分类
B.公法与私法最早是由古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的帕比尼安提出来的
C. 一般认为,凡保护国家公益的法为公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为私法
D.在普通法法系国家,其私法中没有称为民法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答案:B
解析:
公法与私法是大陆法系(即法典法系)国家的一项基本分类,所以A项正确,不当选。公法与私 法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乌尔比安说:“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涉及私人利 益。”所以B项错误,当选。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形成普遍可接受的单一的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标准。一般认 为,凡保护国家公益的法为公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为私法。在民法法系国家,公法一般包括宪法、行政法、刑 法、程序法等,私法则一般包括民法、商法两大部门。伴随着“法律社会化”现象的出现,形成了 一种新的法律 即社会法,它是调整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等。所以C项正 确,不当选。在普通法法系国家,由于实质上的私法是在普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这种普通法又与法院 诉讼的分类相关联,因而其私法中没有称为民法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调整私人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组成其 他一些名称的部门法,如财产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继承法、家庭法、婚姻法等。所以D项正确,不当选。

以下哪些情形应当予以逮捕?( )
A.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B.企图自杀或者逃跑
C.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无期徒刑
D.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答案:A,B,C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 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因此,ABC正确,D选项还需要条件:曾经 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因此D错误。

构成赌博罪的有:( )
A.赌徒杨某,做生意发财后兴奋不已,第一次走进地下赌场,将财产10万元输光
B.赌棍汤某,自恃记忆力过人,不务他业,与他人赌博所得收入甚多,多年来以此为业
C.农民张某,在家里秘密开设赌场,招揽同村人聚众赌博,本人不参与,而以“抽头”营利
D.黑社会性质组织“青龙会”头目简某,收取开设赌场的柳某的“保护费”,负责维持其赌场的秩序

答案:B,C
解析: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只要具备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件。答案D是错的。正确为BC

下列关于送达的做法不正确的有:( )

A.人民法院向甲送达支付令时甲拒不接受,人民法院进行公告送达
B.在甲与其妻丙的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向甲送达判决书时甲不在住所,人民法院将调解书交给其配偶丙
C.人民法院向甲送达判决书时甲拒不接受,人民法院采用留置送达,邀请甲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成员作为见证,并全程录像
D.某基层法院派出法庭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甲和乙的借贷纠纷一案。在宣判后,乙为了逃避债务突然失踪下落不明,该基层法院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
答案:A,B,C,D
解析:
考查送达中特殊情况的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申请支付令的条件之一是“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因此,支付令不能够公告送达,但可以留置送达,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5条第1款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但在离婚诉讼中,不得把文书送给在身份上既是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又是另外一方当事人的人签收,故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6条,当事人拒不接受诉讼文书的,应留置送达,故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140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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