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知识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重点罪名)1

发布时间:2020-10-0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知识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重点罪名),一起来看看吧!

一、伪造货币罪

有关货币犯罪类共有4个条文,5个罪名,分别是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变造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等。前4个罪名为一般主体的犯罪,后一个罪名为特殊主体构成的犯罪。

(一)定义

指没有货币发行权的人,仿照真货币的外部特征,使用各种方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客体: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

1)行为:伪造货币。注意“伪造”与“变造”的不同。“伪造”是仿照货币的式样、票面、图案、颜色、质地和防伪标记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而“变造”是在真币基础上进行挖补、剪贴、涂改、揭层等手段增加货币的数量和票面面值的行为。

2)对象:是正在流通的货币,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包括我国货币(含台港澳货币)和外国货币,但银元、古钱以及已经废止的通货等不包括在内。

3.主体:自然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

(三)司法认定

1.伪造货币的,只要实施了伪造行为,不论是否完成了全部印制工序,即构成伪造假币罪;对尚未制造出成品、无法计算伪造、销售的假币的数额的,或者制造、销售用于伪造货币的版样的,不认定犯罪数额,依据犯罪情节决定刑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行为人是为了进行其他假币犯罪的,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

2.伪造的货币在外观上应当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币即可,不要求与真币达到完全相同的程度,也无须达到足以欺骗专业人士的程度。

3.伪造货币后又贩卖、运输(本人)伪造的货币的,或者伪造货币后又使用(本人)伪造的货币的,从一重以伪造货币罪处罚。若伪造货币后又贩卖、运输或使用(他人)伪造的货币的,数罪并罚。

二、持有、使用假币罪

(一)定义

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客观方面行为:非法持有、使用(假币)。对于委托不明真相的人代为保管假币的,也为“持有”。“使用”假币,是指将假币当成真币一样的利用,其实质是使假币如同真币一样进入流通领域。常见用于购物、偿债等的消费、支付,赠与、存储假币(如投入自动存款机)而有可能进入流通的,也属于使用。用于非法活动如赌博、行贿的,也属于使用。

2.主体:自然人一般主体。

3.主观方面:故意,并明知是伪造的货币。

(三)司法认定

1.此罪与彼罪:

1)使用假币罪与出售假币罪的区别在于:出售假币罪是在买方明知是假币的情况下进行的“公平”交易,买方的购买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使用假币罪是行为人单方面隐瞒事实真相使用假币骗取对方利益,而对方对此完全不知情。

2)持有、使用假币罪与运输假币罪

持有假币罪是在无法查实假币犯罪案件真实性质的情况下,为填塞假币犯罪案件的漏洞,防止放纵犯罪而层层设防的结果。只要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实施了某一具体的假币犯罪,就不应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刑。因此对于在实施其他假币犯罪过程中被查获,如贩卖假币罪,又在其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也应当认为是贩卖假币罪的犯罪数额。又如,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从事了运输行为,则不可以定为持有假币罪。(“运输”,指使假币发生相当距离的转移,通常是由伪造地、购买地往出售地、使用地转移的过程)

使用假币罪是指将假币作为真币直接置于流通。因此,若行为人将假币作为注册资本给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的,也应认定为“使用”。但行为人若将假币作为自己有资信能力的资本给他人看或者为了显示自己有钱而向他人展示其拥有假币之行为,则不能认定为“使用”。

2.假币犯罪罪名的确定

1)对同一宗假币实施了法律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行为,按照相关罪名刑法规定的排列顺序并列确定罪名。(如: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数额不累计计算,不实行并罚。

2)对不同宗假币实施了法律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并列确定罪名,数额按照全部假币面额累计计算,不实行并罚。

3)对同一宗货币实施了刑法没有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数个犯罪行为,(如伪造货币罪与出售伪造的货币罪),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如伪造货币后或者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以伪造货币罪或者购买假币罪定罪处罚。

4)对不同宗假币实施了刑法没有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数个犯罪行为,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3.共同犯罪

1)“出售者”和“购买者”是否为共同犯罪?

属于对向犯。出售者仅仅对其出售行为负责,购买者仅仅对其购买行为负责。前者构成出售假币罪,后者构成购买假币罪。如果有居间人,若居间人受出售者或者受购买者委托为其寻找对象,则以出售假币罪或者购买假币罪的共犯论处;如果双方都找到居间人,则居间人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一罪论处,而交易双方分别以不同的罪名定罪处罚。

2)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刑法第170条规定的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此为伪造货币罪的实行犯,而不是预备犯或帮助犯。

4.罪数形态

1)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一般认为属于牵连犯,依照刑法第171条的规定,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171条、第172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2)伪造货币并使用的,一般也不以数罪论处,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170条的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某县“大队长酒楼”自创品牌后声名渐隆,妇孺皆知。同县的“牛记酒楼”经暗访发现,“大队长酒楼”经营特色是,服务员统一着上世纪60年代服装,播放该年代歌曲,店堂装修、菜名等也具有时代印记。“牛记酒楼”遂改名为“老社长酒楼”,服装、歌曲、装修、菜名等一应照搬。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牛记酒楼”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行为?( )

A.正当的竞争行为
B.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C.混淆行为
D.虚假宣传行为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 A项:“牛记酒楼”改名为“老社长酒楼”,服装、歌曲、装修、菜名等一应照搬的行为极易误导消费者,造成消费者认识上的混淆,对“大队长酒楼”的经营活动造成影响,显然不是正当的竞争行为,故A项错误。 B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题中“大队长酒楼”的经营特色不是商业秘密,没有采取任何保密措施,可认定为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故8项错误。 C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1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其中商品,既包括有形的商品(产品),也包括无形的商品(服务)。本题涉及酒楼属于服务商品装潢的仿冒问题。本题中“大队长酒楼”声名卓著可谓“有一定影响”,“大队长酒楼”经营上独具特色,店堂装修、菜名设计、背景音乐构成识别度极高的、特有的“装潢”,受法律保护。本题中“牛记酒楼”对“大队长酒楼”的服装、歌曲、装修、菜名等一应照搬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故C项正确。 D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题目中没有涉及“牛记酒楼”对其商品及其服务的宣传,不构成虚假宣传,故D项错误。

甲、乙两国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缔约国,甲国拟向乙国派驻大使馆工作人员。其中,卡罗琳是馆长,麦肯锡是参赞,布莱克是甲国籍翻译且非乙国永久居留者。依该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国派遣卡罗琳前,先征得乙国同意
B.麦肯锡在履职期间杀害乙国公民,乙国司法机关不可对其进行刑事审判与处罚
C.布莱克与外交人员享有相同的特权与豁免
D.如卡罗琳因车祸意外死亡,其家属在卡罗琳死亡时丧失外交特权与豁免
答案:A,B
解析:
本题考查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A正确。派遣国派遣使馆馆长和武官之前,应先将其拟派人选通知接受国。B正确。馆长、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享有完全的对接受国刑事管辖的豁免。C错误。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包括译员、工程师、会计等,享有的一般特权与豁免,但其特权与豁免存在若干限制,如不享有行政与民事豁免,C选项混淆行政技术人员与外交人员特权与豁免的区别。D错误。与外交人员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且为非接受国国民,享有与外交人员相同的特权与豁免。如遇使馆人员死亡,其家属继续享有其应享有的特权与豁免,直到给予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结束时为止,而不是在外交人员死亡时结束。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关于工伤认定申请的()不服而产生的争议属于工伤认定争议,是发生于政府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争议。

A.《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B.《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C.《认定工伤决定书》
D.《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E.《工伤产生争议书》
答案:A,B,C,D
解析: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关于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而产生的争议属于工伤认定争议,是发生于政府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争议。此类争议不能像其他劳动争议那样采用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方法来处理,按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只能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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