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知识点:侵犯财产罪(普通罪名)

发布时间:2020-10-0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知识点:侵犯财产罪(普通罪名),一起来看看吧!

一、挪用资金罪

(一)定义

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行为对象是本单位资金,不包括其他单位的资金,也不包括本单位的物品。“挪用”是指以暂时使用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使用本单位的资金。

挪用行为包括: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并具有暂时使用的目的,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司法认定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包括: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它自然人使用;

2)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它自然人和单位。

2.立案标准: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3万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从事前述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以外的活动,数额在1万——3万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3.此罪与彼罪界限:

1)与职务侵占罪:主要在于主观目的不同

2)与挪用公款罪:主要在于主体不同

4.(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2)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3)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有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4)如果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挪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资金,或者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所委派到的单位的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二、挪用特定款物罪

指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挪用”的理解:“挪作其他公用”。如果挪作私用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2.犯罪对象: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及失业保障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预防、控制突发传染性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

3.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即主管、经手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员,但不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合议庭在对桑某故意伤害一案进行评议时,对案件定性产生了分歧,无法形成一致认识。对此,下列说法中,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

A:合议庭应当向院长请示其对案件的定性意见
B:院长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C: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在判决书上署名
D: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可以执行
答案:A,C,D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对案件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据此,院长的职责仅限于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不是直接作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故选项A错误。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合议庭成员应当在判决书上署名,审判委员会成员无须署名,故选项CD错误。

张法官与所承办案件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系某业务培训班同学,偶有来往,为此张法官向院长申请回避,经综合考虑院长未予批准。张法官办案中与该律师依法沟通,该回避事项虽被对方代理人质疑,但审判过程和结果受到一致肯定。对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张法官的行为直接体现了下列哪一要求?( )(2017年)

A.严格遵守审限
B.约束业外活动
C.坚持司法便民
D.保持中立地位
答案:D
解析: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3条规定:“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张法官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而该规定是“保证司法公正”之“保持中立公正”的具体要求,故D项应选。

关于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罪名的界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B.寻衅滋事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仍然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因为这些行为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C.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
D.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动机和起因不同,前者往往事出有因,要满足某种个人的要求
答案:A,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寻衅滋事罪与相关罪名的竞合关系。因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仍构成寻衅滋事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则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寻衅滋事罪是基于寻求刺激的动机,无端生事。

刘某、张某、赵某和王某四人分别出资5万元、8万元、20万元和40万元成立一家专营照相器材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王某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为出资。公司成立后运营期间,李某以现金5万元入股,并被公司聘为总经理。一次,法院在对公司的财产实施强制执行中查明王某的房产仅值20万元。依我国公司法规定,以下处理正确的是:()

A: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故公司成立以后,刘、张、赵、王、李五人对成立前的出资不足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B: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王某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C: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刘、张、赵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D: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刘、张、赵、李四人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C
解析:
【考点】股东的出资义务。详解:《公司法》第3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题中,王某交付的房屋实际价额只有20万元,显著低于章程所定的40万元,那么应当由王某补足其差额,而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刘某、张某、赵某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李某是事后加入该公司的,其不必对设立时的出资不实负责。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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