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考《三国法》的知识点: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3)

发布时间:2020-09-22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的知识点: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一起来看看吧!

三、内地与台湾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以下简称《关于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是内地认可与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主要依据。

(一)适用范围

《关于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是指,有关常设仲裁机构及临时仲裁庭在台湾地区按照台湾地区仲裁规定就有关民商事争议作出的仲裁裁决,包括仲裁判断、仲裁和解和仲裁调解。”

《关于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明确将台湾地区临时仲裁裁决纳入认可与执行的范围,只是采用了我国(内地)对外国(港澳)临时仲裁裁决的一贯做法。同时,由于台湾地区“仲裁法”实际赋予仲裁调解与法院之确定判决同一效力,将台湾地区仲裁调解纳入适用范围,作为大陆人民法院可以认可和执行的对象,有利于减少两岸当事人的诉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管辖法院

《关于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申请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案件,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应当提供财产存在的相关证据。”

(三)先认可后执行

《关于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了七种不予认可的情形,其中前五种情形必须由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后两种则由法院依职权审查。

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核实,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

1.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依对其适用的法律在订立仲裁协议时属于无行为能力的;或者依当事人约定的准据法,或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准据法而依台湾地区仲裁规定,该仲裁协议无效的;或者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调解的除外;

2.被申请人未接到选任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可归责于被申请人的原因而未能陈述意见的;

3.裁决所处理的争议不是提交仲裁的争议,或者不在仲裁协议范围之内;或者裁决载有超出当事人提交仲裁范围的事项的决定,但裁决中超出提交仲裁范围的事项的决定与提交仲裁事项的决定可以分开的,裁决中关于提交仲裁事项的决定部分可以予以认可;

4.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当事人的约定,或者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时与台湾地区仲裁规定不符的;

5.裁决对当事人尚无约束力,或者业经台湾地区法院撤销或者驳回执行申请的;

6.依据国家法律,该争议事项不能以仲裁解决的;

7.认可该仲裁裁决将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等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2015年4月,居住在B市(直辖市)东城区的林剑与居住在B市西城区的钟阳(二人系位于B市北城区正和钢铁厂的同事)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钟阳向林剑借款20万元,月息1%,2017年1月20日前连本带息一并返还。合同还约定,如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可向B市东城区仲裁委员会仲裁。至2017年2月,钟阳未能按时履约。2017年3月,二人到正和钢铁厂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调解委员会委派了三位调解员主持该纠纷的调解。
如调解成功,林剑与钟阳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2017年5月15日之前,钟阳向林剑返还借款20万元,支付借款利息2万元。该协议有林剑、钟阳的签字,盖有调解委员会的印章和三位调解员的签名。钟阳未按时履行该调解协议,林剑拟提起诉讼。在此情况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以调解委员会为被告

B.应以钟阳为被告

C.应以调解委员会和钟阳为共同被告

D.应以钟阳为被告,调解委员会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B
解析: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种情形下应当以不履行调解协议义务的对方为被告。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关于证明同一事实的不同证据之间的效力,说法正确的有( )。

A.行政机关提供的现场笔录优先于原告方提供的证人证言
B.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公安机关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C.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与其他书证效力相同
D.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E.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答案:A,B,D,E
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认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二)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五)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六)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七)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八)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九)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所以选项A、B、D、E正确。

下列有关债权人会议的说法正确的是:()

A: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
B: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只有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后,才能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
C: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D: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答案:C,D
解析:
【考点】债权人会议的组成。详解:《企业破产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因此,并非所有债权人都能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故A项错误。该条第3款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只是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并不是不能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因此,B项错误。该法第60条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因此,C项正确。根据该法第15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经人民法院决定的财务管理人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的义务。因此,本题应选C、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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