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汇票(2)

发布时间:2020-09-2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汇票,一起来看看吧!

四、汇票质押

汇票质押是指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而进行的背书。实践中通常由背书人通过背书的方式,将票据转移给质权人,以票据金额作为对被背书人债务清偿的保证。

背书人在设定质押背书时,必须在背书中载明“质押”字样,并签名盖章。若未签章,或出质人未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只是另行签订质押合同或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注意】质押背书是一种特殊的质权方式,具有不同于普通质权的效力。

1)被背书人在实现债权时,不限定在设质的债权范围内,可以请求全部票据金额,但多余部分应返还。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案件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背书或者背书转让票据的,背书行为无效。

3)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不得质押,否则,因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4)贷款人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从事票据质押贷款的,质押行为无效。

5)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对此票据进行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五、汇票的贴现

票据贴现是指在持票人需要资金时,将持有的未到期商业汇票,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给银行,银行在票据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贴现申请人的票据行为。贴现同时是一种银行授信行为,出票人、收款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均对该贷款(票据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汇票贴现的限制主要体现在:

1.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2.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3.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其非开户银行申请贴现,与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持票人有恶意或与贴现银行恶意串通的除外。

4.再贴现和转贴现。再贴现是指票据到期前,贴现银行向中央银行背书转让票据,中央银行扣除再贴现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贴现银行的一种票据行为。转贴现是贴现银行向其他商业银行背书转让票据的票据行为。

六、汇票的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1.承兑的原则。

1)自由承兑。

2)完全承兑。

3)单纯承兑。我国票据法第43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如果附有条件,视为拒绝承兑,不发生承兑的效力。

2.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向汇票上所载的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诺付款的行为。

3.提示承兑的法律后果。票据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4.提示承兑的例外。持票人请求付款一旦遭到拒绝,即可行使追索权。【注意】银行汇票均为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承兑。

5.付款人的承兑程序。

1)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付款人在收到提示承兑汇票时,还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2)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收到承兑汇票之日起第3日为承兑日期。

3)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条件;如果承兑附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所为的下列背书行为中,无效的有()。

A.再质押背书
B.委托收款背书
C.有偿转让背书
D.无偿转让背书
答案:A,C,D
解析:

甲公司与乙家具厂签订了 1份办公家具加 工承揽合同。现乙家具厂位于河南驻马店,甲公司位 于湖北武汉,双方签订合同是在山西太原,加工行为在 河南郑州完成,并于湖南长沙交货。那么,如果双方要 对合同的管辖法院作出约定,下列说法正确的 是:( )
a.合同双方只可以约定驻马店或者武汉的法院 作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b.加工承揽合同不同于买卖合同,不能约定管辖法院
c.如果甲、乙约定湖南长沙作为管辖法院所在 地,那么郑州则不能成为管辖法院所在地
d.本合同不含有涉外因素,因此不可以约定管辖法院

答案:C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20条的规定,加工承 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 地有约定的除外。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加工地而是约定 交货地为本合同的履行地,所以长沙可以作为管辖法 院所在地。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多少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

A.7
B.10
C.15
D.20
答案:D
解析:
考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故D项正确,当选。

★ ★ 下面关于礼与刑关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刑的作用是“惩恶于未萌”
B.礼的作用是“禁恶于已然”
C.礼的作用是“禁恶于未萌”
D.刑的作用是“惩恶于已然”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西周时期的“礼”与“刑”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出礼入刑”。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
“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载,“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礼的作用是“禁恶于未萌”,刑的作用是“惩、恶于已然”,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二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责族的.法律特权。“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责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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