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商标权的内容
发布时间:2020-09-2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商标权的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商标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注册商标所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包括专用权、禁止权、许可权、转让权、续展权和标示权等。(最重要的是专用权,一般意义上,商标权与商标专用权是不加区分的)。
(一)专用权
专用权,是指商标权主体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自己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独占使用的权利。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二)许可权
许可权,是指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被许可人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权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商标使用许可的类型主要有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等。
(三)转让权
商标转让权,是指商标权人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权利(依照法定的程序或条件)。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续展权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判断:注册商标是注册商标公告日起满10年以后即告无效?——错误,因为有6个月宽展期。
(五)标示权
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有权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
(六)禁止权
商标权人可禁止他人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也可禁止他人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A.暂扣机动车行驶证为行政处罚
B.对暂扣机动车行驶证,地方性法规无权设定
C.暂扣机动车行驶证时应制作现场笔录
D.暂扣机动车行驶证后应立即通知行为人的家属
纳税人诉税务所税收处罚案
纳税人李某为新开业户,在其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后,税务机关按照程序核定其月应纳税款500元,并下达了《核定税款通知书》,告知其每月10日前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6但直到次月1 1日也未见李某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12日,某税务所依法对其下达了《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其不申报纳税的行为进行处罚;并于15日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2500元的罚款。李某不服,在缴清了税款、滞纳金之后,以其滞纳税款仅几天时间而税务机关处罚过重为由向该县人民法院以该县税务局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该县人民法院以纳税争议属于复议前置案件,裁定不予受理。
【问题】
1.本案以其上级机关该县税务局为被告是否合法?
2.该县人民法院以该案为纳税争议属于复议前置案件为由不予受理的做法是否合法?
3.如果李某对税务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税务所的决定,李某仍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的被告是谁?
4.在诉讼过程中,在哪种情况下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5.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原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能否改变经复议机关维持的被诉行政行为?
1.不合法。本案中税务所对李某处罚2500元,只是超出了授权的幅度,仍应以税务所为被告。
2.不合法。第一,李某对税务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不属于纳税争议案件,是复议选择型案件;第二,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登记立案。法院认定本案为纳税争议案件及裁定不予受理的行为都不合法。
3.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税务所和县税务局是共同被告。《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4.李某提出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时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5.原则上,经过复议维持的行政行为,原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不可以随意改变。因为复议决定具有拘束力,且原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应当执行复议机关的决定。但是原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在诉讼中发现原行政行为是违法或者不合理的,其可以主动改变。
A.该项发明的新颖性判断,以1996年5月8日 为时间标准
B.如果与1996年5月8日以后和1997年5月6 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该项发明缺乏突出的实质性 特点和显著进步,则不能授予专利权
C.自1997年5月6日起,在先申请视为撤回
D.如果新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在先申请的技术方 案有实质性差别,则新申请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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