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保险合同分论

发布时间:2020-09-2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保险合同分论,一起来看看吧!

一、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按照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在保险期限届满时符合约定的给付保险金条件时,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其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保险标的人格化。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者身体,其保险利益属于被保险人的人格利益或者人身利益。

2.保险金定额支付。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可以投保任何金额的人身保险,而不会出现类似财产保险中超额保险的问题。

3.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涉及人的生死、健康。

4.保险费不得强制请求。

5.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权。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此种情况下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注意】人身保险可以重复保险,并不存在超额保险的问题,与财产保险的补偿性相比,人身保险具有给付性质。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若干特殊规则

1.年龄误报的后果。

1)解除合同。根据保险法第32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注意:不是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应当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行使,否则归于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再解除合同。

2)保险费的更正、补交或相应减少保险金。年龄不真实,致使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来计算支付保险金。

3)保险费的退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注意】以上为年龄误报导致三种不同情形的不同处理方式。

2.保险费及其缴纳。保险费可以一次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

3.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

1)合同中止。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注意】此处是效力“中止”,而不是“终止”。一般情况下超过期限60天还不缴,合同效力中止。如果是经过催告的情形,那么期限缩短为30天,催告后30天还不缴,效力中止。

2)合同复效。人身保险合同因前述原因而致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保险合同中止效力后2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复效,在此期间,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换一句话,两年内,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是,2年仍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若解除合同,应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保险金给付。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或其他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具备时,应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是向投保人)给付保险金。

5.人身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下列情形,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投保人已经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是向投保人退还)。

2)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合同继续有效)。

3)被保险人自杀。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时除外。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注意】依照上述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满2年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应承担保险金支付责任。

4)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6.保险金的继承。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未指定,指定不明)

2)指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先死)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弃权,丧权)

4)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一起死)

7.保险合同解除时的处理。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及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标的为特定的财产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如:无形的财产利益)。

2.体现填补损失的原则。

3.实行保险责任限定制度。【注意】财产保险具有补偿性,不得重复保险,且保险金额超出保险价值的超出部分无效,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4.实行“代位求偿权”原则。如果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如果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获得了赔偿,保险人即获得代位求偿权。

1)保险事故由第三者引起的,保险人已支付保险金,则自动取得代位求偿权。

2)保险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3)代位求偿权的请求范围不得超过保险人的赔付金额。

4)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

5)保险事故发生以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可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经取得的部分。

6)保险人行使代位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部分继续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7)保险事故发生以后,保险人赔付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索赔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上保险金以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行为无效。

8)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他组成人员(其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除外)行使代位求偿权。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罪过,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的行为致人死亡,即使行为时甲只应当预见使他人发生重伤的危害结果,也要认定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B:不懂外文的甲虽然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盗版的外文书刊,但没有认识到该外文书刊的淫秽性。甲虽然不具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故意,但有销售侵权复制品的故意
C:虽然违法性认识不属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但如果甲确实不知道其行为违法并使其因此不可能知道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则没有犯罪故意
D:甲、乙是某建筑工地工友。某日两人在工地发生争执,甲猛推了乙一把,乙倒地后后脑勺正好碰到石头上,导致脑震荡,引发脑血栓发作,经抢救无效死亡。尽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乙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甲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A,D
解析:
【考点】罪过的认定。详解: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选项A中如果甲在行为时只应当预见到(即只能预见到)使他人发生重伤的危害结果,其在主观上不具有致人死亡的过失,那么即使客观上其行为致人死亡,甲的行为也只能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死亡的结果属于甲无法预见的结果,因此甲无需对死亡结果负责。故,选项A错误。选项B:甲在主观上并不具有贩卖淫秽物品的故意,但其已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盗版外文书刊,在主观上有销售侵权复制品的故意,选项B正确。选项C:所谓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的心态。甲由于确实不知道其行为违法并使其因此不可能知道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那么甲就没有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态,因此没有犯罪故意。选项C正确。选项D:《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甲与乙是工地工友,甲应当预见到在工地上猛推乙可能会对乙造成一定的伤害,因此甲属于过失犯罪,选项D错误。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德国“爱格板材生产公司”向中国“辉焊家具制造公司”出口--批板材,双方约定适用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C1F术语。该批货物由加拿大“丁克”公司的“伊丽莎白”号商 船承运,运输途中船舶搁浅,为起浮抛弃了部分货物。船舶起浮后继续航行中又遭大暴雨,造 成部分板材湿损。到H的港后又发现其中部分货物因包装不当而开裂受损。
“爱格板材生产公司”与“辉煌家具制造公司”就该批货物在中国境内因商标权产生争 议,双方诉至中国某法院。关于该争议的法律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归属争议应适用中国法 B.归属争议应适用甲国法
c.转让争议应适用甲国法 D.转让争议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

答案:A,D
解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被请求保护地是中国,争议适用中国法。故A对,B错。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故C错,D对。
因此,正确答案为AD。

甲国政府与乙国A公司在乙国签订一份资源开发合同后,A公司称甲国政府未按合同及时支付有关款项。纠纷发生后,甲国明确表示放弃关于该案的诉讼管辖豁免权。根据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

A.乙国法院可对甲国财产进行查封
B.乙国法院原则上不能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除非甲国明示放弃在该案上的执行豁免
C.如第三国法院曾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则乙国法院可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
D.如乙国主张限制豁免,则可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国家主权豁免。A和B项,主权国家的豁免权可分为三层:
(1)管辖豁免;(2)诉讼程序豁免;(3)执行豁免。每一层豁免权均需国家单独作出放弃表示,甲国明确放弃诉讼管辖豁免不等于放弃执行豁免,所以乙国法院不能查封甲国财产,A错误,B正确。
C项,国家主权豁免的放弃是特定和明确的,一国对某一特定案件或事项放弃豁免权,并不意味着在今后所有案件或事项中都放弃豁免权,所以第三国法院曾对甲国强制执行过判决并不能当然使乙国获得强制执行的权力,仍需甲国对乙国做出放弃执行豁免的表示方可,C错误。
D项,甲国的豁免权是基于主权平等原则而产生的,所以乙国不得以自己的限制豁免立场改变甲国的执行豁免权,D错误。

三苗公司诉冷风公司违反合同案


201 3年5月,位于甲市A区的三苗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苗公司)与位于乙市B区的冷风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冷风公司)在甲市C区签订了一份空调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冷风公司向三苗公司提供空调600台,由冷风公司送货到三苗公司的所在地甲市A区。 6月1日前交货,货到三苗公司的仓库后经验收合格立即付款。合同签订后,冷风公司于5月30日与位于乙市D区的快捷运输公司(由甲某等10人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运送空调的合同,由快捷运输公司将600台空调从冷风公司位于乙市D区的仓库运往三苗公司所在地。运输公司就让其下属的第一运输车队负责此次运输。 5月3 1日,由张某负责的第一运输车队出发。第二天经过丙县时,运输车队一司机由于粗心大意,导致车、货均翻入河中,且将刘某停在路边的一辆桑塔纳撞翻,造成当时坐在车里的刘某9岁的儿子刘冰腿部受伤。车队负责人张某无奈,只好让其他运输车先行,他与肇事司机留在丙县将车捞起。其他运输车到达甲市后,三苗公司以空调只有500台为由拒绝收货。6月15日,三苗公司致电冷风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未果,于是6月17日,三苗公司将冷风公司诉至B区人民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冷风公司提出愿意进行调解,三苗公司不同意,法院认为基本案情已经查清,于是未征求三苗公司的意见便根据冷风公司的要求制作了调解书,后三苗公司不得不对调解书进行签收。调解书生效后,三苗公司越来越觉得法院的做法不合法,于是在调解书送达后第5天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问题】


1.如果B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冷风公司搬迁至C区,则B区人民法院如何处理该案件?为什么?


2.如果三苗公司和冷风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三苗公司和冷风公司可以约定哪些法院管辖?


3.在知道是因为车祸导致空调少了100台以后,冷风公司打算起诉快捷运输公司,可以向哪些法院起诉?


4.刘某的桑塔纳被撞的损失以及对刘冰造成的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的侵权诉讼应向哪个法院起诉?原告和被告是谁?


5.假设快捷运输公司运送途中临时接到冷风公司变更运送目的地通知,将货物送至三苗公司的分公司所在地甲市E区,这时管辖法院是哪些?


6.假设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三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生更换,应如何处理?


7.法院所作的调解书是否合法?为什么?


8.上级法院收到三苗公司的上诉应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B区人民法院继续受理。因为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2.甲市A区人民法院、乙市B区人民法院、甲市C区人民法院、乙市D区人民法院等与此空调买卖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的法院。


3.甲市A区人民法院和乙市D区人民法院。


4.这是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的侵权诉讼,可由丙县人民法院或者乙市D区人民法院管辖。就桑塔纳被撞来说,应由财产的所有人即刘某作原告,对于造成刘冰腿部受伤的侵权行为应由受害人作原告,即刘冰为原告,由于其未成年可由父亲刘某作法定代理人。两个侵权之诉的被告均为侵权行为人快捷运输公司。


5.乙市B区人民法院和甲市E区人民法院。


6.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发生更换的,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7.法院进行调解并制作调解书违反了自愿原则,因此不合法。


8.对三苗公司的上诉上级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因为对调解书不能提起上诉。


本题案情比较复杂,设问也比较多,欲正确解答本题应从以下三方面人手:首先,要厘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纠纷的性质。其次,熟练记忆特殊地域管辖、管辖恒定原则以及当事人等传统考点。最后,要掌握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协议管辖制度所作的修改,主要包括三个要点:其一为适用协议管辖的案件种类由旧法的“合同纠纷”扩大至“财产权益纠纷”;其二为可约定的管辖法院由旧法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扩大至“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其三为删掉了涉外程序中的涉外协议管辖的特别规定,将国内与涉外的协议管辖进行了统一。管辖制度和当事人制度为案例分析题的常考考点,考生一定要加强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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