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知识点:行政诉讼程序(四)

发布时间:2020-09-17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的有关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行政诉讼程序部分主要包括起诉与受理,行政诉讼审理程序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行政诉讼审理程序

(二)行政诉讼二审程序

1.上诉人:一审原告、被告或被判决承担义务或减损权益的第三人。法定代理人,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可以代行政诉讼当事人提起上诉。当事人均提起上诉的,上诉各方均为上诉人。诉讼当事人中的一部分人提出上诉,没有提出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2.上诉的范围:一审判决,一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例:行政诉讼上诉针对的可以是一审作出的所有判决或裁定。(×)

3.上诉形式:应当提交上诉状;应当向上一级法院上诉;既可以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也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交上诉状。

4.上诉期限:判决(15日内);裁定(10日内);逾期不上诉,一审裁判生效。

5.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

6.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发送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原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发送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已经预收的诉讼费用,一并报送。

7.受理:诉讼主体适格,未超过法定的上诉期限,应当予以受理。

8.审理方式: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注意:一审必须开庭审理,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

9.审理对象:应当对原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10.审理期限:

1)一般审理期限: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

2)二审审限的延长: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法院批准,高级法院需要延长的,由最高法院批准。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以非法占有目的,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又使用该卡的,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并罚
B.根据司法解释,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透支时具有归还意思,透支后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属于恶意透支,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D.《刑法》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与此相应,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就应以侵占罪论处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信用卡诈骗罪。 A项,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成立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人既实施“使用”行为,又实施了前行为“骗领”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牵连犯,从一重,按照信用卡诈骗罪处罚。故A项错误。
B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故B项正确。
C项,根据《刑法》第196条第2款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恶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成立信用卡诈骗罪的恶意透支必须行为人在行为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想法(即非法占有目的)。本项中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故C项错误。
D项,《刑法》第196条第3款进行了特别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照盗窃罪论处。既然是特别规定,就不可以推而广之。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仍然属于对他人信用卡的冒用,成立信用卡诈骗罪而不是侵占罪。故D项错误。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正确的是、
A.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
B.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设立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C.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审计机关
D.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区公所

答案:B,C,D
解析: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 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因此,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不能设立专门委员会。故A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故 B项正确。《审计法》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故C项正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规定,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 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故D项正确。

下列哪些行为不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
A.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岁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
B.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斯得的财物的
C.明知是毒品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掩饰其来源的
D.明知是走私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隐瞒其性质的

答案:B,C,D
解析:
《刑法》第312条第1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是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A项符合本罪,不选。《刑法》第349条第1款规定:“……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是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B项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当选。《刑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是为洗钱罪,C、D两项构成洗钱罪,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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