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劳动合同法(3)

发布时间:2020-09-2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劳动合同法,一起来看看吧!

三、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的无效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订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下列情形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有:

1)停止履行。

2)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

3)修正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4)赔偿损失。是指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无效劳动合同而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给予对方一定货币作为赔偿。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应承担义务的行为。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劳动合同,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劳动合同进行修改的法律行为。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等。

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经协商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合同即可解除。用人单位先提出解约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况:

1)过错性解除。即在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意:

1.在该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非过错性解除。即劳动者本人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3-24个月)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对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以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通知义务。用人单位还应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

3)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成本,改善经营管理,因经济或技术等原因一次裁减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者。

裁员的程序规定为: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将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裁员的法定情形限定为:

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预告解除。即劳动者履行预告程序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①正式员工提前30日书面通知;

②试用期员工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注意:试用期员工无须书面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情形,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①劳动合同期满的;

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④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⑤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⑥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劳动合同终止不存在约定终止,只有法定终止。

(三)经济补偿金 ★★★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一次性货币补偿。

1.补偿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最低限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最高限额: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2.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1)因用人单位违法、违约迫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以裁员的方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7)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金应在劳动者离职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给劳动者。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当时规定办理。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中国甲公司将一批货物从大连运往美国某港口,并投保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在海上因货物受潮、受热导致货物发生部分损坏,如果要修复货物需要支付的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如果只是投保水渍险,则该损失将得不到赔偿
B:该批货物的损失属于推定全损
C:被保险人此时可以选择按部分损失向保险人求偿
D:如果被保险人选择委付的方式,保险人无权拒绝接受委付
答案:D
解析:
【考点】保险。详解:受潮、受热属于一切险的范畴,水渍险不包括这个损失。根据《海商法》第249条的规定,当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按部分损失向保险人求偿,也可以选择委付,但保险人对于委付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因此,本题应选D项。


黄勇强诉刘新兵交付汽车案


2010年7月8日,家住朝阳区的黄勇强向海淀区法院起诉家住海淀区的刘新兵,要求法院判决刘新兵交付合同项下的三辆小轿车。经查,刘新兵在西城区开了一家汽车贸易行,黄勇强的诉求属实,法院于8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刘新兵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黄勇强交付价值30万元的A、B、C三辆小轿车,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刘新兵交纳了诉讼费用,但未将小轿车交给黄勇强。上诉期满,双方均未上诉。 10月12日,黄勇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接受了申请,指派执行员林华军负责执行。在执行中,刘新兵的朋友赵文华提出异议,主张其中一辆小轿车是其所有的财产。林华军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驳回了赵文华的异议。10月1 8日,黄勇强与刘新兵告知林华军,称双方已达成如下和解协议:A、B两辆小轿车折算成人民币20万元,刘新兵在2010年12月3 1日之前向黄勇强交付;C轿车折算成人民币7万元,在201 1年10月底之前向黄勇强交付。林华军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201 0年12月底,刘新兵按照协议约定,交付了20万元现金。 201 1年1 1月,由于刘新兵不愿交付剩余的7万元现金,黄勇强向原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法院接受申请后,作出执行裁定,责令刘新兵在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A、B、C三辆小轿车交付黄勇强,黄勇强退还20万元现金。


【问题】


1.黄勇强应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在什么期间内申请强制执行?


2.如果黄勇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已过8个月仍未执行的,黄勇强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为什么?


3.如果赵文华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黄勇强与刘新兵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5.黄勇强是否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法院接受黄勇强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的申请是否正确?作出的执行裁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6.如果林华军在执行中发现该判决确有错误,应该怎么办?法院又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应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或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在2010年10月1日到201 2年10月4日之间申请强制执行。


2.黄勇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 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但只中止执行提出异议的那辆小轿车,对其他两辆仍强制执行。


4.和解协议有效。因为在执行中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5.黄勇强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法院接受黄勇强的申请正确。作出的执行裁定错误。因为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又没完全履行的,可以恢复执行,但应扣除已执行的部分。


6.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院长审查处理。



对于执行管辖应注意,法院的裁决书和其他的法律文书,当事人都有选择的余地,当事人可视对自己有利的原则进行选择。对于申请执行的期限应注意无论申请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均为2年,期限的当日不计算在内,特别应注意的是期间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情况应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日。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当事人自愿原则,对于执行也不例外,所以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是合法合理的,对于和解协议关键在于,当事人不履行时怎么办,应注意的是只有非违反协议的一方才有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




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
A.公众参与
B.回避
C.进行行政裁量时应考虑相关因素
D.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答案:C
解析:
。进行行政裁量时应考虑相关因素是合理行政原则的要求,而非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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