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食品安全法(1)

发布时间:2020-09-2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食品安全法,一起来看看吧!

一、食品安全法的概念与范围

(一)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

食品安全法,是指调整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立法目的:

1.保证食品安全,即保证食品无毒、无害。

2.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条规定,其适用范围主要有:

1)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食品的储存和运输。(新增加的)

6)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特殊适用范围有:

1)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2)转基因食品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

3)乳品、生猪屠宰,酒类的食品安全管理。

4)铁路、民航营运中的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

5)保健食品的管理办法

6)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注意】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不适用《食品安全法》,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

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

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对象: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

2.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机构与职责:

国家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或情况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相关风险信息和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认为有必要的,应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是指对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生物性、物理性、化学性危害进行检测评定,以揭示或者预示其对人致损风险,为国家制定或者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风险警示及采取安全措施的法律制度。

1.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2.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作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注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依法可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有:( )

A.人民检察院
B.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C.被害人的近亲属
D.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01条。

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统一是我国宪法的重要内容,体现在《宪法》和法律一系列规定中。关于我国宪法对领土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012年)

A.领土包括一个国家的陆地、河流、湖泊、内海、领海以及它们的底床、底土和上空(领空)
B.领土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
C.《宪法》在国土所有领域的适用上无任何差异
D.《宪法》的空间效力及于国土全部领域,是由主权的唯一性和不可分割性决定的
答案:A,B,D
解析:
领土包括一个国家的陆地、河流、湖泊、内海、领海以及它们的底床、底土和上空(领空),是主权国家管辖的国家全部领域。领土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故A、B项正确。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的宪法的空间效力都及于国土所有领域,这是由主权的唯一性和不可分割性所决定的,也是由宪法的根本法地位所决定的。故D项正确。由于宪法本身的综合性和价值多元性,宪法在不同领域的适用上是有所差异的。故C项错误。

被告人甲犯故意杀人罪、贪污罪,被A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决定立即执行死刑。在上诉期限内,甲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对此案应当如何报请复核?()

A.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即可
B.直接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C.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后再报请最髙人民法院核准
D.故意杀人罪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贪污罪报最髙人民法院核准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死刑核准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1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本案情形符合该款规定,因此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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