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必看!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心得

发布时间:2021-06-11


近几年来,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非常火热,参加的考生也一年比一年多,但是因为内容多,难度大,司法考试也被称之为“天下第一考”。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一些考试心得技巧,一起了解一下!

一、制定学习计划

制定学习时间安排表是为了督促自己能够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去学习,这是必不可少的,否则“三天打渔,两天晒网”,还不如不学。同时,因为司法考试内容多、范围广,只靠一两个月的突击是不行的,因此,必须要有计划,做好长久作战的准备,按计划去学习完所有的资料。在时间上一定要留有余地,免得到时完不成计划,从而影响自己考试时的心情。在复习过程中,要根据自己的复习情况,不断调整自己的局部计划,以完成整体学习计划。

二、选择学习教材

没有教材,再聪明的人也是通不过司法考试的!有关司法考试的教材很多,往往让很多人不懂选择哪一种。其实,每一种教材都是不错的,关键是看自己喜欢哪一种罢了。法律出版社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就不错(其中法律出版社是司法部的下属企业),都是全国有名气的专家编写的。

三、改变学习方法

学习方法有很多种,但适合自己的往往不多,而恰当的学习方法会取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万变不离其宗”意思就是说,无论怎么考试,都离不开书本的基础理论。作为考生,只要紧紧抓住书本,把书本中的基础理论和内容学懂学透,就足以应付考试了。在复习过程中,一定要懂得检验自己的学习效果,可以通过做去年的试题或今年的模拟试题来检验。

四、锻炼考试速度

司法考试题量大内容多,往往有人因为不注意提高自己的答题速度而做不完或没有时间涂完答题卡,从而出现不应有的错误。因此,必须在复习过程中,严格按照考试规定时间和要求,去做一些模拟试题,以提高自己的答题速度。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一些司法考试技巧心得,大家可以参考一下,选择适合自己方式来合理规划学习时间,才能做到事半功倍,最后51题库考试学习网预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因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二审法院决定开庭审理
B.被告人以原审法院违反公开审判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
C.被告人以事实认定错误,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发回重审,遂决定对上诉进行不开庭审理
D.王某和赵某故意杀人一案,王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赵某为从犯,被判处无期徒刑,赵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王某未上诉,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二审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刑诉解释》第317条规定:“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虽不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刑诉解释》第318条规定:“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所以D错。

共用题干
甲公司委托乙行纪行为公司出售一套闲置设备,甲公司定价10万元,乙行纪行以9.9万元的价格将设备卖给丙公司,乙行纪行向甲公司补足了1000元的差额。回答以下(1)~(2)题:

如果乙行纪行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丙公司,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乙行纪行向甲公司支付10万元
B:乙行纪行向甲公司支付12万元
C:乙行纪行向甲公司支付11万元
D:乙行纪行可以要求增加报酬
答案:B,D
解析:
《合同法》第421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乙行纪行与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乙行纪行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甲公司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所以甲公司不能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行纪行有权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不履行义务致使甲公司受到损害,乙行纪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BC选项正确。
《合同法》第418条第2款规定:“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BD选项正确。

胡某与同村赵女依法登记结婚,结婚前和结婚后双方没有就财产作出任何的约定。2012年1月,胡某因公致残,单位给了他医疗费、残疾人补助费等20万元人民币。不久,其配偶赵女提出离婚。经查,双方居住的房屋是赵女婚前的房屋;婚后赵女以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其母亲的遗产5万元;婚后胡某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4万元。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应确定哪些财产属于胡某或赵女一方的个人财产?()

A:20万元属于胡某的个人财产
B:5万元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
C:房屋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
D:4万元的收益属于胡某的个人财产
答案:A,C
解析: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2项的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所以,“20万元属于胡某的个人财产”是正确的。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4项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依法继承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5万元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是错误的。有关房屋是赵女婚前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1项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且《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所以,房屋应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最后,有关4万元的收益,《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所以,4万元的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属于胡某个人财产。综上,选项A、C是正确的,选项B、D是错误的。夫妻财产关系问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首先,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在婚姻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17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第11~12条的规定,下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即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4)法定继承或遗嘱、赠与未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6)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其次,法定的夫妻一方财产范围。在婚姻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18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第13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或妻一方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赠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而且,《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还特别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陈某开办一家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小作坊,得知苏丹红一号会让产品的颜色看起来更鲜亮,其就在 2008年5月生产的所有产品中都掺入了苏丹红一号。苏丹红一号属于有毒的非食品原料。经质检部门核查,陈某的销售金额达6万余元。针对陈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B.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C.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D.行政处罚

答案:B
解析: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