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知识点:具体行政行为(二)

发布时间:2020-09-17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的知识点:具体行政行为,一起来看看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分类:

(一)依申请的和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前提,需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作为前提的是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反之则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典型的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

例:政府对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现金资助,须符合条件的公民持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和收入证明等提出申请。

(二)羁束的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不同,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条件作出严格规定,行政机关采取时基本没有选择余地的,是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方面给予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裁量余地的,是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例:某地公安机关对赌博行为的罚则规定,个人赌资不满200元或单次押注不满100元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公安机关可以在前述情节下酌情决定罚款的幅度,因而属于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具体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影响的不同,为当事人授予权利、利益或者免除负担义务的,是授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当事人设定义务或者剥夺其权益的,是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典型的授益行政行为如行政给付和行政奖励,负担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例:某地发生8级地震,受灾群众面临食物和淡水以及临时安置等困难,政府及时调动大量物资援助灾民,这里的行政物质帮助属于授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要式的与非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须具备法定的书面形式作为生效的必要条件,需要具备书面文字等其他特定意义符号为生效必要条件的,是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反之为非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例:刘某顺利攻读某高校的博士学位,该校授予其博士学位证书。这里的学位授予行为属于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作为的与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的方式表现,行政机关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现的是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机关依法应当作为,事实上能够作为,却并未履行的是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表现为拒绝履行,拖延履行或不予理睬等形式。

例:王某威胁赵某,在某日下午携众人前往赵某家中闹事,赵某向当地派出所寻求保护,派出所置之不理。这里派出所的表现属于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留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并不是所有的留置权发生都需要牵连关系,但都需要合法占有债务人之动产
B.留置权可以通过约定排除适用,留置权人丧失占有或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C.当事人行使若有约定,行使留置权的期限可以短于2个月
D.如果通过折价方式行使留置权,必须经过债务人同意
答案:A,C,D
解析:
《物权法》第23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据此,留置的前提必须是合法占有,但企业留置不需牵连关系,A正确。《物权法》第232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第240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据此规定,留置权确实可以通过约定排除适用,丧失占有留置权也消灭,但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过留置权人接受或同意的,留置权才消灭,故B错误。《物权法》第236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留置权的行权期间,当事人可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至少给债务人2个月时间,这意味着,如果有约定,可以短于2个月,故C正确。既然第236条规定,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这意味着,如果通过折价行使权利,必须经过债务人同意,故D正确。

一日,张某将路人打晕,欲取走其财物,这时,熟人王某正好经过,于是,张某让王某帮忙将晕倒的路人所携带的财物取走,王某同意,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A.张某构成抢劫罪,王某构成盗窃罪
B.张某、王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C.张某、王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D.张某、王某是事前有联络的共同犯罪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这是在犯罪过程中,王某加入张某而构成的共同抢劫犯罪。

关于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罪名的界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B.寻衅滋事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仍然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因为这些行为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C.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
D.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动机和起因不同,前者往往事出有因,要满足某种个人的要求
答案:A,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寻衅滋事罪与相关罪名的竞合关系。因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仍构成寻衅滋事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则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寻衅滋事罪是基于寻求刺激的动机,无端生事。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进行下列哪些活动?( )
A.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B.应当听取未成年被害人的意见
C.应当听取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D.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 的,检察人员可以安排其与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会见、通话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6条第4款的规定,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所以A、B、C 是正确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8条第2项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或者虽尚未认罪、悔罪,但通过会见、通话有可能促使其转化,或者通过会见、通话有利于社会、家庭稳定的,检察人员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所以,D 项是正确的。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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