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著作权侵权行为

发布时间:2020-09-2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著作权侵权行为,一起来看看吧!

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或许可,又无法律上的依据而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为。

一、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版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邻接权的行为。

二、侵犯著作权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除承担民事责任外,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注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含出租权)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经典真题】甲影视公司将其摄制的电影《愿者上钩》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乙网站,乙网站采取技术措施防范未经许可免费播放或下载该影片。丙网站开发出专门规避乙网站技术防范软件,供网民在丙网站免费下载使用,学生丁利用该软件免费下载了《愿者上钩》供个人观看。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丙网站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

B.丁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

C.甲公司已经丧失著作权人主体资格

D.乙网站可不经甲公司同意以自己名义起诉侵权行为人

【答案】ABD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刘某专营散酒收售,农村小卖部为其供应对象。刘某从他人处得知某村办酒厂生产的散酒价格低廉,虽掺有少量有毒物质,但不会致命,遂大量购进并转销给多家小卖部出售,结果致许多饮者中毒甚至双眼失明。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造成饮用者中毒的直接责任人是某村办酒厂,应以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不清楚酒的有毒成份,可不负刑事责任
B:对刘某应当以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C:应当对构成犯罪者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D:村办酒厂和刘某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B,C
解析:
【考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共同犯罪【详解】根据《刑法》第144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案中刘某明知某村办酒厂生产的掺少量有毒物质,仍然购进并销售,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罪的成立不要求刘某明确知悉酒的有毒成分,故A项错误,B项正确。根据《刑法》第144、150条的规定,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残疾、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包括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内容。本案中,刘某从某村办酒厂大量购进有毒的酒并转销给多家小卖部出售,结果致许多饮者中毒甚至双眼失明,属于严重残疾,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因而对于犯罪者应当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而C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共同故意要求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共同犯罪故意还要求各共犯人主观上相互沟通,彼此联络,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但是本案中村办酒厂与刘某之间并不存在意思联络,主观上没有相互沟通。村办酒厂独立完成了生产有毒酒的行为,与刘某无任何关系。刘某仅是在得知某村办酒厂的酒价格低廉的情形下,予以购买然后销售给他人。刘某与某村办酒厂之间均是孤立地实施犯罪,彼此缺乏主观的联系,因而不成立共同犯罪。D项错误。所以答案是BC。

王某是一起抢劫案中的受害者,公安机关将本案侦查终结后,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査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査后,将案件起诉到了某人民法院审判。本案中,被告人秦某有权在何时聘请律师辩护人,被害人王某有权在何时聘请诉讼代理人?( )

A.都是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曰起
B.都是自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曰
C.秦某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王某自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
D.王某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秦某自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

答案:C
解析:
考点: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人聘请辩护人时间,被害人聘请诉讼代理人的时间
讲解:《刑事诉讼法》第幻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二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 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可见,本题正确答案为C。

甲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其董事会作出的下列决议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聘选张某为公司经理
B.增选王某为公司董事
C.批准董事林某兼任乙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D.决定发行公司债券500万元
答案:A
解析:
根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因此选项A正确。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因此选项B错误。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因此选项C错误。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因此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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