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事情!掌握国家司法考试基础知识这样做准没错!

发布时间:2019-04-17


司法考试如何掌握基础知识?谈及司法考试备考,多数人都知道要抓重点。的确,出于应试思维的考虑,为了高效地备考,最终达到考试过关的目的,抓住考试重点自然无可厚非。但很多人往往却因此忽视了基础知识的掌握。其实,对于司法考试备考而言,基础知识才应该是真正的侧重点。所以,下面跟着小编来看看司法考试的基础知识应该如何掌握:

其实单从考试办法来看,司法考试的基本思想是,要通过一种考试使获得司法从业资格的人具备从业的基本素质。这种素质既包括法学基本理论上的素质,也包括法律实务方面的素质。为此,司法考试的主旨和基本思想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考基础理论,二是考应用型的知识。现在司法考试对从业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一般都要求必须达到本科以上。其次,司法考试在难度上也在逐渐提高。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是一种全国性的,公开、公正、公平的考试,它进一步严把了司法从业人员的入口关,提高了法律从业人员的素质。

无论什么考试均有共同特点,都是对考生基础知识掌握情况的一种检验。所以,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是最重要的。基础知识掌握好,怎么考都不怕。考试出题的时候,也同样是把一个知识点贯穿到一个选择题或案例当中去,用一种隐蔽的方法表现出来,迷惑考生去产生一种判断上的错误,从而考查考生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如果考生掌握的很好,无论怎样隐蔽,考生都可以将知识点找出来,判断出来,并能够将知识点应用于具体案情。如果考生掌握的不好,那么就可能判断不出来,或者知道概念却无法将其运用到具体案例中去。

对于学习方法,首先是要理解,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在掌握的基础上融会贯通。理解是基础,如果对于一个知识点你理解不正确,或者根本不理解,那么也就谈不上掌握。掌握不仅是单纯的记忆,还要融会贯通。

司法考试,它有应试的特点,所以考生还应当做一些题,做题时要注意自己错在哪里,为什么错,从而在做题的过程中来检验自己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当然,历年真题是最佳的练习材料。

无论是考试备考还是靠前冲刺,基础知识都是一定要掌握的。司法考试也一样,需要考试拿高分基础知识一定要记好。小编希望大家运用这些方法技巧把司法考试的基础知识都可以拿下!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在我国,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所禁止的不当行为?
A.受当事人之托探询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
B.法官告知当事人其案件准备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C.与案件无涉的法官将当事人的诉讼理由书转交给承办该案件的法官
D.庭长要求某法官汇报案件的审理期限问题

答案:D
解析:
2010年新修订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规定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 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2010年新修订 的《法官行为规范》第6条规定严守纪律。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不得泄露在审判工作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得过问、干预和影响他人正在审理的案件,不得随意发表有损生效裁判严肃性和权威 性的言论。”201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 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 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转递涉案材料;不得违反规定打听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为案件当事人 说情打招呼。”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在职责范围之外收到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 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转交、邮寄的涉案材料,应当送交本院立案信访部门处理;不得直接转交案件承办 法院、案件承办部门及相关审判组织或者审判人员,也不得在涉案材料上签批任何意见。”可见,本题应选 D项。

下列可以宣告死亡的情形有:( )
A. 2008年4月张某在一次登山过程中,发生雪 崩,张某自此踪,经多方査找没有找到,经有关机关 证明,由于此次雪崩规模很大,张某不可能生存,2008 年12月张某的亲友申请宣告其死亡
B.王某在2008年7月地震时失踪,2011年6月, 其亲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C.李某出国留学,自1997年10月起无音信, 2001年9月,其亲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D.赵某自小走失,20年后其亲人向法院申请宣 告其死亡

答案:A,B,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7条。

关于共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B: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C: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权利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D:对共有物的分割,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答案:B,C,D
解析:
【考点】共有【详解】《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所以,A选项错误。在B选项中,《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所以,B选项正确。在C选项中,《物权法》第96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所以,C选项正确。在D选项中,《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所以,D选项正确。本题选项为BCD。

居住在甲市的王某乘丁市运输公司的豪华大巴车去乙市出差,途经丙市不幸发生车祸,王某受重伤。现王某欲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可以受理的法院有:()

A:丙市人民法院或者丁市人民法院
B:乙市人民法院
C:丙市人民法院或者甲市人民法院
D:甲市人民法院
答案:A
解析:
【考点】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丙市是事故发生地,丁市是被告住所地,所以对该案有管辖权,A项正确。而甲市是原告住所地,当地法院没有管辖权,所以C、D项错误;无法判断乙市是否为车辆最先到达地,所以,B项也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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