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知识点:行政处罚概述(一)

发布时间:2020-09-17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的知识点:行政处罚概述,一起来看看吧!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行政处罚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行政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个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为维护内部秩序,往往也存在类似的惩戒行为,但这类惩戒行为并非行政处罚,如书店对外宣称“偷一罚十”,企业对连续缺勤的员工作出的扣除月工资的10%的处罚,均不属于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外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是为维护行政管理秩序而采取的行动,区别于行政机关针对内部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前者是一种外部行为,后者是一种内部行为,应该将两者区分开来。

(三)行政处罚是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行为。尽管行政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刑罚具有最严厉的制裁性,只能由司法机关适用,而行政违法行为相较犯罪,其危害性较低,行政处罚的严厉程度也相对较低,由行政机关适用,两者之间具有明显的梯度关系。

(四)行政处罚具有惩戒性。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限制或剥夺其权利的惩戒行为,由此鲜明地区别于行政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等仅是在程序上对相对人的财产进行地暂时性控制,而罚款则是在实体上剥夺了相对人部分财产。

1:因违法计划生育政策而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处罚。(×)

2:公安机关对王某作出罚款决定,但王某并未按期缴纳罚款,公安机关遂作出每日加处3%的执行罚,执行罚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六种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

(一)声誉罚

声誉罚通过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发挥制裁功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警告即属于声誉罚的典型,即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的正式否定评价。此外,此外,一些单行法中还规定了通报批评,同样属于声誉罚的范畴。

(二)财产罚

财产罚是对以剥夺被处罚人一定财产为内容的行政处罚,具体来说,包括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

1.罚款

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被处罚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罚款是行政处罚中适用范围极为广泛的一种处罚形式。

2.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的对象是被处罚人通过非法途径和方法所获取的财产性成果,没收非法财物的对象是被处罚人进行违法活动所使用的资金、设备等工具。如在针对赌博的行政执法过程中,所查处的赌场收入为违法所得,赌场的赌具为非法财物。

(三)行为罚

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或资格罚,是以限制或剥夺被处罚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能力与资格为内容的处罚形式。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1.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命令被处罚人在一定期限内或在未达到一定条件之前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处罚形式。在停产停业期间,被处罚人的资格或能力并未被剥夺,但需要经过治理、整顿,达到法定的标准和条件,才能恢复生产经营。

2.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暂扣许可证或执照是行政机关中止被处罚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资格,待被处罚人经过整改后复核法定要求,再返还许可证或执照的处罚形式;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是行政机关终止被处罚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资格的处罚形式。

(四)自由罚

自由罚是以限制被处罚人的人身自由为内容的处罚形式,《行政处罚法》中的行政拘留是自由罚的典型。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要求,如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期限一般为15日以下,因数个行政违法行为而需要分别决定、合并执行的不超过20日等。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除了以上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之外,《行政处罚法》的兜底条款仅允许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另行创设新的处罚种类。

1:责令停产停业属于督促行政相对人及时整改的行政强制措施。(×)

2:没收违法所得仅是对行政相对人不当得利的处置,因而不具有惩戒性,不属于行政处罚。(×)

3:撤销、吊销、撤回行政许可均属于行政许可的决定形式。(×)

4:除了《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之外,只有法律、法规可以创设新的行政处罚种类。(×)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选举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乡级人大接受代表辞职,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
B、经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乡级人大代表的要求
C、罢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三分之二以上的选民通过
D、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必须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答案:A,B
解析:
【考点】选举制度【详解】根据《选举法》第52条规定: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所以,A选项是正确的。《选举法》第47条规定: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选举法》第50条规定: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是错误的,罢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即可,而非三分之二以上的选民通过。《选举法》第54条规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所以,D选项表述是错误的。

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可以用于抵押担保的财产有( )。

A.国有建设用地所有权
B.某学校校办工厂的货车
C.某医院的医疗器械
D.某幼儿园小卖部的设备
E.某企业正在建造的厂房
答案:B,D,E
解析:
本题考核抵押权。选项A国有建设用地所有权和选项C医疗卫生设施,都不得抵押。

关于职业禁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被宣告死刑的犯罪分子,不可能再宣告职业禁止
B.“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因其适用其他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故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C.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一定都属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
D.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决定职业禁止的,在有期徒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均执行完毕后,才能执行职业禁止
答案:C
解析:
①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若被宣告死缓,在其减刑后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后,可以宣告职业禁止。A 选项错误。②这是刑法做的授权性的规定,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B 选项错误。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求和职业便利相关联,一定属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的犯罪。C 选项正确。④职业禁止的时间是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执行其刑期,期限为3年到5 年,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是针对主刑而言,而不包含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是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因此,职业禁止的执行应该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同时开始执行。D 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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