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知识点:行政强制的设定

发布时间:2020-09-17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的知识点:行政强制的设定,一起来看看吧!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限

仅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有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1.法律的设定权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是全面的,并且,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冻结存款、汇款,以及其他应由法律设定的事项,属于法律保留的事项。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

行政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是有条件的,具体来说:

1)尚未制定法律;

2)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

3)限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冻结存款、汇款,以及其他应由法律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此外,在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已经作出规定的,行政法规只能对已创设的行政强制措施作出细化规定,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同样是有条件的,并且事项范围比行政法规更为狭窄,具体来说:

1)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

2)属于地方性事务;

3)限于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和扣押财物。

例: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限于查封、扣押和冻结。(×)

此外,对法律、行政法规已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性法规只能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出细化规定,加以具体化,扩大规定无效。

除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注意:与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相比,行政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额的罚款,国务院规定和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非经常性许可,因行政强制措施物理暴力性特征,立法缩减了行政立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行政规章无权设定任何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限

相较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基本权利造成的影响是终局性的,立法对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控制更为严格。行政强制措施尚可由法律、法规设定,而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

三、行政强制的设定程序

(一)论证程序

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二)评价程序

行政强制设定后应进行评价,《行政强制法》具体规定了三种评价机制:

1.设定机关定期评价

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2.实施机关可以评价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3.社会评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刑法》第12条关于时间效力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2011年4月30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的刑法条文,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2011年4月30日前拖欠劳动者报酬,2011年5月1日后以转移财产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
C:2011年4月30日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
D:2011年4月30日前扒窃财物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的,不得以盗窃罪论处
答案:C
解析:
【考点】刑法的溯及力【详解】《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68条第2款的规定,即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以A的说法是正确的。B选项中的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以后,应当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所以B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12条的规定,我国《刑法》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的除外。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发生在2011年4月30日前,当时的法律条文并未将该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因此不能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C的说法是错误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行为单独规定为盗窃罪的行为方式之一,不要求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因此2011年4月30日前扒窃财物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所以D的说法是正确的。C当选。

下列哪种犯罪必须造成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

A:生产、销售假药罪
B:生产、销售劣药罪
C: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罪
D: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答案:B
解析:
《刑法》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第145条:生产或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注意第142条是结果犯(罪与非罪的要件);第145条是危险犯(罪与非罪的要件)。

河北省某设区的市因城市建设需要,于上世纪90年代陆续批准了若干企业(包括一家外资企业)在城市郊区建石场开采石料。但到十八大以后,该市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市政府通过了一个规范性文件,要求郊区所有石场关闭和外迁,并平整开采区的土地并在该土地上进行绿化。一家石料厂对市政府和矿资办的关闭通知不服,认为自己开办石场是经过政府批准的,自己为此投入了大量资金和设备,现在不仅成本未能收回(更不要说盈利),还要承担石场关闭后的善后资金。因此,要求政府给予赔偿(补偿)。
要求石场关闭和外迁的行为是对原行政许可的( )。

A.宣布无效
B.撤回
C.宣布撤销
D.效力维持
E.注销
答案:B
解析:
知识点: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撤回和注销。90年代初的行政许可与当时的法律法规、政策并不违背,行政行为也没有明显、重大违法的情形,合法要件也无瑕疵,因此不属于无效,也不属于撤销。关闭石场的行为是因为当年许可办石场的行政行为与新的规定相违背,只能是对行政许可的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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