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税法(1)

发布时间:2020-09-2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税法,一起来看看吧!

一、税法概述

(一)税法的界定和调整对象

税收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符合法定课税要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所征收的货币或实物。税收具有法定性、强制性、无偿性的特征。

税法是指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

(二)税收法律关系

1.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法所调整的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发生的有关税收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其法律主体的一方始终是国家,另一方是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单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内容。

2.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国家、征税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征税机关的权利义务。

3)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货币、实物和行为。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税法所必需的基本要件,主要包括税法主体、征税对象、税基、税目、税率、税收减免、纳税地点、纳税时间和税法责任等。

二、增值税法 ★★★

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1号公布了《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自此,营业税退出我国税收征管的历史舞台,“营改增”全面实施。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在流通各环节的增加值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目前我国所有行业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国际上通用的消费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法的基本内容

1.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2.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货物;

2)应税劳务;

3)服务;

4)无形资产;

5)进口货物。

3.增值税的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分为四个层次五大类:基本税率(17%);较低低税率(11%);低税率(6%);零税率(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具体来讲:

1)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下述第(2)项、第(4)项、第(5)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2)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①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③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上述第(1)项、第(2)项和下述第(5)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4)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适用3%的征收率,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增值税的税收减免。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注意】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三、消费税法 ★★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消费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法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应税消费品主要包括:

(1)烟;

2)酒;

3)化妆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鞭炮、焰火;

6)成品油(含铅汽油除外)和用于调和汽油的主要原材料;

7)250毫升以上排量的摩托车;

8)小汽车;

9)高尔夫球及球具;

10)高档手表;

11)游艇;

12)木制一次性筷子;

13)实木地板;

14)电池、涂料。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按不同消费品分别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公司为购买货物而将所持有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但因担心以此方式付款后对方不交货,因此在背书栏中记载了“乙公司必须按期保质交货,否则不付款”的字样。乙公司在收到票据后没有按期交货。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背书无效
B.背书有效,乙公司的后手持票人应受上述记载约束
C.背书有效,上述记载没有汇票上的效力
D.票据无效
答案:C
解析:
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在王某被杀一案中,侦查人员取得了下列线索:(1)王某的朋友李某的陈述,证明王某患有严重的失眠症;(2)王某邻居张某的陈述,描述案发当天曾看见一个衣着邋遢的女子(后经查为留着长发的男子齐某被误认)离开王某家;(3)王某的又一邻居肖某反映,看见案发当天小区收破烂的齐某神色慌张地从王某家里跑出来,身上还隐约带着血迹;(4)齐某在被公安机关拘传后,在侦查人员的威逼恐吓下,按照公安人员的诱导,交代其用斧头杀害王某的犯罪事实;(5)按照齐某的交代,侦查人员找到沾有王某血迹的斧头。以上线索,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材料(1)不能成为证据,因为缺乏证据的关联性
B.材料(2)不能成为证据,因为缺乏证据的客观性
C.材料(4)不能成为证据,因为缺乏证据的合法性
D.材料(5)不能成为证据,因为缺乏证据的合法性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证据的特性。证据的特性具体表现如下:一是客观性。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诉讼证据的这一本质特征,决定了那些虚幻或虚假的情况、一切主观的东西(如本案中张某自认为长头发的一定是女子)都必须排除在诉讼证据之外。二是关联性。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很明显材料(1)缺乏证据的关联性。三是合法性。《刑事诉讼法》第56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故材料(4)不能成为本案证据,而材料(5)不应排除。

白某认识在某国有银行支行营业厅工作的黄某和蓝某,说服二人在他们值班时由白 某前去营业所假装抢劫,所得款项由三人均分。黄某和蓝某表示同意。等到黄某和蓝某值班 的时候,白某拿着一把发令枪冲进营业厅,用枪指着黄某和蓝某,要黄某和蓝某交出钱来。黄某和蓝某假装很害怕,将预先准备好的30万元人民币交给白某。后白某、黄某和蓝某各分得10万元人民币。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白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黄某和蓝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B.白某、黄某和蓝某三人的行为都构成抢劫罪
C.白某、黄某和蓝某三人的行为都构成贪污罪
D.白某、黄某和蓝某三人的行为都构成诈骗罪

答案:C
解析:
《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 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 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述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由此可见,贪污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制度和公共财物所有权。贪污罪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这不同于诈骗罪和抢劫罪的客体,诈骗罪和抢劫罪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 认定贪污罪的一个重要因素,诈骗罪和抢劫罪都没有这个要求。(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 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贪污罪属于身份犯罪,犯罪主体应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一般公民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犯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本案中,黄某和蓝某均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他们 利用职务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的资金,已经构成了贪污罪,白某虽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其伙同黄某和蓝某贪污,应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因此,本题的答案是C。

甲公司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以自有的流光大厦作为抵押,贷款8000万元。双方办理抵押手续后,银行发放了贷款。现甲公司在流光大厦的土地上新建一幢溢彩楼。有关本案中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的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银行有权将流光大厦单独拍卖,并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B.甲公司在流光大厦的土地上新建的溢彩楼不是抵押财产
C.甲公司不按期还款时,银行可以将流光大厦和溢彩楼一同拍卖,但只能由流光大厦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D.溢彩楼是在建工程,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设置抵押,也不得拍卖转让

答案:B,C
解析: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2条,《担保法解释》第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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