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知识点:国际法律责任(2)

发布时间:2020-09-2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准备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的知识点:国际法律责任,一起来看看吧!

三、国际责任的主要形式

国家不法行为一经确定,就会引起法律后果即国家的国际责任。行为国承担的国家责任一般有终止不当行为、恢复原状、赔偿、道歉、保证不再重犯、限制主权六种方式。这些方式既可以单独采用,也可以同时采用。

四、国际刑事责任

国际刑事责任问题是与国际法中的国际罪行相联系的。“二战”以后进行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对于从事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国际罪行的国家,在国家承担国家责任的同时,也追究了负有责任国家的领导人的个人刑事责任,即创立了“双罚原则”。

1998年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旨在建立一个全球性的刑事法院,对于犯有灭绝种族罪、反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四种国际社会认为最严重的国际罪行的个人行使管辖权。我国尚不是该规约的缔约国。

五、国际赔偿责任

国际赔偿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所从事的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国际赔偿责任主要存在于国际环保和外空行为等领域。从国际赔偿责任的主体看,现行的国际赔偿制度有三类:

(一)国家责任制度,即由国家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责任。如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发射国对本国或在本国境内发射的空间物体对他国的损害承担责任。

(二)双重责任制度,即国家与营运人共同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赔偿责任。如核污染致损,国家保证营运人的赔偿责任,并在营运人不足赔偿的情况下,对规定的限额进行赔偿。

(三)营运人赔偿。无论营运人是国家或者私人企业,都由营运人直接承担有限赔偿责任。如国际油污损害。

【经典真题】

甲国某核电站因极强地震引发爆炸后,甲国政府依国内法批准将核电站含低浓度放射性物质的大量污水排入大海。乙国海域与甲国毗邻,均为《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缔约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国领土范围发生的事情属于甲国内政

B.甲国排污应当得到国际海事组织同意

C.甲国对排污的行为负有国际法律责任,乙国可通过协商与甲国共同解决排污问题

D.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只能由致害方,即该核电站所属电力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答案:C

【解析】核污染致损适用双重责任制度。《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规定,国家保证营运人的赔偿责任,并在营运人不足赔偿的情况下,对规定的限额进行赔偿。本题中,甲国核电站核污染造成跨国损害,应由甲国和营运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故C项正确,D项错误。

甲国领土范围内发生的事情造成跨国损失,引起了甲国的国家责任即国际法上的赔偿义务,已经不再属于甲国内政,A错误。

国际海事组织关注的是船舶和航运的问题,本题核电站将污水排入大海,与船舶、航运无关,不需要国际海事组织同意,B项错误。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张老汉现年70岁,家住甲市A县农村,因早年丧妻,一人抚养三个儿子张大、张二和张三长大成人,三个儿子结婚后并分别居住在甲市B区、C区、D区。 201 1年8月以来,张老汉患上某种老年慢性病,需要长期治疗,然而三个儿子唯恐花费过高,拒绝为其进行治疗,把张老汉一人独自扔在农村家中且不给其生活费。张老汉感到健康状况每况愈下,且自己又无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于是2012年5月向A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三个儿子给付赡养费及医疗费。


法院受理后开庭审理前,张老汉病情突然加重,法院为了应对此紧急情况,裁定对被告三人先予执行。后张老汉病情有所好转,法院决定于20 1 2年6月3日开庭,并于6月1日通知了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开庭时,迟迟不见张二到来。于是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决三被告分别每月给付老汉赡养费1 50元,并负担张老汉今后的医疗费。


一审判决后,张老汉、张大没有上诉,张二在一审结束后口头提起上诉,没有提交上诉状;张三通过书面上诉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父亲在张大、张二买房时帮助了他们,应当由张大、张二多负担张老汉的生活费,自己少负担。市中院受理后,组成了有一名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张老汉因长期精神紧张导致突然发病而死亡。


问题:


1.本市A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为什么?


2.一审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3.一审法院作出缺席判决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应当如何处理?


4.张二、张三的上诉是否有效?


5.张三上诉后,如何列当事人?


6.中级人民法院接收到张三上诉后,应当如何处理?


7.本案在程序上还有哪些错误之处?


8.张老汉死亡后对本案应如何处理?一审判决是否生效?




答案:
解析:

【参考答案】


1.本市A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为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张老汉起诉三个儿子追索赡养费,三个儿子不在同一辖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可以管辖,即A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不合法。因为先予执行的裁定必须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才能作出,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裁定先予执行,而本案原告张老汉并未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


3.不合法。因为对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被告属于必须到庭的情形,而不应在一次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情况下作出缺席判决;法院应当再次传唤被告,在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4.张二的口头上诉无效,张三的上诉有效。上诉必须要提交上诉状。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所以,张二口头上诉无效,张三向上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有效。


5.张三为上诉人,张大、张二为被上诉人,张老汉列为原审原告。法律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1)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2)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3)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本题中,张三只是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所以,张三列为上诉人,张大、张二为被上诉人,张老汉为原审原告。


6.第二审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7.(1) 一审法院决定201 2年6月3日开庭,而于6月1日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不合法的,应当于开庭3日前通知;(2)二审法院应当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不应当有人民陪审员参加。


8.张老汉在二审中死亡,法院应裁定终结诉讼;一审判决不生效。终结诉讼的法定事由是:(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本题是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张老汉死亡,法院应当裁定诉讼终结。由于当事人一方死亡了,赡养关系及其纠纷不存在了,针对这一纠纷的一审判决也没有生效的必要了。一审判决不生效。



关于具体行政行为,下列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
A.行政复议是具体行政行为
B.行政确认是具体行政行为
C.阶段性行政行为都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D.行政指导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答案:C
解析:
阶段性行政行为是指为最终作出权利义务安排进行的程序性、准备性工作的行为。阶段性行政行为一般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它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没有影响。但是部分阶段性行政行为虽然只是程序行为,但如果此程序行为实际上巳经影响到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则具有了具体行政行为的特质。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因此,C选项错误,当选。

甲、乙、丙按不同的比例共有一套房屋,约定轮流使用。在甲居住期间,房屋廊檐脱落砸伤行人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丙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对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丁有权请求甲承担侵权责任
C:如甲承担了侵权责任,则乙、丙应按各自份额分担损失
D:本案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按份共有;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详解】《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类似。据此,建筑物脱落造成他人伤害的侵权行为应适用推定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方法,其归责原则仍为过错推定原则,选项AD正确。《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据此,甲、乙、丙作为共有人因共有物对丁产生的侵权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丁有权请求共有人甲承担侵权责任,选项B正确。甲作为共有人承担共有债务后,对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部分,有权向乙、丙追偿,选项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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