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知识点:国家赔偿

发布时间:2020-09-17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的有关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一、国家赔偿的概念与特征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受害人赔偿的活动。

(一)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

虽然侵权行为是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或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而侵权行为机关将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履行赔偿责任,但承担责任的主体不是这些机关或工作人员,而是国家。

例: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

(二)国家赔偿范围的有限性

尽管国家机关大体上可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但国家赔偿范围仅限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法院、检察院、监狱管理机关等主体的侵权行为,而不包括立法机关、军事机关实施的侵权行为。并且,仅能对上述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予以赔偿,而如司法赔偿,亦只是赔偿部分司法侵权行为,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同样不属于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相比较,国家赔偿的范围表现出有限性特征。

(三)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多元化

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刑事司法赔偿,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行政赔偿采用违法归责原则,即行政赔偿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为前提;司法赔偿则采用违法归责原则与结果归责原则相结合的归责原则。

(四)国家赔偿程序的多元化

行政赔偿受害人要求行政赔偿,既可以单独提出,也可以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受害人要求司法赔偿,需先向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然后再向其上级机关提出,最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但不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五)国家赔偿方式和标准的法定化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辅助方式,赔偿数额有最高限制,原则上只赔偿直接损失,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标准,以保障受害人生活和生存的需要为原则,给予适当的赔偿。

二、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因果关系要件和法律规定要件。

(一)主体要件

主体要件解决的是对哪些主体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国家赔偿责任的问题,具体而言:行政赔偿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司法赔偿包括法院、检察院、行使刑事侦查权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等。

(二)行为要件

行为要件解决的是对哪些侵权行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问题。国家仅对职务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负责。对职务行为的判断,主要从职权、时空、名义、目的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总体来说,应当是从外观上观察,受害人足以认为侵权行为与执行职务有关,即可认定为职务行为。

例:工商所执法人员李某在买菜时与菜农发生争执,遂扣押了菜农摊位的售菜,李某的扣押属于职权行为。(×)

(三)结果要件

损害要件解决的是对哪些损害结果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问题,具体而言:

1.国家仅对合法权益受到的损害赔偿,主要是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而不保护不法利益;

2.财产损害仅赔偿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失,而不赔偿未来的期待利益;

3.人身损害既赔偿实际损害,也赔偿确定的期待利益,如误工收入;

4.原则上仅赔偿可以用金钱计算的物质损失,仅在有限范围内赔偿抚慰性质的精神损失。

(四)因果关系要件

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性,该要件解决的是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力边界。在国家赔偿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受害人过错

由于受害人自身的过错造成损害结果或加重损害结果的,国家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

2.不可抗力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对抗的原因造成损害的,国家免除赔偿责任。

3.第三人介入

当国家机关的行为通过第三者介入产生损害时,这种损害是间接损害,国家不负赔偿责任。

(五)法律要件

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前提,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即便受到国家侵权行为的损害,也无法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三、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采取了多元化的归责原则体系,具体而言:

1.违法归责原则

违法归责原则是指国家赔偿责任的成立,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为标准。这里所违反的“法”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法律的基本原则等。我国行政赔偿采用的正是违法归责原则。

2.结果归责原则

结果归责原则是指国家赔偿责任的成立,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是否产生损害结果为标准。与违法归责原则相比,结果归责原则不考虑合法与违法的问题,因而适用结果归责原则能够将更多的侵权案件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我国刑事司法赔偿以及民事、行政司法赔偿采用的是违法归责原则与结果归责原则相结合的归责原则。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知识点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明确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的行为有哪些?()

A.国家行为 B.行政裁决行为
C.刑事司法行为 D.抽象行政行为
答案:A,C,D
解析:
。考查不予受理的案件。参见《行政诉讼法》第12条,《行诉若干解释》第1条。

王某欠赵某50万元货款,王某一直借故不还。赵某无奈之下,打听到王某隔日将会携带大量现金到A地进行买卖交易。第二天,赵某喊了几个朋友一起在王某去A地的路上将王某拦截,强行夺走王某随身携带的现金并现场清点共45万元。接着赵某等人逼王某写下大致内容为王某已还赵某货款45万元,尚欠赵某5万元的欠款字据,之后赵某和朋友拿着钱走了。事后王某到派出所报案,经医院鉴定王某仅受轻微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赵某不构成犯罪
B.赵某构成抢劫罪
C.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D.赵某构成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对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理解。赵某没有非法占有王某钱财的目的,因此,赵某不构成抢劫罪。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受到轻伤以上的伤害,因此,赵某等人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都是单位犯罪
B.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情节严重的,应认定为非法采矿罪
C.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D.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具体适用。《刑法》第343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采矿罪。B选项是《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的规定,是错误的。

关于自认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自认的事实允许用相反的证据加以推翻
B:身份关系诉讼中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事实可以适用自认
C:调解中的让步不构成诉讼上的自认
D:当事人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一律不得进行自认
答案:D
解析:
【考点】诉讼上承认的事实【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其中,对于(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故A项说法正确,不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根据这一规定,身份关系诉讼中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事实可以适用自认,故B项说法正确,不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故C项说法正确,不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故D项说法错误,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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