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知识点:信用证

发布时间:2020-09-22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的知识点:信用证,一起来看看吧!

一、概念

信用证是银行依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受益人的一种保证银行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开证银行以自身的信誉为卖方提供付款的保证,因此,信用证付款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

二、适用于信用证的国际惯例

适用于信用证的国际惯例是国际商会在1930年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UCP),该惯例曾进行过多次修改,最终在2006年召开的国际商会巴黎年会上通过了UCP600号,于2007年7月1日实施。

UCP600号性质上属于国际商业惯例,其调整范围和效力不能取代国内法的强制性规定,UCP600号没有包括与信用证有关的一切事项,例如信用证效力、信用证欺诈等,2005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与信用证纠纷相关的问题作出了规定。

三、种类

①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又经另一家银行保证兑付的信用证。保兑行对信用证进行保兑后,其承担的责任就相当于本身开证,不论开证行发生什么变化、是否承担兑付责任,保兑行都不得片面撤销其保兑。

不保兑信用证:指未经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的信用证。

②即期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指受益人指示有关单据时开证行或指定行审核合格后即付款的信用证,可使用即期汇票,也可不用汇票。

承兑信用证:指受益人仅可开立远期汇票,开证行或指定行审核单据合格后对汇票予以承兑,在付款到期日支付货款的信用证。

③可转让的信用证和不可转让的信用证:

可转让的信用证:指受益人可将信用证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信用证,在通过中间商进行贸易时,常提出开立可转让信用证的要求,以便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实际供货人。可转让的信用证必须在信用证上注明“可转让”的字样。

不可转让的信用证: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卖方为了保障收取货款的安全,以及在对第三方的资信不了解的情况下,一般不接受可转让信用证。

四、当事人

①开证行,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为其开立信用证的银行,通常是买方所在地的银行;

②通知行,指接受开证行的委托,负责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的银行,通常为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通知行一般与开证行有业务往来的关系;

③受益人,指信用证上制定的有权享有信用证权益的人,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

④指定行,指信用证中指定的、信用证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一般为卖方所在地的银行。指定行可以是通知行,也可以是通知行外的另一家银行;

⑤议付行,指对相符交单通过向受益人预付或同意预付而购买汇票或单据的指定行;

⑥保兑行,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与开证行、通知行和指定行不同,议付行或保兑行只有在信用证规定使用议付信用证或保兑信用证时才存在。

相对于受益人,保兑行相当于开证行;相对于开证行,保兑行是保证人,开证行是被保证人。

五、流转程序

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

②申请开证,买方向其所在地的银行提出开证申请,并缴纳一定的开证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要求银行向卖方开出信用证;

③通知受益人,开证行依申请书的内容开立信用证并寄交卖方所在地银行;

④交单结汇,卖方对信用证审核无误后,即发运货物并取得信用证所要求的装运单据,再依信用证的规定凭单据向其所在地的指定银行结汇;

⑤索偿,指定行付款后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要求索偿,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偿付向受益人付款的指定行;

⑥付款赎单,开证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两村村民为争土地资源而斗殴的,因不存在流氓动机,故双方的行为均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B.甲怀疑医院未认真治疗自己的疾病,导致病情恶化,遂去医院殴打医生,砸坏医生的办公室,严重影响医院医疗活动。甲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C.乙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禁止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3年,但乙刑满释放后即从事食品工作,情节严重。对乙的行为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D.丙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他人形成毒瘾,健康严重受损。丙的行为既构成强迫吸毒罪,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
答案:B,C,D
解析:
成立聚众斗殴罪,并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流氓动机。两村村民为争土地而斗殴的,构成聚众斗殴罪,A项错误。B项的行为成立寻衅滋事罪。《刑法》第37条之一第2款规定: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31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C项正确。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他人形成毒瘾的,首先构成强迫吸毒罪。由于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损害了他人正常的生理机能,故同时成立故意伤害罪。强迫吸毒属于刑法另有规定的故意伤害行为,故对行为人仅以强迫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故意杀人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意欲使乙在跑步时被车撞死,便劝乙清晨在马路上跑步,乙果真在马路上跑步时被车撞死,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B:甲意欲使乙遭雷击死亡,便劝乙雨天到树林散步,因为下雨时在树林中行走容易遭雷击。乙果真雨天在树林中散步时遭雷击身亡。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C:甲对乙有仇,意图致乙死亡。甲仿照乙的模样捏小面人,写上乙的姓名,在小面人身上扎针并诅咒49天。到第50天,乙因车祸身亡。甲的行为不可能致人死亡,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D:甲以为杀害妻子乙后,乙可以升天,在此念头支配下将乙杀死。后经法医鉴定,甲具有辨认与控制能力。但由于甲的行为出于愚昧无知,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C
解析: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A、B、C中甲的劝说行为或者封建迷信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没有客观联系,所以不构成犯罪。D项中甲具有辨认与控制能力,对其故意杀人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只有C项说法正确,应当选C。解答该题要注意把握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下列有关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A、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否则不能生效
B、中央各部门在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后,可根据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
C、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办事机构
D、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
答案:D
解析: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故A错误。第22条第2款规定,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须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故B错误。第5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北京设立办事机构,故C错误。第2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故D正确。

某律师在向客户介绍商标注册审查程序时,有如下一些说法,其中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后作出异议成立或不成立的裁定
B: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曰起6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
C:申请注册的商标,只要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并具有显著性,商标局就会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D:当事人对异议成立或不成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申请商标局复审
答案:C
解析:
根据《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B选项期间错误,不选。根据《商标法》第35条第3款的规定,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可见,首先由商标局对商标异议作出裁定,当事人对商标异议裁定不服的,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A、D项颠倒了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为错误选项。《商标法》第28条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9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据此,C项符合题意,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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