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知识点:婚姻与家庭的法律适用(1)

发布时间:2020-09-22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的知识点:婚姻与家庭的法律适用,一起来看看吧!

一、结婚的法律适用

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才能有效成立,但各国对结婚要件的规定不同,国际私法一般区分法律实质要件和法律形式要件解决其法律适用问题。

(一)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前者一般是指双方当事人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等。而后者一般是指双方不在禁止结婚的血亲之内,不存在不能结婚的疾病或生理缺陷,没有另外的婚姻关系等。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这是一条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需要注意的是,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的条件除了当事人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和共同国籍外,还要求婚姻缔结地是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如果当事人在一个并非任何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也并非任何一方当事要国籍国的地方结婚,则不能适用婚姻缔结地法来判断结婚的实质要件是否具备。

(二)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结婚形式要件是指婚姻合法成立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或形式,又称为结婚的手续或程序要件。关于结婚手续,各国存在不同规定,包括民事登记方式、宗教或世俗仪式方式、事实婚姻方式、领事婚姻方式等。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该条的目的是尽可能使结婚形式要件得到有效确认,不使婚姻仅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无效。

【经典真题】

经常居所在汉堡的德国公民贝克与经常居所在上海的中国公民李某打算在中国结婚。关于贝克与李某结婚,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两人的婚龄适用中国法

B.结婚的手续适用中国法

C.结婚的所有事项均适用中国法

D.结婚的条件同时适用中国法与德国法

答案:A

二、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在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夫妻的姓名权、生育权、名誉权、同居义务、相互忠实义务、扶养义务、住所决定权、就业选择权、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等。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对夫妻人身关系法律冲突的解决,主要采用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夫妻人身关系之所以适用当事人属人法,是因为夫妻人身关系与人的身份密切相关,而身份关系历来就归属人法支配。我国关于夫妻人身的冲突规范与各国的冲突规范保持了一致,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我国的属人法是经常居所地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一致性,也符合实际情况,因为夫妻关系与经常居所地的联系程度,要高于其他连接因素。当事人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以补充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的不足,解决当事人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时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派生于夫妻身份关系。确认和保护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称为夫妻财产制,各国法律对夫妻财产制度规定的不同,可分为法定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涉及到的问题包括夫妻财产所有权、夫妻财产处分权、夫妻债务的处理等。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由两条冲突规范组成:第一条冲突规范纳入了有选择范围的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择一适用。第二条冲突规范是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适用。当事人没有选择夫妻财产关系应适用的法律的,首先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第一条冲突规范和第二条冲突规范合在一起在整体上也构成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当事人选择了夫妻财产关系应适用的法律,第二条冲突规范则不再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将意思自治原则引入夫妻财产关系领域,反映了夫妻财产关系的立法趋势。同时,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加以限制,限定在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之内,避免了当事人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滥用,当事人只能在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法律中选择。在当事人没有合意选择适用法律时,适用属人法确定夫妻财产关系应适用的法律。在具体规定上,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优先于共同国籍国法适用。

注意:夫妻财产关系的冲突规范和夫妻人身关系的冲突规范的区别就是增加了有限意思自治原则,其他规定是一样的,都是先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

【经典真题】

中国人李某(女)与甲国人金某(男)2011年在乙国依照乙国法律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定居在北京。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其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婚后李某是否应改从其丈夫姓氏的问题,适用甲国法

B.双方是否应当同居的问题,适用中国法

C.婚姻对他们婚前财产的效力问题,适用乙国法

D.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处分问题,双方可选择适用甲国法

答案:BD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不属于起诉停止执行的条件的是:()
A.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必须是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
C.法律规定应当停止执行的
D.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停止执行的

答案:B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44条。

郑某于2012年6月15日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1个月。7月2日郑某上班。郑某与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 )。

A. 2012年6月15日
B. 2012年7月2日
C. 2012年7月15日
D. 2012年8月2日
答案:B
解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共用题干
2004年6月12日,中国锐升进出口公司受我国某企业的委托与瑞典天使贸易公司签订了出口蜡烛一批的合同。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适用瑞典法律。主要成交条件是、CIF哥登堡(Incoterms2010),每箱32美元,9月装船。2004年7月20日,该批蜡烛7500箱经中国商检部门检验合格后装上了某远洋公司的“中天”号货轮上,鉴于蜡烛如放在40摄氏度左右的地方时间一长会变形,因此托运人指示承运人在运输中应注意适当通风。承运人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依合同签订的贸易条件,中方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在运输途中“中天”与一艘日本籍轮船“海城九”号发生碰撞,导致某一货舱进水,使装于该货仓的700箱蜡烛及其他货物湿损。为修理该船以便继续航行,该轮开进了附近的避难港,并发生了避难港费用和必要的船舶修理费用。“中天”到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发现余下的6800箱蜡烛已变形,不能用于正常的目的,收货人只能按市价的30%出售,经查蜡烛变形是运输中未适当通风导致温度过高所致。请回答下列各题、

关于避难港费用和必要的船舶修理费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避难港费用是为船货各方共同的利益而发生的,应由受益的各方来分摊
B、船舶的修理费用是为船方的利益而发生的,应由船方来承担
C、船舶的修理费用是为安全完成本航程而发生的,应由受益的各方来分摊
D、避难港费用是为船方的利益而发生的,应由船方来承担
答案:A,C
解析:
我国某蜡烛企业与瑞典天使贸易公司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中国锐升进出口公司受我国某蜡烛生产企业的委托与瑞典天使贸易公司签订了出口蜡烛一批的合同,故只能是外贸代理。由于代理签订的是买卖合同而不是运输合同,所以不是货运代理和船务代理。这里考查了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辨别,是案例分析题目当中的第一步,也是非常基本的题目。


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26条也有类似的规定,由于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适用瑞典法律,而且本合同是一般买卖合同,不是我国专属管辖的合同,所以遵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根据题意,这700箱湿损的货物是由船舶碰撞引起的,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船舶碰撞是由承运人驾驶船舶有过失造成的,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可以免责,这是有关承运人责任的一个非常特殊,也是非常著名的规定,我国海商法也吸收了这一原则。CIF合同中,货物风险自装运港货物置于船上后转移给买方,保单一并转移,发货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承运人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表明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不能说是在装船前受损。这是将国际货物买卖、海上运输、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结合起来的典型题,在考试中经常出现,请考生注意。


根据题意,蜡烛变形是运输中未适当通风导致温度过高所致,承运人负有管货责任。对承运人造成的货损,保险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承运人追偿。《海牙规则》的承运人免责仅限于管船的过失,承运人仍负有管货的责任。故B、C、D项当选。


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条的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关于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的名义,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明确规定的内容,在本题中是将这一知识点同整个国际贸易流程结合起来进行考查的。


我国《海商法》第193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船舶和船上载运的货物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安全和利益,采取有益而合理的措施,人为造成的特殊牺牲和额外支付的费用。而单独海损是海上风险对营运中的船舶和运输中的货物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故A、C项当选。

某故意杀人案,经过一审、二审后,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真凶出现并供述了杀人的全过程,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下列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表述错误的是:( )

A.本案若由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B.本案审判监督程序应该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
C.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再审该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D.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该案件,应当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再审的审理。《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所以AB选项正确。另外,依据再审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下列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2)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3)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本题属于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所以C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所以D选项错误,错在“应当”上,应该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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