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商标权的概念与原则(1)

发布时间:2020-09-2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商标权的概念与原则,一起来看看吧!

一、商标权的概念与原则

商标权是指按照商标注册程序申请办理的、由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商标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注意】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但不享有商标权。

商标注册的原则主要有:

(一)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多个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注册商标授予申请在先的申请人。申请在后的予以驳回。同一天申请的,使用在先的商标可获得注册。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的证据。同日使用或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在30日内协商确定,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以抽签方式确定,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

【注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正当性问题。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我国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二)自愿注册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注册的商标,法律允许在其生产的产品或服务中使用,但不享有商标专用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需要注意的是,若构成驰名商标,他人则不得使用,否则构成侵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烟草制品实行强制注册原则。

二、商标注册的条件

(一)商标构成的条件

1.商标的必备条件。

1)法定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及其互相间的组合。

2)显著特征。

2.商标的禁止条件。即指注册商标的标记不应当具有的情形。

1)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或合法利益。

2)禁止作为商标注册(因缺乏显著特征)但可以作为未注册商标或其他标志使用的标志:

①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②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主要原料、质量、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③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问题】什么是商标保护的混淆理论?如何理解?

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通过商标将商标权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便于消费者认识该品牌并进行购买。商标的主要作用是避免混淆品牌。这就是商标保护的混淆理论。这一理论要求:

1)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与已注册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2)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3)不得侵犯他人的其他在先权利,如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商号权、特殊标志专用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专用权等。

4)不得违反商标法禁止注册或使用某些标志的条款:

①禁止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的标志:同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特定国家机构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

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③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④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⑤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⑥并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⑦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⑧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该地名具有其他特定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⑨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2013年1月强力公司将其研发的一种钻机零部件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发明专利。该专利申请于2014年9月公布,2015年7月3日获得专利权并公告。2014年2月,金钻公司独立研发出相同零部件后,立即组织生产并于次月起持续销售给山仑钻机公司用于组装煤炭钻机。2015年6月,强力公司发现金钻公司的销售行为。2017年6月,强力公司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强力公司可要求金钻公司对其在2015年7月3日以前实施的行为支付赔偿费用
B.强力公司要求金钻公司支付适当费用的诉讼时效已过
C.金钻公司侵犯了强力公司的专利权
D.山仑钻机公司没有侵犯强力公司的专利权
答案:C
解析:
选项A错误。《专利法》第1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本案中,2015年7月3日以前。强力公司尚未获得专利权,其无权要求金钻公司对其在2015年7月3日以前实施的行为支付赔偿费用。但强力公司可以要求金钻公司对其在2015年7月3日以前实施的行为支付适当费用。选项B错误。《专利法》第68条第2款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据此可知,强力公司要求金钻公司支付适当费用的诉讼时效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即从2015年7月3日起开始计算,至2017年6月尚未超过2年。因此,强力公司要求金钻公司支付适当费用的诉讼时效未经过。选项C正确。《专利法》第69条第2项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本案中,2013年1月强力公司申请发明专利,金钻公司于2014年2月起开始生产、销售相同产品,金钻公司是在强力公司专利申请日后开始制造、销售相同产品的。构成专利权侵权。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11条规定的使用行为;销售该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11条规定的销售行为。据此可知,山仑钻机公司也侵犯了强力公司的专利权。

关于没收财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0年)

A.甲受贿10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0万元,甲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甲被没收财产的总额至少应为300万元
B.甲抢劫他人汽车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该汽车应上缴国库
C.甲因走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此前所负赌债,经债权人请求应予偿还
D.甲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因妨害清算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没收财产和罚金应当合并执行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没收财产。 A项,没收财产是指没收犯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甲受贿的10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200万元属于违法所得的财物,不是没收财产的范围,应当予以追缴。至于如何确定对甲没收财产的数额,与这些违法所得数额没有直接关联。故A项错误。 B项,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甲抢劫他人的汽车,该汽车应当及时返还给被害人,而不是上缴国库。故B项错误。 C项,《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赌债是非法债务,不适用该规定。故C项错误。 D项,2000年12月19日施行的《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其中的合并执行是指并科,也即罚金、没收财产各自分别执行,并不是没收财产吸收罚金。这也符合《刑法修正案(八)》中的规定,即“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故D项正确。

我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法院在适用这条冲突规范的时候,对“不动产所在地”进行了解释,然后加以具体适用。法院的这种活动被称为、()

A、反致
B、识别
C、外国法的查明
D、二级识别
答案:B
解析:
【考点】适用冲突规范的各种制度。详解:反致、识别、外国法的查明、法律规避以及公共秩序保留均为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其中识别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的范围或对象进行解释,从而确定何种冲突规范运用何种事实或问题的过程。二级识别是识别的一种理论学说,即除了对冲突规范进行解释,还包括对准据法进行分析。法院在适用冲突规范的过程中,对不动产所在地进行了解释,是对冲突规范的解释,即为依照某一法律观念对有关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而帮助确定准据法。因此,法院的此种活动应称为识别。B选项为正确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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