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知识点: 买卖双方的义务(3)

发布时间:2020-09-22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的知识点: 买卖双方的义务,一起来看看吧!

四、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一)卖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买方的补救办法

1.要求实际履行。《公约》第46条第(1)款规定了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采取要求实际履行的补救办法,除非买方已采取与此一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办法。另外,《公约》第47条还规定了一个合理的履约宽限期,即买方可以规定一个合理时间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

2.交付替代物。《公约》第46条第(2)款规定了此办法,交付替代物是在货物与合同不符时的一种补救办法,《公约》规定,买方还有在货物与合同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物,而且关于替代货物的要求,必须与说明货物与合同不符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3.修理。《公约》第46条第(3)款规定,修理是卖方对所交付于合同不符的货物进行的修补、调整或替换有瑕疵部分等,买方请求修理的要求须与发出的货物不符的通知同时提出,或在该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4.减价。《公约》第50条的规定,如货物与合同不符,不论货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

5.解除合同。

A.《公约》第49条的规定,当卖方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依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接解除合同。根本违反合同是指因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而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其依合同规定期待取得的东西。依《公约》第49条的规定,买方有权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合同:

①卖方根本违反合同;

②卖方在买方规定的宽限时间内没有交货或声明不交货。

B.买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由于下列情况而丧失:

①对于迟延交货,买方没有在迟延交货后的一段合理的时间内解除合同;

②对于其他情况的违约,在他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没有解除合同;或者,当买方给予额外交付货物期限时,在该额外期限届满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没有解除合同;或者,当卖方对自己的不履行义务向买方声明将在额外期限内进行补救,而该期限已经超过或买方不接受卖方的补救的情况下,买方仍没有解除合同。

C.《公约》第81条至84条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效果:

①合同一经被解除,即解除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但并不解除违约一方损害赔偿的责任,及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和合同中有关双方在合同解除后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②解除合同要求买方必须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

③解除合同后买卖双方必须归还因接受履行所获得的收益。

(二)买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卖方的补救办法

1.要求履行义务。依《公约》第61至63条的规定,如果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中和公约中规定的任何义务,卖方可以要求其履行义务,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货款、收取货物以及其他应履行的义务,只要卖方没有采取与此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办法。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义务。除非卖方收到买方的通知,声称其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卖方不得在这段时间内对违反合同采取任何补救办法。当然,卖方并不因此而丧失因买方迟延履行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2.解除合同。依《公约》第64条的规定,卖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①当买方没有履行合同或公约规定的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

②买方不在卖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或如买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限内履行,但如果买方支付了全部货款,卖方原则上就丧失了解除合同的权利。

(三)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定

1.预期违反合同:

A.预期违反合同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明示拒绝履行合同,或通过其行为推断其将不履行。当一方出现预期违反合同的情况时,依公约的规定,另一方可以采取中止履行义务的措施。《公约》第71条对中止履行义务的内容进行了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适用条件:

①必须是被中止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方面存在严重缺陷;

②被中止方当事人必须在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的行为方面表明他将不能履行合同中的大部分重要义务。

B.依《公约》的规定,中止可因被中止方当事人提供了履行合同义务的充分保证而结束,《公约》规定中止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中止履行的一方必须继续履行义务,当然,中止除了因继续履行而结束外,也可以因中止方当事人解除合同而结束。

C.除了能够中止履行合同义务以外,《公约》还规定,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时间许可的情况下,准备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向对方发出合理的通知,使其可以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

2.分批交付的货物无效的处理:

①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构成对该批货物的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对该批货物解除合同;

②如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则可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即解除合同对以后各批货物的效力;

③当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而各批货物又是相互依存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整个合同。

3.保全货物:

A.保全货物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仍持有货物或控制货物的处置权时,该当事人有义务对他所持有的或控制的货物进行保全,保全货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违约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

B.履行保全货物义务的条件:

①卖方保全货物的条件:买方没有支付货款或接收货物,而卖方仍拥有货物或控制着货物的处置权;

②买方保全货物的条件:买方已接收了货物,但打算退货。

C.保全货物的方式:

①将货物寄放于仓库:有义务采取措施以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将货物寄放于第三方的仓库,由对方承担费用,但该费用应合理;

②将易坏货物出售:对易于迅速变坏的货物保全会发生不合理费用的,可以出售货物,并应将出售货物的打算在可能的范围内通知对方,出售货物的一方可从出售货物的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发生的合理费用。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美国某公司于2004年12月1日在美国就某口服药品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2005年5月9日就同一药品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要求享有优先权并及时提交了相关证明文件。中国专利局于2008年4月1日授予其专利。关于该中国专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保护期从2004年12月1日起计算
B:保护期从2005年5月9日起计算
C:保护期从2008年4月1日起计算
D:该专利的保护期是10年
答案:A
解析:
【考点】授予专利权的程序【详解】《专利法》第29条规定第1款:“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本题中,美国某公司成功提出要求优先权,因此该专利的保护期从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计算,即2004年12月1日。因此,正确答案应当是A。

下列关于委付和代位求偿权关系的提法 哪项是错误的?( )
A.委付适用于推定全损,而代位适用于全损或部 分损失
B.委付转让的是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关 的权利义务,而代位是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C.委付仅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而代位适用 于所有类型的货物运输保险
D.委付是保险人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后,向被 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而代议是以保险人向被保险人 支付赔偿为前提

答案:C
解析:
。代位权实质上是一种债权转移,是债的主 体变更,是适用在财产保险中的,而不仅限于货物运输 保险。故C选项错误。
委付是海上保险特有的制度,但代位权不是。而 且委付与代位权的行使在适用上也是有所区别的。区 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代位权实质上是一种债权转移,是债的主体 变更,债的内容与客体并未发生变化。而委付所要转 让的是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及其他依附于所有权上的权 利和义务,因而还具有物权的特点。 (2)代位权既适用于全损,也适用于部分损失,而 委付权仅适用于推定全损。
(3)保险人要取得代位权,必须以向被保险人支 付赔款为前提,而委付则不以支付赔款为前提。
(4)在代位求偿中,保险人只能获得不超过赔偿 被保险人的数额,而在委付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获得 大于其赔偿金额的数额。
(5)代位求偿是保险人的权利,保险人取得该权 利时,无须承担其他义务,而保险人在接受委付时,不 仅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且还承担该标的物产生的 其他义务。

以下关于司法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乙法院为保证公众知情权,除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B.甲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遇到疑难问题,为避免发生冤假错案,向其上级法院请示
C.司法的过程是运用法律解决个案纠纷的过程。因此司法不具有普遍性
D.从形式上看,司法和行政属于法律实施的具体形式,均为广义的执法活动
答案:A,D
解析:
A项无论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判决均公开。B项违反法院的独立性。C项在形式上,司法连接着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和社会生活中的个别性事件。案件的司法解决意味着个别事件获得普遍性,普遍性在个别性事件中得以体现。此外,在实质意义上,司法可以解决其他机关不能解决的一切纠纷,是管辖范围最广泛的审判机关,在现代社会中,司法已构成社会纠纷解决体系中最具有普适性的方式。D项正确。

下列关于刑法上危害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有:( )
A.没有危害行为,则没有犯罪
B.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
C.不作为和危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D.不作为就是没有身体动作

答案:A,B
解析:
不作为只是相对于某一事物而言采取了 消极的行为姿态,不等于没有任何行为和举动,只是没有做有义务做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不作为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也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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