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注意!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答题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1-05-30


时间过得真快,不知道今年准备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同学们都准备的怎么样啦?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一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些易丢分的注意事项,大家可以了解一下,做到心中有数,才能不惧考试!

一、马虎丢分、审题不够仔细

审题是答题的关键所在,先稳后快,就是先看清楚题意,想清楚解题思路,再快速下笔作答。不要盲目判断题意,多思考一下。

二、漏洞丢分、基础知识不够

大家考试之前一定要把课本吃透,灵活应用,及时查漏补缺,利用好错题本。

三、习惯丢分、操作技能有问题

理清目标和计划日,合理的分配时间;平时多动笔,提高操作经验;注重心态调整,确保正常发挥。

四、懒惰丢分、练习不积极

原因很多,有的是因为懒惰,有的是因为恐惧答卷,有的是因为没有训练意识等等原因,造成了在考试场上答题的时候 “心中有着千言万语,不知从何下笔”的情况,浪费了大量的时间,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相应的试题作答,最后只能潦草了事,丢了许多冤枉分。

五、字迹丢分、写字十分潦草

大多数考生都是“书法家”:第一、二题的答案是楷体书写,第三题的答案是行楷书写,第四题的答案是行书书写,第五题的答案是草书书写,第六题的答案是狂草书写,第七题的答案书写就不知道是什么字体了,乱七八糟!改卷老师很累,每天盯着电脑看弄得两眼冒金星且阅卷时间紧迫,如果你的字迹很潦草,看不清楚、无法识别,这时你就开始大量丢分了!造成以上丢分的原因是答卷时间不够了,对很多考生而言考前 没有真正训练过卷四的答卷技巧和培养答卷能力。所以大家参加考试前一定要练习一下自己的字体和答题速度,不要丢了这种冤枉分。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来合理规划学习时间,才能做到事半功倍,趁现在还有时间,认真规划一下你的备考计划吧!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法律关系客体,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军事设施、武器(枪支、弹药等)不能成为我国法律关系的客体
B.活人的(整个)身体,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
C.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结果是特定的
D.在同一法律关系中也有可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客体
答案:A
解析:
考查法律关系的客体。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应得到法律之认可。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第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第四,须具有独立性。在我国,大部分天然物和生产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军事设施、武器(枪支、弹药等)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是仍然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选项A错误。

徐某和黄某之间存在自然人借贷关系,第三人刘某是债务人黄某的担保人,后来徐某和刘某就主债务事项做了公证。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履行期届满后,债务人黄某仍然没有履行债务,现徐某向法院提起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关法院公证债权文书的受理,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徐某申请执行担保人刘某的担保财产,法院不予受理
B.徐某申请执行担保人刘某的担保财产,法院予以受理
C.公证债权文书明确给付内容且要有债务人黄某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D.徐某除向法院提交公证债权文书外,还需要提交执行证书
答案:B
解析:
本题目考查公证债权文书的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第6条的规定,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同时包含主债务和担保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执行;仅包含主债务的,对担保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本题中仅债权人徐某和债务人黄某就主债务做了公证,担保债务没有作公证,因此选项A正确,B错误。《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第5条规定了公证债权文书受理需要提交的材料,根据第二项和第四项的规定,公证债权文书需要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债权人需要提交执行证书,可知C正确,D正确。

某船舶运输公司制定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的有:()

A.旅客不能证明自己对行李的灭失、毁损没有过错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B.由于不可抗力’承运人将旅客运送委托给其他承运人的,承运人对旅客人身和行李的损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而由实际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C.承运人对无票乘船的旅客的任何人身、财产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D.旅客要求人身损害的赔偿请求权,自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即丧失,该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
答案:A,B,C,D
解析:
。考查旅客运输合同的免责条款。根据《海商法》第126条的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条款无效:(1)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2)降低本章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限额;(3)对本章规定的举证责任作出相反的约定;(4)限制旅客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根据《海商法》第114条、第115条的规定,A选项的约定无效,根据第121条的规定,B选项的约定无效,根据第112条的规定,法律并未剥夺无票旅客的赔偿请求权,所以C选项的约定无效。根据第258条的规定,2年期间是诉讼时效期间,而不是权利的除斥期间,应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所以D选项的约定无效。

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两者的联系在于()。

A.确认之诉是给付之诉的前提
B.法院对确认之诉所做出的裁判,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给付之诉具有一定的预决效力
C.给付之诉是确认之诉的前提
D.确认之诉可能转变为给付之诉
E.确认之诉是给付之诉的结束
答案:A,B,D
解析:
两者的联系在于:第一,确认之诉是给付之诉的前提,法院对确认之诉所作出的裁判,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给付之诉具有一定的预决效力;第二,确认之诉可能转变为给付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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