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知识点:反倾销措施(1)

发布时间:2020-09-22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的知识点:反倾销措施,一起来看看吧!

一、反倾销措施适用条件

《反倾销条例》将《对外贸易法》中有关反倾销的规定具体化、明确化,确立了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的要求和程序,根据该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因此,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条件有:

①进口产品存在倾销;

②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③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一)倾销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国市场。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确定倾销的关键是比较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为倾销幅度。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4条规定,正常价值按下列方法确定:

①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

②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

(二)损害

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国内产业,是指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但是,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的,或者其本身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的,可以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在特殊情形下,国内一个区域市场中的生产者,在该市场中销售其全部或者几乎全部的同类产品,并且该市场中同类产品的需求主要不是由国内其他地方的生产者供给的,可以视为一个单独产业(区域产业)。

(三)因果关系

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损害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倾销进口必须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原因,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的损害时,应当依据肯定性证据,不得将造成损害的非倾销因素归因于倾销。

(四)累积评估

倾销进口产品来自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并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就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

①来自每一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不小于2%,并且其进口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②根据倾销进口产品之间以及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二、反倾销调查

(一)发起

A.发起反倾销调查有两种方式:

①主要是基于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②特殊情况下,商务部可以自主决定立案调查。

B.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应特别包括下述两个方面:

①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

②有足够的国内生存者的支持,在支持申请和反对申请的生存者中,支持者的产量占二者总产量的50%以上,同时不得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

(二)裁定

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倾销、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的,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终裁决定,予以公告。

下列情形下,终止反倾销调查:

①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②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③倾销幅度低于2%的;

④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⑤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中国达维公司因与在美国设立的丽贝卡公司的争议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依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则》的规定,对于该外国公司不在中国境内的情况,可采用下列哪种送达方式或留置送达?( )

A.可向丽贝卡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分支机构送达
B.可向丽贝卡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代表机构送达
C.如丽贝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位于中国境内时,法院可向其送达
D.可向丽贝卡公司在中国的任何业务代办人送达
答案:C
解析:
依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以及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AB错,不是任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都可以送达。C正确。D错,业务代办人应当是有权接受送达的,而不能是“任何”业务代办人。

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休息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支付其工资
B.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C.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D. 劳动者因为自身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答案:A
解析: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根据规定按分别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所以选项A的表述错误。在休息日工作应按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支付其工资。

丁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方某,方某将该房屋转租给唐某。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丁某在租期内基于房屋所有权可以对方某主张返还请求权,方某可以基于其与丁某的合法的租赁关系主张抗辩权
B: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并已实际交付给唐某租用,则丁某无权请求唐某返还房屋
C:如丁某与方某的租赁合同约定,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丁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则在合同解除后,其有权请求唐某返还房屋
D:如丁某与方某的租赁合同约定,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丁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则在合同解除后,在丁某向唐某请求返还房屋时,唐某可以基于与方某的租赁关系进行有效的抗辩
答案:A,C
解析:
【考点】租赁合同【详解】在A选项中,在租赁期内,出租人丁某虽然拥有房屋所有权,但是承租人可以基于租赁权而占有房屋。所以,A选项正确。在B、C、D选项中,根据《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并基于所有权请求次承租人返还,次承租人不得以其与承租人的租赁关系进行抗辩,只能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B、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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