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商标权的概念与原则(2)

发布时间:2020-09-2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商标权的概念与原则,一起来看看吧!

三、商标注册程序

(一)申请的代理

商标注册的国内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申请注册手续,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二)注册申请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提交申请书、商标图样、证明文件并交纳申请费。申请如药品、烟草等特殊商标注册,应当附送企业许可证、以及或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日为申请日。

1)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在中国提出注册申请的,依照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享有优先权;

2)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三)审查和核准

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9个月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对注册申请的商标不符合注册规定的,商标法应当依法驳回申请。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依法对提起的异议进行审查,应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商标法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始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裁定不服的,还可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当事人对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的儿子乙(8岁)因遗嘱继承了祖父遗产10万元。某日,乙玩耍时将另一小朋友丙的眼睛划伤。丙的监护人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2万元。后法院查明,甲已尽到监护职责。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乙的财产足以赔偿丙,故不需用甲的财产赔偿

B.甲已尽到监护职责,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C.用乙的财产向丙赔偿,乙赔偿后可在甲应承担的份额内向甲追偿

D.应由甲直接赔偿,否则会损害被监护人乙的利益

答案:A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据此可知,甲尽到了监护职责,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而非免除其侵权责任。另外,因乙的财产足以赔偿丙,故不再需要用甲的财产赔偿。

首要分子甲通过手机指令所有参与者“和对方打斗时,下手重一点”。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被害人被谁的行为重伤致死这一关键事实已无法查明。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B:甲是教唆犯,未参与打斗,应认定为从犯
C:所有在现场斗殴者都构成故意杀人罪
D:对积极参加者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对其他参加者按聚众斗殴罪定罪
答案:A
解析:
根据《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对甲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至于其他参与者,由于不能查明被害人被谁的行为重伤致死,根据存疑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原则,对于所有参与者都不能以故意杀人罪定罪。故A正确,CD错误。甲虽然不是实行犯,未参与打斗,但其作为首要分子,对聚众斗殴行为的实施起决定作用,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而非从犯。B错误。应选A。

根据《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

A.行政长官就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涉及的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对法院无约束力
B.行政长官对立法会以不少于全体议员2/3多数再次通过的原法案,必须在1个月内签署公布
C.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D.行政长官仅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行政会议的成员
答案:C
解析: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9条第3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据此,A项“对法院无约束力”表述错误。该法第4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而根据该条第50条第1款,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据此,B项“必须在1个月内签署公布”表述错误。
该法第9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故C项正确。
该法第55条第1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长官决定。行政会议成员的任期应不超过委任他的行政长官的任期。”据此,D项“仅”字表述错误,还可以从立法会议员中委任。

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乙公司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双方约定,共同成立“玫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园公司”)。甲公司投入开发资金,乙公司负责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然后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玫园公司。?
攻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不久,甲、乙产生纠纷,经营停顿。玫园公司以签订派遣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王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遂以此为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请回答第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王某的用人单位是:( )查看材料

A.甲公司
B.乙企业
C.丙公司
D.玫园公司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的认定。 《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该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可见,在劳务派遣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而接受劳务派遣单位是用工单位而不是用人单位。
本题中,玫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王某的用人单位是丙公司而不是玫园公司,故C项正确,A、B、D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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