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证券投资基金(1)

发布时间:2020-09-2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证券投资基金,一起来看看吧!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与特征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公开或者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管理,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投资工具。证券投资在性质上属于信托,具有以下特征:

1)信托性质;

2)只能投资于股票或债券等有价证券,不能投资于证券以外的项目。

3)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

证券投资基金一般可分为二种: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注意】证券投资基金与股票、债券的区别:

1.体现的关系:股票代表股权,债券代表债权,基金代表信托关系。

2.资金投向:股票和债券主要投资于实业,而基金主要投向股票或债劵等有价证券。

3.收益和风险的区别。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是指发行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并依照法律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财产进行管理和运用的机构。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担任。

1.担任基金管理人的条件。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必须经证监会批准,并具备一系列条件,其中应注意的有:

1)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主要股东应具有经营、管理金融业务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证监会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证监会批准。证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2.从业禁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董监高和其他从业人员:

1)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2)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的;

3)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4)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3.公募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董监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行为主要包括: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是指受基金发起人或基金管理人的委托而保管基金财产,并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进行监督的金融机构。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证监会会同银监会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证监会核准。

基金托管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注意】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份额持有人是指购买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以下两类权利:

1.财产权性质的自益权: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2.监督与管理性质的共益权:

1)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对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权;

3)公募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私募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涉及自身利益时,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4)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由该日常机构召集;该日常机构未召集的,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2)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依照基金合同约定,设立日常机构的,该机构具有如下职权:

1)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

4)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及时交纳购买基金份额所需的款项和相关费用;

2)遵守基金合同的各项约定;

3)在购买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乙两公司各自独立发明了相同的节水型洗衣机。甲公司于2013年6月申请发明专利权,专利局于2014年12月公布其申请文件,并于2015年12月授予发明专利权。乙公司于2013年5月开始销售该种洗衣机。另查,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拆解分析该洗衣机,即可了解其节水的全部技术特征。丙公司于2014年12月看到甲公司的申请文件后,立即开始制造并销售相同的洗衣机。2016年1月,甲公司起诉乙、丙两公司侵犯其发明专利权。关于甲公司的诉请,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如甲公司的专利有效,则丙公司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使用甲公司的发明构成侵权
B.如乙公司在答辩期内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甲公司的专利权无效,则法院应中止诉讼
C.乙公司如能证明自己在甲公司的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制造相同的洗衣机、且仅在原有制造能力范围内继续制造,则不构成侵权
D.丙公司如能证明自己制造销售的洗衣机在技术上与乙公司于2013年5月开始销售的洗衣机完全相同,法院应认定丙公司的行为不侵权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查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A项错误:在专利局授予申请人专利权之前,申请人并没有专利权,因此在初期审查时的使用行为并未构成侵犯专利权。但根据《专利法》第68条第2款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因此甲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支付使用费。
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C项正确:根据《专利法》第6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所以乙公司有先用权,不构成侵权。
D项正确:《专利法》第62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丙公司证明甲公司的专利权属于现有技术,因此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徐某开设打印设计中心并以自己名义登记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该中心未起字号。不久,徐某应征入伍,将该中心转让给同学李某经营,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该中心承接广告公司业务,款项已收却未能按期交货,遭广告公司起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本案的适格被告?(2015年)

A.李某
B.李某和徐某
C.李某和该中心
D.李某、徐某和该中心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当事人的确定。《民诉解释》第59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在本题中,个体工商户未起字号,并且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徐某)与实际经营者(李某)不一致,应当以徐某和李某为共同被告。因此,B选项当选。

某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行动。在行动中,某区公安分局和区文化局以乐凯歌舞厅违法经营为由,共同作出罚款l万元的处罚决定。乐凯歌舞厅不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为必要共同诉讼
B:若乐凯歌舞厅仅起诉公安分局,法院只能通知文化局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若乐凯歌舞厅是合伙企业,则由其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D:若两局的处罚决定经区政府批准,则被告应是区政府
答案:A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根据该条,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的诉讼标的是同一行政行为,后者的诉讼标的是同类行政行为。在本案中,只有一个行政行为——罚款1万元的决定,故A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4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故某区公安分局和区文化局应为共同被告。《行诉法解释》第23条第2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据此,若乐凯歌舞厅仅起诉公安分局,则法院应当先通知乐凯歌舞厅追加文化局为被告,而不是直接通知文化局为第三人,故B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据此,若乐凯歌舞厅是合伙企业的,则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乐凯歌舞厅”为原告,故C项错误。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经批准的除行政许可外的行政案件,被告为对外决定机关。本题为行政处罚案件,且为经批准案件,对外决定机关是某区公安分局和区文化局,故被告仍是两局,而非D项所称批准机关区政府。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