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保险合同总论(2)

发布时间:2020-09-2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保险合同总论,一起来看看吧!

三、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一)保险合同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合同并享有和承担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1.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本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投保人必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二)保险合同关系人 ★★★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权利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可为同一人,也可为不同的人。

【注意】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必须是保险标的的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人身保险则直接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因此被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也是事故损失的承受人。

保险法第33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受益人。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只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第三人可为受益人。

受益人须具备的条件:

1)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而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故不负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不得请求其交付保险费。由于受益人的赔偿请求权属于固有权,并非继受而来,因而受益人所应领取的保险金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2)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人。受益人既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为法人。但如果受益人是未成年人或其他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则他所受领的保险金应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保管。

我国保险法第3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注意】

1)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2)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3)人身保险合同成立时没有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于合同成立后,也可以指定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于合同成立后还可以追加指定受益人。

【问题】如果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该如何处理?

受益人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指定(合同或合同外另有约定)。否则,应按如下情形分别确定受益人:

1)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2)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3)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非经书面通知不得对抗保险人,即保险人在获得书面通知前对原先所指定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对于新的受益人不再负有义务。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应当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否则变更行为无效。【注意】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无须经投保人同意。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受益人先死亡、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且无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受益人所享有的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只有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才能实现,受益人的资格可能被取消或丧失。

【经典真题】甲为其妻乙投保意外伤害险,指定其子丙为受益人。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指定受益人时须经乙同意

B.如因第三人导致乙死亡,保险公司承担保险金额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该第三人代位求偿

C.如乙变更受益人无须甲同意

D.如丙先于乙死亡,则出现保险事故时保险金作为乙的遗产由甲继承

【答案】ACD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 )。

A.占有和交付
B.占有
C.交付
D.登记
答案:C
解析:
知识点:动产物权的生效要件。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交付。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登记。

乙成立恐怖组织并开展培训活动,甲为其提供资助。受培训的丙、丁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因案件被及时侦破,乙、丙、丁未能实施恐怖活动。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

A.甲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从犯的规定
B.乙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
C.丙、丁构成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D.对丙、丁定罪量刑时,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预备犯的规定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帮助恐怖活动罪,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A项,甲对乙的恐怖活动培训提供资助,成立《刑法》第120条之一规定的帮助恐怖活动罪,属于狭义共犯的正犯化,故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从犯的规定。故A项正确。
B项,乙成立恐怖组织并开展培训活动,构成《刑法》第120条规定的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故B项正确。
CD项,丙、丁接受恐怖活动培训并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成立《刑法》第120条之二规定的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是立法者将帮助行为正犯化和预备行为实行化的立法结果,“帮助行为”“准备行为”本身已经是该罪的实行行为,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从犯以及预备犯的规定。故CD项正确。

某商场中有一家名为“X手机授权代理商”的店面,宋某在此处以288元的价格更换了其X手机的电池。其后,宋某在X公司官方网站上看到该店面并非是授权代理商,而更换电池的官方价格仅268元。宋某欲取回20元差价,对此说法正确的是:( )

A.该店面为宋某更换电池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宋某可以向X公司请求返还
B.该店面为宋某更换电池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宋某不能向X公司请求返还
C.如果X公司明知该店面在从事该行为却未加制止,宋某既然可向X公司和又可向店面请求返还
D.该店面可以不经X公司同意将代理权委托给他人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该店面不具有代理权,虽然该店面以冠以授权代理商的名号,但X公司并未对该店面有过授权,且其官网上明示代理商并不包括该店面。因而,该店面以“X手机授权代理商”冠名并不构成外表授权,宋某也不存在善意,故不构成表见代理。选项A错误,B正确。《民法总则》第1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适用该条的前提是代理人有代理权,本题不满足,选项C,错误。该店面无代理权,所以不存在转委托的情形,即便该店面有代理权,也要经过被代理人X公司同意,选项D错误。故本题选项为B。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