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1)

发布时间:2020-09-2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一起来看看吧!

一、环境规划制度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4.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二、清洁生产制度

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

1.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1)总体规划。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2)专项规划。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注意:环评在先,不得进行事后补充环评。

【经典真题】某采石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获批后,采用的爆破技术发生重大变动,其所生粉尘将导致周边居民的农作物受损。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批该采石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B.建设单位应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C.该采石场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完全相同

D.居民将来主张该采石场承担停止侵害的侵权责任,受3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答案】A

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注意的问题还有:

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2)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①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③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四、“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法律制度。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某法院对证人周某与当事人王某是否具有利害关系进行了审查,属于对证据(  )的审查内容。

A.合法性
B.关联性
C.真实性
D.完整性
答案:C
解析:
证据真实性的审查,主要是审查证据形成的原因;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证据是否为原物、原件,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下列说法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A.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在诉讼中发生的诉讼事件的法律后果相同
B.法定代理人既有可能是自然人,也有可能是单位
C.法定代理人的被代理人只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法定代理人与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上具有相同的诉讼地位
答案:A,C,D
解析:
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的在诉讼中发生的诉讼事件的法律后果并不完全相同。当事人死亡可能会导致诉讼终止的法律后果,但法定代理人死亡可能会导致诉讼中止的后果。因此A选项说法不正确,当选。法定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父母等其他近亲属,还可以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因此B项说法正确,不选。法定代理人的被代理人还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C选项说法不正确,当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原理,法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在诉讼上具有相当的诉讼地位,但不是相同的诉讼地位,比如,在被代理人作为原告的诉讼中,法定代理人不是原告,而只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所以D项说法不正确,当选。

下列哪些要求属于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

A.控辩平等 B.裁判及时作出 C.裁判者中立 D.控审合一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程序公正。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应当符合六个方面的要求:(1)允许那些利益可能受裁判结果影响的人有充分的机会参与案件的裁判过程,并有效地对裁判者的裁判结论施加积极的影响;(2)案件的裁判者应当在控辩双方之间保持不偏不倚的中立地位,不使任何一方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3)控辩双方应有平等的机会参与裁判过程,从而获得平等的影响案件裁判结论的机会;(4)裁判者的裁判结论应有充分的证据加以支持,并经过充分的论证和裁判理由的说明;(5)裁判者的裁判应当及时地产生;(6)裁判者应对案件给出一个终局的裁判结论。题目中的A、B、C选项,分别为第(3)、(5)项和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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