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知识点:行政处罚的实施(三)

发布时间:2020-09-17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的知识点:行政处罚的实施,一起来看看吧!

四、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

(一)调查

行政处罚案件在立案之后,即按照“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定,进入到调查程序,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2.执法人员有要求当事人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的权力

3.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5.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6.行政机关如遇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

(二)决定

1.决定程序

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但对于重大、复杂的处罚案件,需要经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2.决定情形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不予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三)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五、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

2.对公民处以50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程序要求

1.出示证件;

2.制作现场笔录;

3.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盖章;

4.当场交付处罚决定书;

5.执法人员应当在回到行政机关后对案件进行备案。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其主要的差异在于前者可以1人执法,由执法人员当场决定并当场送达,且须事后备案,而后者是事先立案,要求2人以上执法,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存在当事人不在场而在决定后7日内送达的情形。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共用题干
某市甲县公安局以乙区居民段某殴打丙区居民韩某为由决定对段某行政拘留10日。段某不服向市公安局(住所地为丁区)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决定改为拘留5日、罚款500元。请回答下列1~5题:

韩某不服向丙区法院起诉。段某提出管辖异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段某无权提出管辖异议
B:管辖异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C:管辖异议须在接到应诉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
D:对管辖异议裁定,可以提起上诉
答案:B,C,D
解析:
本题中,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改变了原行为。《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据此,本案应由市公安局为被告。本案并非重大复杂案件,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15条,由基层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案可由原机关甲县公安局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由复议机关市公安局所在地法院管辖,即甲县法院、丁区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通说认为,被诉行政行为是行政拘留处罚,也可参照适用本条规定。本题被诉行政行为是复议机关市公安局的拘留、罚款决定。《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据此,本案也可由原告段某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1款,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故本案也可由乙区法院管辖。


韩某起诉的,原机关所在地甲县法院,复议机关所在地丁区法院均有权管辖。通说认为,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行政案件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1)被诉行政行为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2)起诉人是被决定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在本题,韩某未被拘留,故无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之情形。


《行诉法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行政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均可提出管辖异议。韩某不服起诉,段某则为第三人,故段某有权提出管辖异议,A项错误。《行政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未作明确规定。故根据该法第101条,行政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应适用《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据此,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答辩期为15日。故C项正确。注意:《行诉法解释》第10条关于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的规定作废。根据《行诉法解释》第63条第2款,D项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21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A项正确。在本题,段某、韩某起诉的对象只能是复议机关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故只存在一个行政案件,不能由两个法院分别受理并审理、裁判,故B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2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据此,C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根据本题题干信息,本案应由乙区法院管辖,甲县法院不应当自己管辖,故应当移送管辖,D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决定自己审理;(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条第1项规定,A项正确。根据该条第2项规定,B项正确。根据该条第3项,C、D项正确。

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面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开枪射击乙,乙迅速躲闪,子弹射中乙身后的丙。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B: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被疾驶的汽车撞死。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C: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重了丙的心脏。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D: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答案:D
解析:
A选项中,客观上就是甲的枪击行为导致了丙的死亡结果的出现,二者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中,似乎存在没有甲的追赶行为,就没有小偷死亡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我们探讨的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非生活上的,因此这里的“因”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而非所有的行为,故B选项错误。C选项考查的是二重的因果关系,表面上看,似乎没有其中任何一人的行为,被害人都会死去,因此似乎可以否认任何一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甲、乙两人的行为本身均能独立地导致被害人死亡,如若同时排除甲、乙的行为,被害人就不会死亡,因此甲、乙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均存在因果关系,故C选项错误。D选项中,我们只需要明确,被害人是如何死亡的,即不是毒发身亡,而是死于枪击,故甲的行为在客观上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甲某看到乙某被汽车撞倒,手包被甩出老远,又看到肇事车辆逃逸,将乙丢在远处。乙因左腿骨折不能站立,坐在地上痛苦地呻吟。甲见此情形,捡起乙的手包,不顾乙的警告劝阻,扬长而去,经查,手包中共有人民币5 ,000元。对此,如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构成盗窃罪
B.甲构成抢夺罪
C.甲构成抢劫罪
D.甲构成侵占罪

答案:B
解析:

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规定不适当,下列哪些主体可以予以撤销?( )

A.某省人大常委会
B.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
C.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大常委会
D.某省政府
答案:C,D
解析:
考查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根据《立法法》第97条的规定,对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有撤销权的主体有: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所在市人大常委会。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