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知识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三)

发布时间:2020-09-17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的知识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起来看看吧!

(三)否定列举

1.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因国家行为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和主权性,并不适合法院介入。

例:外国人daly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居留证被拒绝,daly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2.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的能够反复使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则的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与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于抽象行政行为涉及到行政机关的政策选择,且一般会通过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行政诉讼法》并未将这类行为纳入受案范围。但是,考虑到抽象行政行为在实践中数量多、影响广泛等因素,《行政诉讼法》允许在针对行政行为的诉讼中请求对作为依据的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起附带审查请求,部分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了司法审查的范畴。

例:某县政府发布征地补偿方案,刘某方案中的补偿标准过低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内部管理行为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因属于内部管理行为,涉及的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而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故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需要注意的是:

1)内部管理行为还包括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培训、考核、离退休、工资、休假等方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2)这里的行政机关被限缩解释,诸如受到法律授权的高等院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拒绝颁发学位证、学历证等,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公务员身份被限缩解释。在公民尚未取得公务员身份之前,如拒绝录用的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试用期满后不予转正仍认定其具有公务员身份,因而被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

4)没有依法支付公务员抚恤金引起的争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例:贾某系市公安局科员,因年度考核被顶评委不称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行政终局行为

基于某项行政管理事项具有专业性的原因,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国务院终局裁决。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2)省级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权属复议决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有关普通签证及外国居民的拘留决定。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4)针对外国人和其他境外人员的强制措施的行政复议决定。外国人对依照出入境管理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5.刑事司法行为

因公安、国安、海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国家机关具有行政机关和刑事侦查机关的双重身份,既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也可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因属于刑事司法行为,而非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该类行为造成侵权可以通过申请国家赔偿途径来予以救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超出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主要表现为:

1)在刑事立案之前实施的行为一般属于行政行为;

2)法律授权的刑事司法措施包括:讯问刑事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检查、搜查、扣押物品(物证、书证)、冻结存款、汇款、通缉、拘传、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监视居住、刑事拘留、执行逮捕等。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在上述刑事诉讼法授权范围之外所实施的行为,如收容教养行为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授权的行为,公民对其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对与侦查犯罪行为无关的公民采取强制措施的,尽管具有刑事司法行为的名义,实际上是行政行为,如实践中公安机关常常借刑事侦查为名,干预公民之间的经济纠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6.调解行为或仲裁行为

1)在民事争议双方的自愿基础上,行政机关主持的调解行为,因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果,应当通过仲裁或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2)行政机关设立的仲裁机构对民事争议作出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裁决,当事人一方不服裁决,应当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是行政机关以倡导、示范、建议、咨询等方式,引导公民自愿配合而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公民是否遵从行政指导,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愿。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以指导为名,行强制之实,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指导时,威胁等方式强迫行政相对人服从的,这种行政指导实际上是行政行为,公民可以起诉。

8.重复处理行为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亦即在法定的复议期间与行政诉讼起诉期间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在救济期限届满后向行政机关提起申诉,接收申诉的机关作出的维持原行政行为,驳回申诉请求的行为。因重复处理行为并未形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故被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

9.过程性行为

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因其内容尚未最终确定,尚未进入外部化阶段,基于诉讼成熟的考量,被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

10.协助执行行为

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此类行为并非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职权作出的行为,不具有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因而不列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11.不发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内部所作的行为,如内部沟通、会签意见、内部报批等行为,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尚未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实质影响,不具有可诉性。

12.内部监督行为

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上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监督,内部监督行为并不直接设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不具有可诉性。

13.信访办理行为

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不产生实质影响,因此不具有可诉性。

14.不对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该条款起到兜底作用,将权利义务关系的实际影响作为一项否定性的实质判断标准。

注意:判断具体的案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关键在于是否属于明确予以否定列举排除的事项,如果答案为否,无论是属于明确肯定列举的事项,还是通过肯定概括条款的解释,均可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哪项信息不受《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范?()

A:某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B:某企业在某县工商局进行的工商登记
C:某公安局对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D:某环保局干部小吴在办公室计算机存储的参加研究生考试笔记
答案:D
解析: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这些信息与来源和制定机关无关,D项因与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无关,故不受《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约束。

某市采石场位于山腰,自2009年投产以来每年都 排放一定数量的污水顺山坡流到山下由农民何阳承包 的鱼塘,由于对养鱼影响不大,何阳一直未曾提出异 议。2012年1月,采石场进行技术改造,扩大了生产 规模,污水排放量成倍增长,何阳发现自己承包的鱼塘 频繁出现死鱼现象,要求采石场賠偿损失,但采石场未 予理睬。于是何阳找到市环保局解决问题。2012年3 月,市环境监理大队经监测证实,采石场排放的污水符 合排放标准,市环保局随后给采石场下书面通知,要求 采石场缴纳排污费25万元。同时,市环保局就采石场 和何阳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行政调解处理决定:采石 场赔偿何阳经济损失12万元。
诉讼过程中,关于举证责任的承担,下列说 法哪些是正确的?( )
A.原告举证
B.由被告对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 系举证
C.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D.原告证明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举 证责任

答案:B,C,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 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 定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 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可 见,环境民事污染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被告对原 告提出的侵权亊实否认的,对此负举证责任。

李某于2001年4月,谎称自己是法院处级审判员,可帮助郭某的儿子安排到法院汽车队工作,骗取了郭的信任,不久两人非法同居几个月。7月,李某谎称自己和某省交通厅厅长关系密切,答应将陈某的女儿调进省交通厅工作,以需要进行疏通为名,骗取陈某 人民币4,000元。9月,李某自称是某省法院刑一庭庭长,骗得梁某的信任,答应可帮梁的妹夫申诉经济案件,骗取了梁的项链一条(价值5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B.李某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
C.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
D.李某的行为属于连续犯的情形,在处断上应作为招摇撞骗罪一罪处理

答案:A,B,D
解析:
李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多次行蹁,骗财、骗色以及其他非法利益,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由于是基于一个概括故意支配下的连续性行为,在处断上应当作为一罪处理。依照交叉竞合情况下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适用原则,应按照招摇撞骗罪处罚。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公证员廉洁自律、尊重同行、为此公证员不得有下列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

A.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特殊关系进行业务垄断
B.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
C.利用媒体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贬损他人,排斥同行,为自己招揽业务
D.公证员如果发现已生效的公证文书存在问题或其他公证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答案:A,B,C
解析: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5条规定,公证员不得从事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1)不得利用新闻媒体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贬损他人,排斥同行,为自己招揽业务;(2)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3)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特殊关系进行业务垄断;(4)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D选项符合《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2条的要求,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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