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技巧你掌握了吗?

发布时间:2020-07-29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已经开始,有的小伙伴已经开始备考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考试备考的几个技巧,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1.注重“技巧性”的刷题

进入倒计时,有一项任务很重要,就是“法考刷题”:利用刷题重新回忆知识点,反复记忆知识点。江湖上总是流传一些“奇葩”复习方法,比如真题做三遍,自然能过法考。这个方法并不能保证大家过法考,投机取巧的成分太大,但是这也证明了真题有多重要,刷题有多重要。既然刷题这么重要,大家懂得怎么刷题的正确方法吗?

1)刷题重在查缺补漏,错题本必不可少。大家要通过刷题,发现自己究竟哪些考点还掌握得不到位。整理错题本并不是要求大家像初高中时一样一板一眼抄写下来,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习惯记录下错题。比如word整理电子版,比如记录错题题号,再简单点也可以就在真题册上标记。毕竟形式只是形式,重点在于大家真正得反复做错题。

2)重视题后讲解。刷题的过程很多同学为了图快,只一味做题不看题后讲解,其实是很吃亏的。一来客观题做题容易有“蒙”的成分,每道题看看题后讲解才知道自己究竟想得对不对。二来题后讲解可以提供给大家最简单的解题思路,节省做题时间。

3)利用琐碎时间刷题。现在市面上有各种刷题app,大家可以在零碎的时间里抓紧学习,用app刷题,系统也会自动记录错题。

2.背诵工作不能少

很多同学不喜欢背诵,不愿意背诵,觉得写题写熟练了就行。但是利用刷题记忆的知识点往往不够准确,很可能这些不准确的记忆最后就让你法考失利。另外现阶段的背诵也是为了11月的主观题考试打下基础。

51题库考试学习网建议大家:现在开始每天安排固定时间拿来背诵,各个老师也已经准备了背诵讲义给大家,跟着老师走,没错的!背诵是一个反复多次的过程,一次背诵出现遗忘是很正常的,只要大家按部就班得来,法考并没有那么难。

3.静下心来听课

在进入复习倒计时,重点应该在自己的消化理解上,多给自己独处的时间,不要又陷入听课中。各个老师会有针对真题的课程,但这是给大家的一个选择。比如你认为你在这个知识点上做题常错那么可以听老师讲解一下。但是不要从一开始就一直在听课。

4.有意识的增加主观题复习

有的同学会问,今年10月31日客观题才考,那有必要现在就复习主观题吗?51题库考试学习网要提醒大家注意,尽管10月31日,11月1日客观题才考,但是11月28日主观题就要考。客观题和主观题之间的时间只差距20多天,如果大家等到11月再复习主观题,那就太太太晚了!

建议大家:进入9月、10月就要有意识得开始复习主观题,因此7月、8月必须完成客观题二轮复习!51题库考试学习网建议复习顺序和一轮复习顺序一致,并每月为自己设立月目标。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在乙骑摩托车必经的偏僻路段精心设置路障,欲让乙摔死。丙得知甲的杀人计划后,诱骗仇人丁骑车经过该路段,丁果真摔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的行为和丁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有罪
B.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C.丙对自己的行为无认识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D.丙利用甲的行为造成丁死亡,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故意(认识错误)和间接正犯。 A项,第三人丙并未独立创设导致丁死亡的新危险,仅是利用了甲所创设的危险,客观上是甲所创设的危险导致丁死亡,故应肯定甲的行为和丁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精心设置路障,无论谁骑摩托车经过此地都会摔死。虽然摔死的是丁而不是乙,但这对甲而言属于主观认识错误,不能否认客观的因果关系本身。故A项正确,当选。
B项,甲认识到谁经过该路障谁将会被摔死,或者说甲认识到路障所指向、所攻击的是“碰到路障的人”,仅是对“碰到路障的人”是乙还是丁存在不正确的认识,因此,对实际摔死的丁,甲的认识错误属于对象错误,而不是打击错误。对于对象错误,无论是按我国传统理论,还是按照法定符合说或者具体符合说,都认为行为人对实际发生的结果存在犯罪故意。因此,对丁的死亡,应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故B项正确,当选。
C项,丙有意识地利用甲的杀人装置杀死了丁,丙对自己的行为无认识错误,对丁的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故C项正确,当选。
D项,路障不是丙设置的,丙将甲作为犯罪工具予以运用,在此意义上,丙有可能成立间接正犯。当然,由于难以认定丙“支配”了甲的犯罪,故丙是否毫无疑问地成立间接正犯,确有研究的余地,但是,D选项仅是认为丙“可能”成立间接正犯,而没有主张丙一定成立间接正犯。故D项正确,当选。

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单位只能成为故意犯罪的主体,不能成为过失犯罪的主体
B.单位犯罪时,单位本身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共同犯罪
C.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制,但在实行单罚制时,只对单位处以罚金,不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
D.对单位犯罪只能适用财产刑,既可能判处罚金,也可能判处没收财产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单位犯罪。 A项,刑法中规定的绝大多数单位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但也有将过失犯罪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例如,《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即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既是过失犯罪,也是单位犯罪。故A项错误。
B项,单位犯罪是单位本身犯罪,既不是单位内部成员犯罪的集合,更不是单位和内部成员的共同犯罪。单位内部成员的行为本身就是单位的犯罪行为。故B项错误。
C项,单位犯罪的,一般实行双罚制。刑法分则中有规定单位犯罪只处罚直接责任人的单罚情况,如前面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也有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但没有只处罚单位而不处罚自然人的单罚。故C项错误。
D项,根据《刑法》第31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对单位依法只能判处罚金,不能判处其他任何刑罚。故D项错误。

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工伤保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五级、六级伤残,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B.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C.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D.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答案:B
解析:
五级、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参考教材P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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