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题型分析

发布时间:2021-05-03


近两年来,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非常火热,参加的考生一年比一年多,很多第一次参加报名的同学对于考试存在很多疑惑,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一下司法考试的易混淆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一、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有什么区别?

1.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现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后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2.受贿罪共犯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是否有共同犯罪故意不同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如果将收受财物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两个方面告知了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如果没有告知,或者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谋取利益,而没有将收受贿赂告知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二、如何区分主犯和首要分子?

首要分子分为两种,一是犯罪集团中的犯罪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团中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因为除了首要分子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但他们不是首要分子。在聚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原则上也可以认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刑法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而首要分子只有一个时),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当然无所谓主犯。

三、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

1.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2.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产生法律后果,法律行为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3.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4.事实行为包括无因管理、正当防卫、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紧急避险等。

5.比如侵权行为的后果是引起侵权责任,而侵权行为人并没有这样的意思表示。行为人在作出行为之时也有意思表示,但是其意思表示的目的与法律结果不同,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目的可能是为了使自己获得利益,但是法律规定的后果却是侵权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所以侵权行为就是事实行为。

以上就是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易混淆的相关知识点,大家可以参考参考,同学们在备考的时候一点要抓住重点,才能做到事半功倍,最后51题库考试学习网也预祝各位考生都能早日顺利通过考试!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中规定了货物国民待遇义务的两项例外包括、()

A、政府采购例外
B、仅对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商提供的补贴例外
C、一般例外
D、进口电影的数量
答案:A,B
解析:
国民待遇义务存在的例外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规定的一般例外;《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中规定了货物国民待遇义务的两项例外:(1)政府采购例外,政府机构购买货物供政府自己使用,对这方面的产品采购进行调整的法律、规章或规定,不受国民待遇义务的约束。(2)仅对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商提供的补贴例外,但该例外不表示对国内生产商的补贴不受任何约束,而只是表明这样的补贴不依据国民待遇义务进行调整。

甲从乙公司处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价格1万元,乙公司承诺保质期一年,一年之内有任何问题,乙公司负责修理或者更换。甲利用该电脑来完成丙所委托的工作,结果在正常使用了数月之后,电脑突然死机,再也无法启动,导致甲数月的工作全白费了,也导致甲不能及时向丙交付工作成果,须承担2万元的违约责任。甲将电脑送到乙公司,经检测,是硬盘出现问题且不可恢复。乙公司建议给甲更换硬盘,但是甲则要求另行赔偿2万元损失。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本案中,乙公司已经构成了违约
B.公司因为违约,应当赔偿因此给甲造成的损失,故乙公司除了应当更换硬盘之外,还应当赔偿甲2万元的损失
C.甲可以要求乙双倍赔偿所付的电脑价款
D.甲应对工作成果及时备份却没有备份,故由甲乙分摊甲因为乙的违约而产生的损失

答案:B,C,D
解析:

中国公民张某在北京购买了美国甲公司的一批股票,随后将该批股票在北京质押给北京某银行并用质押所得资金购买了法国乙公司的一批债券。最终张某将该批债权在日本出售获利3000万美元。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股票的质押适用美国法
B.股票的质押适用中国法
C.债券所有权的转让适用法国法
D.债券所有权的转让可以适用日本法
答案:B,D
解析:
选项A错误。A项和B项的考点一致,考的是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规则,这一点首先要明确。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第40条的规定,权利质权适用权利设立地法律。题干中的内容表示该权利质权在北京设立。所以适用美国法显然是错误的。选项B正确。如A项解析所述,北京是该权利质权的设立地,所以股票的质押应该适用中国法。选项C错误。C项和D项考查的是有价证券物权的法律适用规则。我国《法律适用法》第39条规定,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案中该批债券的权利实现地是日本,并且也没有信息表明法国是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所以C项的表述错误。哪怕退一步说法国是最密切联系地,也只能说“可以”适用法国法。C项的表述还是不完整。选项D正确。如C项解析所述,日本是该批有价证券的权利实现地,所以得出“可以”适用日本法的结论是没有问题的。

甲向大恒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到期未能归还借款,大恒银行向法院起诉甲乙二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关于诉的合并和共同诉讼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本案属于诉的主体的合并
B:本案属于诉的客体的合并
C: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D:本案属于普通共同诉讼
答案:A,C
解析:
【考点】诉的合并与共同诉讼【详解】诉的合并,是指人民法院把几个独立的诉,合并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和裁判。诉的合并分为诉的主体合并和诉的客体合并,其中诉的主体合并,是将数个当事人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在一个原告对数个被告或数原告对一个或数个被告提起诉讼时,均会产生诉的主体的合并。引起诉的主体合并的原因有:(1)必要共同诉讼或普通共同诉讼;(2)原告或被告于诉讼进行中死亡,数个继承人承受诉讼。诉的客体合并,指的是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或者反诉与本诉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本案属于诉的主体合并,不属于诉的客体合并,故A选项应选,B选项不应选。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必须是同一法律关系,各诉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人民法院不能分案审理,必须合并审理,对于原告遗漏被告的,人民法院则应当告知。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共同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本案中甲、乙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应属于必要共同诉讼,C选项说法正确,D选项说法错误。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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