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知识点:行政诉讼裁判与执行(二)

发布时间:2020-09-17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的有关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一、行政诉讼裁判

(一)行政诉讼二审裁判

1.维持原裁判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

2.改判、撤销或变更

原裁判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

3.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4.发回重审

1)适用情形:

A.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B.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应当发回重审),具体包括:

a.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b.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

c.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参加人的。

d.遗漏了诉讼请求的。

e.未经合法传唤而缺席审判。

C.对于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不服上诉的,二审经审理认为原审裁定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继续审理。

1:行政诉讼一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发回重审。(×)

2:行政诉讼一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可以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2)发回重申的限制

发回重审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例:行政诉讼中,同一案件最多只能两次发回重审。(×)

5迳行驳回起诉

一审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二审法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在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迳行驳回起诉。

6.对遗漏或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处理

1)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二审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2)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二审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3)当事人在一审中没有提起赔偿请求,在二审中提出的,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1: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应当裁定发回重审。(×)

2: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二审法院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将案件发回重审。(×)

3:当事人在一审中没有提起赔偿请求,在二审中提出的,二审法院应当驳回该赔偿请求。(×)

(二)行政诉讼再审裁判

1.对生效裁判的执行的处理

1)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原裁判的执行,审判监督再审应当裁定中止裁判的执行;

2)再审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应当裁定撤销原中止执行的裁定。

例: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裁判的执行。(×)

2.原审裁判确有错误的处理

1)原审裁判确有错误,在撤销原审裁判的同时,可以对生效裁判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裁判,发回重审(二审的处理并无发回重审);

2)原审案件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审(与二审的处理一致);

3)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不予立案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一审、二审法院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与二审的处理一致);

4)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一审、二审法院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与二审的处理一致)。

二、行政诉讼执行

(一)行政诉讼执行机关

1.法院:一般由一审法院执行,如果一审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二审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二审法院执行。二审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一审法院执行。

2.行政机关: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有权自行强制执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强制执行。

(二)行政诉讼执行当事人

执行申请人可能是一审原告、被告、第三人、或者二审当中的上诉人或被上诉人,被申请执行人则是与执行申请人相对的另一方。对生效的行政裁判,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或者其他行政给付义务,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执行根据

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

(四)拒绝履行生效裁判的两种情形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

根据是否授权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权,或者行政机关、第三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自行强制执行。

2.行政机关不履行

可以采取的执行措施包括: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50至100元的罚款;

3)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4)向监察机关或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法院;

5)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行政诉讼执行期限

1.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规定。

2.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院不予受理。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程序正当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程序正当要求的体现?

A: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注意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B:对因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主动进行赔偿
C:严格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D:行政执法中要求与其管理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回避
答案:A,D
解析:
【考点】程序正当原则【详解】目前我国的国家赔偿程序因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要求而启动,故B选项错误。C选项是合法行政原则的体现,故不当选。A、D选项正确,均体现了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D。

关于自认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自认的事实允许用相反的证据加以推翻
B:身份关系诉讼中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事实可以适用自认
C:调解中的让步不构成诉讼上的自认
D:当事人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一律不得进行自认
答案:D
解析:
【考点】诉讼上承认的事实【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其中,对于(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故A项说法正确,不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根据这一规定,身份关系诉讼中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事实可以适用自认,故B项说法正确,不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故C项说法正确,不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故D项说法错误,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D。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到期无力偿还借款。乙银行得知,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债款200万元,但甲公司并不积极向丙公司索要。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银行可以( )。

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公司偿还200万元
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
C.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自行承担
D.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公司偿还100万元
答案:D
解析:
知识点:代位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因此,A选项不正确。B选项所述是撤销权,题干所述情况属于代位权的条件,所以,B选项不正确。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因此,C选项不正确。D选项是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只有D选项正确。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工程发包给乙公司施工,约定乙公司垫资1000万元,未约定垫资利息。甲公司、乙公司经备案的中标合同中工程造价为1亿元,但双方私下约定的工程造价为8000万元,均未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7月1日,乙公司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关于乙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1000万元垫资应按工程欠款处理
B: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000万元垫资自7月1日起的利息
C: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亿元
D: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亿元自7月1日起的利息
答案:C,D
解析:
(司法部公布答案ABCD)【考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本案中,甲公司、乙公司经备案的中标合同中工程造价为1亿元,双方私下约定的工程造价为8000万元,应按前者作为结算工程造价的依据,所以,C选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甲、乙公司未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乙公司于7月1日将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给甲公司,所以,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亿元工程价款自7月1日起的利息,D选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垫资1000万元,按照该条规定,甲公司应返还垫资,而不是按照工程欠款处理;甲公司与乙公司未约定垫资利息,乙公司不应请求甲公司支付利息。所以,A、B选项错误。司法部公布答案AB应选,本书认为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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