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食品安全法(2)

发布时间:2020-09-2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食品安全法,一起来看看吧!

三、食品安全标准 ★★★

(一)食品安全标准的效力

食品安全标准,是指国家为了保证食品安全而制定的食品的生产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者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强制标准。

1.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的,并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的食品安全标准。

2.地方标准。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参照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组织制定的,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食品安全标准。地方标准不得比国家标准低,但可以比国家标准高(严)。

3.企业标准。该标准必须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且只适用于该企业内部,对他人不具有强制力。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食品安全标准和公布和跟踪评价

公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跟踪评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四、食品安全控制

(一)食品生产经营中的安全控制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安全基准及负面清单制度。

1)安全基准制度。我国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①场所: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整洁、无毒、无污染;

②设备设施:具有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③技术人员与制度: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④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防止交叉污染,确保食品安全;

⑤包装、储存、运输材料容器洁净、安全;

⑥员工卫生符合要求;

⑦用水、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2)负面清单制度。我国食品安全法明文禁止经营以下食品:

①原料: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②致病性微生物、物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等超标食品;

③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④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⑤特定食品: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⑥腐败变质、来历不明的食品;

⑦包装有问题导致食品、添加剂变质的;

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

⑨其他法定禁止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2.食品行业许可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审核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3)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制度。

监督机构: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注意不是食品药品管理机构。

3.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4.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食用生产流程控制制度。

3)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4)食品企业良好生产认证制度。

5.食用农产品的安全保障。

6.食品交易场所、消费场所的安全管理。

7.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的安全管理。这关系到消费者的知情权,也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食品安全法第67条至73条对食品包装、说明书和广告中的相关信息披露做了具体规定,其中包括转基因食品信息、食品添加剂信息的专门规定。

8.特殊食品的安全管理规定。食品安全法第74条至第83条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安全管理作出特别的具体规定。

9.食品药品虽在销售前取得检验合格证明,且食用或者使用时尚在保质期内,但经检验确认产品不合格,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以该食品药品具有检验合格证明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食品召回制度

1.食品召回的概念和类型。

食品召回制度,是指食品生产者自己主动、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责令,对已经上市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由生产者公开回收的制度。

(1)主动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对发现的其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停止生产,召回已销售的食品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行为。同样道理,若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亦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2)责令召回,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法律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行为。(标准由省级以上制定,经营审核、执法等县级有权进行。)

2.对食品召回的处理。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再次流入市场,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食品检验制度

1.食品检验机构及其地位。

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食品检验资质,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机构。

2.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3.食品安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抽样检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公布检验结果,任何食品不得免检。

(四)食品进口管理制度

1.进出口管理机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2.食品进口管理制度。

1)安全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境外企业的保证责任及进口商的审核义务。

3)进出口企业备案和注册制度。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4)预包装食品管理规定。

5)进口商的信息保存义务。

6)食品安全风险的预警和控制。

3.食品出口管理制度。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4.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

5.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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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某县公安机关收到甲控告乙抢劫的材料,经审查后认为乙没有抢劫的犯罪事实。县公安机关该如何处理?( )

A.不予立案
B.要求甲撤回控告
C.撤销案件
D.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立案条件。《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本题属于“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形。公安机关应当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甲。故选项A正确,B、C、D项错误。


甲与乙等人的订立合同纠纷案


甲妻因车祸去世,甲继承两居室房屋一套,但未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201 3年1月1日,甲上网时看见乙旅行社组织的海滨三日游广告,该广告中关于跟团价格、旅游地点和出发日期等内容都非常详细,并声明“立即报名享受超值优惠价”,遂报名参加“第三期海滨三日游”并通过网上银行付款。1月3日,乙旅行社通知甲“第三期海滨三日游”已经满员。甲只好参加“第四期海滨三日游”并于1月30日出发前往。该海滨浴场深水区时有水母伤人事件发生,但知悉此事的乙旅行社只是简单要求游客不要游离浅水区,未提及水母之事。甲独自一人游到深水区,不幸遭水母攻击,多处被蜇伤。甲为此花去医药费35000元。甲向乙旅行社索赔,遭拒。乙旅行社拒赔的理由有二:一是在旅行团出发前,该旅行社在顾客签订的格式合同上已经声明:“非可归因本社的原因,游客在旅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身损害,本社概不负责”;二是该旅行社已经表明游客不要游离浅水区。另外,旅行社提供的格式合同还规定:“本旅行社对游客承担的任何赔偿以跟团价为限。”


经过上述事件后,甲决意改换生活环境,遂委托丙房地产中介公司(简称丙公司)为其继承所得的两居室房屋寻找买主。双方约定,房屋售出后,甲向丙公司支付房价款的2%作为报酬。同时,甲亦在二手房交易网上发布了售房信息。不久,丁经由丙公司介绍,与甲以1 00万元的价格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3日后加盖其个人印章时生效。丁支付给甲90万元,甲将钥匙给了丁。甲、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次日,戊从网上获知甲发布的售房信息,遂与甲磋商,戊明确表示自己只买地铁方圆500米之内的房子,且如果周围有健身房则会愿意加价,甲为了卖个高价,欺骗戊自己的二居室刚好都符合其要求,甲戊遂即以1 20万元的成交价签订了合同。


甲、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丙公司要求甲支付2万元的报酬以及为寻找买主而支出的交通及通讯费用300元。甲予以拒绝。


【问题】


1.甲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是否取得了亡妻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


2.甲报名参加“第三期海滨三日游”并通过网上银行付款时,甲乙双方的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3.乙旅行社关于“非可归因本社的原因,游客在旅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身损害,本社概不负责。”的声明是否有效?为什么?


4.甲乙双方对格式合同中“本旅行社对游客承担的任何赔偿以跟团价为限”争议很大,甲认为应当以合同中约定的跟团价为限,主张全赔,而旅行社却坚持应当以实际的优惠价为限。请问该条款应当如何解释?为什么?


5.甲丁签订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6.甲戊的合同效力如何?戊可以行使怎样的权利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7.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支付2万元报酬和支付为寻找买主而支出的300元费用?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甲取得了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2.生效,根据法律规定,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规定的,应当视为要约,本题中该商业广告内容具体确定且表明其受被要约人的承诺的意思表示的约束,应当视为要约。甲报名参加且付款为承诺,合同即成立生效。


3.乙旅行社关于“非可归因本社的原因,游客在旅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身损害,本社概不负责。”是格式条款,无效。根据合同法中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格式合同提供者对于相对方做出的限制对方权利和免除自己主要义务的条款无效。因此,旅游经营者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免除自己责任的声明无效。


4.应当解释为乙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以约定的跟团价为限。根据法律规定,该条款属于有多种解释的格式条款,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5.生效。根据法律规定,采用合同书签订合同,在签章和签字之前,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合同成立。丁已经履行了主要的付款义务,甲也将房子钥匙交付了,合同成立且生效。


6.甲戊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戊可以行使撤销权。


7.丙公司有权要求甲支付2万元报酬,但是无权要求甲支付为寻找买主而支出的300元费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本题考查合同订立的相关规定。合同订立包括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成立、生效等方面的内容。首先,考生要区分要约邀请和要约的区别;其次,承诺以到达生效为原则,是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标志,另外符合事实承诺的也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且生效。合同的效力状态分为四种: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考生应当重点理解掌握。



(2008年四川)案情: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 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 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 杨某进行咨询。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 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李某深信无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 讼。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 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 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 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 两人感情确巳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 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07年6月向A市检 察院提出申诉。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 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 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问题:
1.对于李某的起诉,B市D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请评价C区人民法院在本案一审中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王某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属于自认吗?为什么?
4.A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5.A市检察院通过何种程序以及对哪些事项可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再审?为什么?
6.律师杨某有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

答案:
解析:

本题是围绕王某与李某的离婚诉讼展开的,考核的知识点涉及诉讼管辖、自认、一审程 序、二审程序和检察院抗诉等。
1.关于民事诉讼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特定情形外,通常按照“原 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本案中没有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应由被告王某所在地法院管 辖。B市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做法是正确的。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 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 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据此可知,离婚案件属于申请不公开案件,在本案中, 因本案当事人没有申请不公开审理,故法院公开审理该案不违反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 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据此可知,人民 法院准许李某不出庭的做法错误。
3.依据《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 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 外。据此可知,“孩子是否为亲生的问题”属于涉及身份类的事宜,依法不适用自认,即使 对方自认的,当事人仍应提出证据。
4.《民诉意见》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 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在本案中,一审判决不准予离婚后,李某提出上诉,二审判决准予 离婚。因在一审中李某没有提及对于孩子的抚养和有关财产的分割问题,所以,第二审人民 法院不能直接对一审未提起的诉讼请求进行处理。
5.《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 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 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据此可知,人民检察院是不能自行向同级人民法院提 出抗诉,而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 决,不得申请再审。《民诉意见〗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 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巳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 规定进行审査,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 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据此可知,王某不能对已经判决离婚的案件进行申请再审。这里的不 得申请再审仅指的是身份上的再审,对于子女抚养或是财产分割问题仍可以申请再审。对于 在终审判决中提及的有关财产的分割,如果申请再审人不服的话,可以申请再审,但如果在 终审判决中没有提及有关某类财产的分割的话,就是说此处财产自始至终未涉及分割,那么 是缺乏再审的基础的,只能由再审申请人另行起诉请求分割》
6.关于本案中律师的行为,应该结合卷一的内容掌握,但通过题目也可以分析出,律 师不可以向当事人暗示自己与法官的关系,也不能凭主观看法对尚未审理的案件下结论,更 不应该诋毁其他律师。

1.D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因为李某是原告,应该向被告王某住所地人 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其也不符合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条件。
2.C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是合法的,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时, 人民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而当事人未申请则可以公开审理。本案当事人并未申请,故可以 公开审理。C区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李某不出庭参加诉讼,因为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不到庭 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无特殊理由,均应亲自到庭。
3.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其在证据中不属于“自认”的范畴,因为诉 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 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4.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不合法的。因为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 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而不 能直接作出判决,即便双方当事人同意,也无权直接判决,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
5.A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对A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 不能直接提出抗诉;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能再审,但是对于财产分割等问题, 已分割的,可以提出抗诉;对于未分割部分不能提出抗诉,只能由当事人另行起诉。
6.对案件进行胜诉分析的意见而未表明是个人意见;诋毁其他律师;向当事人暗示与 法官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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