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破产清算程序

发布时间:2020-09-2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破产清算程序,一起来看看吧!

一、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就是法院对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一经破产宣告,标志着破产案件进入清算程序,债务人将不可避免地陷入破产倒闭。

1.破产宣告的裁定。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破产法107条第1款》)。

在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在30日内作出裁定。

2.破产宣告的效果。

1)对破产案件的效果。一旦破产宣告,则破产案件不可逆转地进入清算程序。

2)对债务人的效果:

①债务人成为破产人。

②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由管理人占有、处分并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

③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破产宣告后,原则上应当停止破产人的业务活动。但继续经营有助于破产财产的保值增值,符合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许可。

3)对债权人的效果。

①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即别除权人可以由担保物获得清偿。破产法第109条规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别除权人可以随时由担保物获得优先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②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

二、免于破产宣告

破产法第108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三、别除权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对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它具有如下特征:

1.别除权以担保权为基础。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别除权以实现债权为目的。

1)别除权以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为标的物。

2)别除权的行使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

3)别除权标的物不计入破产财产。

4)在建工程价款优先于别除权清偿。

别除权行使的条件主要有:

1)债权和担保权合法成立和生效。

2)债权和担保权符合破产法的规定。

①债权和担保权必须指向破产人及其财产。

②债权和担保权必须成立于破产宣告以前。但在重整期间为继续营业借款而设定担保的,在重整程序转为破产清算程序后,该担保权仍得享受别除权的地位。另外,管理人依据破产法第18条规定为待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提供的担保,依据第37条规定为取回质物、留置物而提供的替代担保,在破产宣告后亦享有别除权地位。

③债权和担保权的成立不存在破产法上的无效或可撤销事由。

3)债权已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破产法第58条的规定,已申报的债权应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由人民法院确认。所以,未获确认的有担保债权,不享受别除权的地位。

四、破产清偿顺序

1)请求权的顺序。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①第一顺序: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②第二顺序: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③第三顺序:普通破产债权。

在计算第一顺序的债权分配时,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按顺序清偿的规则。

①首先清偿在先顺序的债权。

②在先顺序清偿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进行下一顺序的清偿。

③对每一顺序的债权,破产财产足够清偿的,予以足额清偿;不足清偿的,按比例清偿。

五、破产程序终结

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的终结事由有:

1.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2.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

3.债务人有不予宣告破产的法定事由;

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

5.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

6.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

A.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
B.经授权,行政法规可设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C.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的时候,应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听取其意见
D.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为选非题。《立法法》第46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据此,地方各级政府无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A项错误。该法第9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据此,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得授权给行政法规来设定。故B项错误。
该法第15条第2款规定:“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27条第2款规定:“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故C项“应邀请”说法错误。
该法第97条第(5)项规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该法并未授权地方各级人大撤销本级政府规章的权限,故D项错误。

甲想与妻子乙离婚,但乙一直不同意。甲便产生杀乙的念头,但苦于没有机会。一天,甲与乙约定上山打猎,甲在出发前一边检查猎枪一边与乙交谈,不经意地将枪口朝向了乙,正好枪支走火击中乙致其死亡。关于甲的主观心态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在主观上是故意
B.甲在主观上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C.甲主观上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D.甲在主观上没有罪过
答案:B
解析:
甲虽然起意想杀死其妻乙,但案发时甲没有杀乙的念头。所以。甲不具有杀人的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最大的区别就是是否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疏忽大意是无认识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有认识的过失。行为是否已经认识或者预见,一般要在案件中用相关的事实表述出来。本案中,甲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因此,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本题中并没有相关事实表明甲已经认识到枪口朝向了乙,相反是在与乙交谈的过程中不经意地将枪口朝向了乙,这表明甲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属于无认识的过失。

下列关于我国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就权利性质而言,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
B.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入
C.土地使用权既可以有偿取得,也可以无偿取得
D.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和处分受到严格限制
答案:A,B,C,D
解析:
考查土地使用权的基本特征。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条、第23条的规定可知,B选项正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9条的规定可知,C选项正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2条对划拨的规定可知,D选项正确。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他物权。土地使用权是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所以土地使用权是典型的用益物权,因此A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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