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票据抗辩与补救

发布时间:2020-09-2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票据抗辩与补救,一起来看看吧!

一、票据的抗辩

抗辩是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1.对物的抗辩。对物的抗辩是指因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

1)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有法定禁止记载事项,因而导致票据无效时,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

2)背书不连续的情况下,持票人不能从形式上证明自己的合法持票人身份,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

3)票据变造的情况下,在变造前签章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变造后的票据记载事项主张抗辩;而在变造后签章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变造前的票据记载事项主张抗辩。

4)票据尚未到期,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抗辩。这种抗辩并非否定权利主张的抗辩,而属于延缓权利主张的抗辩。

5)票据上记载票据债权消灭的(如记载票据金额已清偿或者已抵销、免除或提存),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

6)票据遗失后,权利人经公示催告作出除权判决后,任何人再依据该票据主张权利,票据债务人可提出抗辩。

7)此外,票据伪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时效消灭或因欠缺保全手续等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可提出抗辩。

2.对人的抗辩。对人的抗辩是指特定的票据权利人与票据义务人之间因存在特定关系而发生的抗辩。

1)原因关系无效、不存在或消灭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有直接原因关系的票据权利人提出抗辩。

2)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如果存在票据义务人未受领对价或已经进行了相当于票据金额的给付时,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

3)在当事人就空白票据的补充、票据的支付条件等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有关当事人违反相应的约定而要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

4)在票据行为人因欺诈或胁迫而为票据行为的情况下,受欺诈或胁迫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向因欺诈或胁迫行为而持有票据的人或就欺诈胁迫行为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持票人,提出抗辩。

5)在持票人所持有的票据是因盗窃、捡拾等非正当途径取得时,全体票据债务人可以向该持票人提出抗辩。

【注意】票据抗辩有什么限制?

票据抗辩也称抗辩切断制度。只有在作为非直接当事人的持票人取得票据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时,票据债务人才可以向其主张抗辩。物的抗辩不存在抗辩的限制问题。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主要是汇票关系)。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这里的前手包括持票人的任何前手)。

二、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票据权利人丧失对票据的实际占有情况下的法律救济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

1.挂失止付。是指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占有时,通知付款人并请求其停止票据支付的行为。挂失止付的当事人为失票人,只要是丧失票据实际占有的当事人,均可通知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失票人丧失票据后的一种临时补救措施,并非公示催告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

2.公示催告。是指失票人向法院申请发出公告,告知未知的利害关系人如果未在一定期间申报票据权利,则法院会通过判决的形式宣告其无效的一种特别诉讼程序。

【注意】如果失票人未向付款人发出挂失止付通知,可以随时申请公示催告;如果失票人已经向付款人发出挂失止付通知,则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最长不得超过90日。

3.普通诉讼程序。失票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票据债务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技术侦查,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适用于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B:必须在立案后实施
C: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有权决定并实施
D:获得的材料需要经过转化才能在法庭上使用
答案:A,B
解析:
【考点】技术侦查措施【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故选项A、B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有决定权,但没有执行权,故选项C错误。第152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选项D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

赵某(男,38岁)找来在街头流浪的甲(13周岁)、乙(I4周岁)、丙(16周岁)、 丁(17周岁),另外从戊那里租来己(7周岁)、庚(5周岁),教给他们在街头扒窃行人的 技巧。然后每日带领甲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另外,偶尔也有人慕名而来, 向赵某求教扒窃技术。赵某收取300元“学费”,就教给他们扒窃技巧。甲、乙、丙、丁第 一次跟随赵某在街头扒窃就被发现,遭到一顿痛打后就不愿再干了。赵某威胁说,我是黑道 老大,你们要是不跟我干,休想逃出我的手心。并将丁的身份证扣下。如果甲、乙、丙、丁 不一起上街去偷或者偷不够200元钱,赵某就对他们进行毒打。有一次,丁扒窃行人申的钱 包得手后,被申发现。丁急逃,申紧追。赵某从暗中窜出,持刀将申截住,迫使申放弃追 赶。还有一次,赵某教唆甲和乙去杀害与自己有仇的辛,年纪轻轻的甲乙二人吓得直哭说自 己不敢去,赵某狠狠地抽了甲乙各一耳光,说:“平时师傅都是怎么教你的?胆小鬼!事成 之后师傅必有重赏。”甲乙二人欣然前往将辛杀死。又有一日,赵某唆使丙去一妇女家盗 窃,丙遵命前往。到了该妇女家,丙见该妇女一人在家午睡,心生淫念,残忍地将该妇女奸 淫后杀害。还有一次,丁趁一老人不备,突然抓住老人的提包就跑,众人急喊“捉贼”,但 还是被丁逃之夭夭。而老人被包带带着摔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丁查看包中的财 物,有4000元现金和两支手枪。丁将全部现金和一支手枪交给赵某,赵某大喜,将手枪藏 在自己的枕头里。

赵某的行为至少能够构成:( )
A.抢劫罪 B.传授犯罪方法罪
C.盗窃罪 D.故意杀人罪

答案:A,B,C,D
解析:
A、B、C、D
考点:刑法分则具体罪名的认定
讲解:丁扒窃申的钱包,赵某从暗中窜出,持刀将申截住的行为,构成《刑法》第269条转化型的抢劫罪;赵某教甲等多人扒窃技巧的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赵某教唆 丙去盗窃,尽管丙实施了强奸杀人行为,但赵某依然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此外,赵某教唆甲和乙去杀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和教唆犯。

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从而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A.国有公司经理甲将公款供亲友使用
B.国有企业财会人员乙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国有单位使用
C.国家机关负责人丙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但未牟取个人利益
D.国有企业的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私有企业使用

答案:A,B
解析: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挪用公款罪必须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里的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将公款给其他自然人使用的,都属于归个人使用,而无须“以个人名义”与“谋取个人利益”,A项应选。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归个人使用,而无须谋取个人利益,B项应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只有谋取个人利益的,才属于归个人使用。应当指出,这里的单位,既包括私有公司、企业,也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集体公司、企业。国有企业的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私有企业使用的,按照立法解释,不属于挪用公款归
个人使用,所以CD项均不能选择。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