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知识点:债权的法律适用(2)

发布时间:2020-09-22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的知识点:债权的法律适用,一起来看看吧!

一、合同的法律适用

(二)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在消费者合同中,消费者与经营者相比,处于弱方地位,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往往是格式合同,其中的法律选择条款往往是经营者强加上去的,而消费者没有选择的余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二条在我国首次确立了消费者合同特殊的冲突规范,在均衡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利益的同时,突出了对消费者利益的倾斜保护。要准确理解该条规定应注意把握以下几项要点:

1.消费者单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消费者合同适用的法律由消费者单方选择,同时将消费者选择的法律限制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是基于以下三点考虑:一是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并非是最有利的,许多情况下,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更为有利。二是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知晓并遵守商品、服务提供地的法律,允许消费者选择该国法律,体现了对经营者和消费者权利义务的平衡。三是应该对消费者单方选择法律的范围进行限制,如果不限制,经营者将面对来自世界各国关于消费者保护的法律规定,使经营者无法预知法律风险,将挫伤经营者从事商业活动的积极性。

2.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的适用

消费者居所地法的适用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消费者未选择法律适用;二是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口跨国流动频繁,电商交易迅猛发展,消费者经常居所地与商品、服务提供地的分离成为一种常态。消费者不选择法律适用,可能是认为如选择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其并不了解商品、服务提供地的法律,故更愿意依据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其熟悉的经常居所地法;也可能考虑到经常居所地法律提供的保护水平高于商品、服务提供地的法律,愿意接受提供更强程度保护的法律的管辖。在消费者未选择法律适用时,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无疑突出了对消费者单方利益的保护。另一方面,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的适用意味着经营者可能面对来自世界各国关于消费者保护的法律规定,从而无法预知法律风险,这也会挫伤经营者从事商业活动的积极性。因此,有必要对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的适用加以限制,避免经营者承担过重的义务。

(三)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1.一般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是在劳动关系建立时、劳动过程中产生的,而劳动关系通常是在劳动者工作地或用人单位主营业地发生的,劳动者工作地或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是与劳动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地点。因此,当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

2.劳务派遣的法律适用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按约定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的行为。

此外,还要注意的是我国立法中采用的是“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这一表述,说明劳务派出地法律不是必须适用的法律,只是一个选择性适用的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对于劳动者而言,他是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他更为熟悉或者敏感用人单位派遣他到用工单位时所遵循的法律。如果劳务派出地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水平低于劳动者工作地法律或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时,法院可以不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因此,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还可以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或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

【总结】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首先,适用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第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第三,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经典真题】

甲国公民大卫被乙国某公司雇佣,该公司主营业地在丙国,大卫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地区进行产品售后服务,后双方因劳动合同纠纷诉诸中国某法院。关于该纠纷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法    B.甲国法    C.乙国法    D.丙国法

答案:D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在甲国登记的法人H,其章程中规定的住所地在乙国,其经常居所地在丙国。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H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应适用何国法律?( )

A.可以适用丙国法律,因为其经常居所地在丙国
B.只能适用甲国法律,因为甲国为H公司的登记地
C.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乙国是其在乙国章程规定的住所地
D.适用中国法律,因为中国为法院地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的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A正确。

某县政府规定:施工现场不得搅拌混凝土,只能使用预拌的商品混凝土。2012年,县建材协会组织协调县内6家生产企业达成协议,各自按划分的区域销售商品混凝土。因货少价高,一些施工单位要求县工商局处理这些企业的垄断行为。根据《反垄断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3年)

A.县政府的规定属于行政垄断行为
B.县建材协会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
C.县工商局有权对6家企业涉嫌垄断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D.被调查企业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该机构可决定终止调查
答案:A,C,D
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垄断协议、垄断行为与反垄断调查。 A项:《反垄断法》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本题中,某县政府规定施工现场不得搅拌混凝土,只能使用预拌的商品混凝土,有其正当的行政管理目的,而且没有限定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构成行政垄断行为,故A项错误,当选。
第10条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据此,除了中央机关外,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应机构经过授权才能成为反垄断机构,县工商局不能作为反垄断机构,无权对垄断行为进行调查,故C项错误,当选。
B项:《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第11条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本题中,县建材协会组织协调县内6家生产企业达成分割市场的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故B项正确,不当选。
C项:《反垄断法》第38条第1款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D项:《反垄断法》第45条第1、2款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据此,应当先中止调查,才决定能否终止调查,如果经营者履行了承诺,反垄断执法机构才可以决定是否终止调查,故D项错误,当选。

中国某航运公司承运一批从斐济进口至中国的鱼干,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发现鱼干有部分发霉受损。发霉受损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种,其中应由承运人承担责任的包括、

A、鱼干发霉是因为货舱通风不良所致
B、鱼干发霉是因为船员疏通船上水管时,不慎将水管捅漏,将鱼干泡湿
C、鱼干发霉是因为海上风浪过大,海水浸泡所致
D、鱼干发霉是因为鱼干本身含水分过高所致
答案:A
解析:
根据《海商法》第51条,A项属于船舶不适货,所以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B项属于承运人在管船过程中的过失,并不是没有尽到管货义务所致,因而承运人可以免责;C项属于天灾,承运人可以免责;D项属于货物本身固有的瑕疵所造成的损失,所以承运人也可以免责。故只有A项情况下承运人应承担责任。

A市B县人民法院受理王海诉邹天名誉侵权纠纷 一案,判决邹天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赔偿王海10万 元,承担诉讼费用,并在该市日报上登报賠礼道歉,日 后不得在任何场合有侵害王海名誉的言行。邹天不 服,提起上诉。A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维持原 判的二审判决。判决于5月12日送达,邹天到法院交 纳了诉讼费用,但未履行其他义务。王海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下列问题。
经查,邹天确无还债能力,但对单位同事 王哲享有到期债权10万元。若法院欲向王哲发出履 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请问应如何进行?( )
A.法院可依职权向王哲邮寄送达履行到期偾务通知
B.法院可依王海的申请,向王哲邮寄送达履行到 期债务通知
C.法院可依邹天的申请,向王哲直接送达履行到 期债务通知
D.法院可依职权向王哲直接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

答案:C
解析:
。当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 有到期债权时,依据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法 院可以直接送达第三人履行偾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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