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知识点:婚姻与家庭的法律适用(2)

发布时间:2020-09-22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的知识点:婚姻与家庭的法律适用,一起来看看吧!

三、离婚的法律适用

(一)协议离婚的法律适用

协议离婚的法律冲突包括是否许可离婚、是否许可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的形式要件、协议离婚的实质要件等。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本条在离婚领域引入意思自治原则是一大亮点。允许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协议选择准据法,是因为与诉讼离婚相比,协议离婚是在夫妻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完成的,是否协议离婚是当事人的自由意志,那么在协议离婚的准据法确定上也应该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然而,离婚本质上还是与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紧系联系,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选择法律的权利,规避本应适用的法律,产生“跛脚婚姻”的情况,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与当事人有某种实际的联系。因此,本条将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的法律限制为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

(二)诉讼离婚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我国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是因为离婚制度涉及一国的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在向某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应充分尊重和服从该国的固有法律理念。适用法院地法也更为简便。

【经典真题】

韩国公民金某与德国公民汉森自2013年1月起一直居住于上海,并于该年6月在上海结婚。2015年8月,二人欲在上海解除婚姻关系。关于二人财产关系与离婚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二人可约定其财产关系适用韩国法

B.如诉讼离婚,应适用中国法

C.如协议离婚,二人没有选择法律的,应适用中国法

D.如协议离婚,二人可以在中国法、韩国法及德国法中进行选择

四、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我国规定父母子女关系首先适用父母子女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是因为父母子女的共同经常居所地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行使亲权的中心,也是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的中心,与父母子女关系通常具有最密切的联系。父母子女关系通常涉及居住地的道德风化和社会秩序,因此应当首先由共同经常居所地调整。同时,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或年迈父母的利益,我国在父母子女关系的冲突规范中引入了“有利于保护弱者利益”原则,在父母子女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时,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李某长期吸毒,多次自费戒毒均未成功。某公安局在一次检查中发现后,将李某送至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强制隔离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属于下列哪一性质的行为?

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措施
C:行政强制执行
D:行政许可
答案:B
解析:
【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类型区分【详解】A选项,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B选项,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强调“暂时性控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精神及行政法原理,强制隔离戒毒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C选项,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主体所作出并且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该相对人履行该义务,或者由国家机关本身或第三人直接履行或代为履行该义务,然后向义务人征收费用的法律制度。D选项,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综上,本题应选B项。

共用题干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是乙公司的控股股东,乙公司将要作为被告面临大的诉讼,甲公司的董事长陈某告诉自己的朋友冯某,冯某立刻将自己持有的乙公司股票抛售,冯某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B:甲公司与其子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之间频繁进行丁公司股票的买卖,使丁公司股票的价格暴涨,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随即将丁公司的股票抛售,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的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C:某证券公司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构成欺诈客户行为
D:甲公司的董事杨某经董事会同意,将公司的公款划人自己的证券账户买卖股票,买卖股票的所得归甲公司所有,杨某的做法合法
答案:A,B,C
解析:
参见《证券法》第69条,ABCD选项中所列举的主体都是应当对虚假信息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
A选项中甲公司是乙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证券法》第74条的规定,甲公司的董事长陈某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不能泄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冯某利用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乙公司股票,构成内幕交易行为,所以A选项正确。《证券法》第77条规定了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B选项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合谋联合买卖,操纵丁公司的股票价格,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证券法》第79条第(2)项的规定,证券公司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的,构成欺诈客户行为,所以C选项正确。《证券法》第80条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D选项中甲公司和杨某的行为实际构成甲公司借用杨某的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所以D选项不正确。
《证券法》第96条第1款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甲公司应该采取要约收购的方式,所以A选项不正确。甲公司提出的要约收购条件,必须适用于乙公司的所有股东,所以B选项不正确。该法第93条规定:“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根据该条规定,C选项正确。D选项中甲公司已经持有了乙公司全部股份的80%,根据第50条规定,股票上市的条件之一为公开发行的股份占股份总额的25%以上,因此乙公司已经不具备上市条件,乙公司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乙公司其余的股东有权要求甲公司收购其持有的股票,所以D选项正确。
《证券法》第39条规定,证券交易并不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所以A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40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内的交易方式并不限于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所以B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42条规定,证券交易并不必须以现货交易,所以C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43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D选项正确。
《证券法》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A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C选项不正确。2005年修订前的《证券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投资者通过其开户的证券公司买卖证券的,应当采用市价委托或者限价委托,《证券法》修订后该款已被删去,所以B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该款为《证券法》修订后新增的条款,根据该款规定,D选项正确。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2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6条规定,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BC选项说法错误。《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3条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故D选项说法错误。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4条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故A项说法不符合上述第5项的要求,故错误。B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符合第3项的要求,故正确。D项说法符合上述第(1)项的要求,故正确。


张三为甲市监狱的监管人员,李四因犯故意伤害罪在该监狱服刑。因李四经常违反监狱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致使张三对李四极其反感。张三欲让李四“老实”点,遂决定给李四一个教训。20 1 3年3月1 5日下午,张三把李四叫到办公室,对李四实施暴力,造成李四轻伤。事后,李四向有关部门提出了控告。 20 1 3年6月15日,有关部门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20 1 3年6月20日,对张三予以拘留,并在6月2 1日,申请对张三批捕。7月1 0日,有关部门对张三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后经有关人员的申请,侦查部门决定变更张三的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8月1 3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中,检察机关认为对张三定罪的证据不足,遂直接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且未将该不起诉决定通知任何机关和个人。李四不服该不起诉决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问题:


1.本案应由哪个机关立案侦查?


2.本案的侦查机关欲对张三采取拘留这一强制措施,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3.本案中,谁可以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4.针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李四可以采取哪些救济途径?


5.对于李四的自诉,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人民法院才会受理?


6.本案中有哪些程序错误?



答案:
解析:

【参考答案】


1.应当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本案涉嫌虐待被监管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虐待被监管人员罪应当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2.检察机关对张三采取拘留这一强制措施,需要张三具有下面两种情形之一: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


3.张三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4.李四对于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如果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李四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李四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对于李四的自诉,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人民法院才会受理:(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2)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4)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6.本案有以下三项程序错误:


(1)检察机关批捕的时间超过了法定的批捕期间。(2)检察机关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3)检察机关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应当通知被害人李四和侦查机关,本题中,检察机关作出的不予起诉的决定并未通知任何机关和个人,故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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